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 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創富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婷月
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
律師
被 告 張昶恩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66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