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秉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351 號、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352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中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
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劉秉承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秉承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
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被告中視數位科技
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劉秉承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罪名,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中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科以罰金。又被告劉秉承與
偵查中同案被告李克昌、黃兆
辰就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
犯行有
犯意
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劉秉承客觀上已
著
手於詐術之施用,因負責開標初審之公務員發現投標廠商間
投標文件有異常相似雷同之處而不遂,為
未遂犯,應依刑法
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
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
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
被告劉秉承為避免自己投標時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無法開標
,竟要求無實際承作相關標案意願的廠商配合參標,以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致使政
府規範經由公平競價以確保採購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
形同虛設,固不得
予以輕縱;惟念及被告劉秉承
犯後均坦承
犯行不諱,態度良好,已見悔意,且其前無其他刑事犯罪前
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按,素行尚佳,
復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並兼衡被告自述憲兵學校專
科班畢業之教育程度程度、小康之經濟生活狀況(見103 年
度偵字第3416號卷第4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對被告中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則審酌其代表人犯罪情節
,科以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罰金刑,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
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
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351號
第352號
被 告 中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
兼 代表人 劉秉承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秉承為中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視公司)負責人;
黃兆辰為訊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訊明公司)負責人;
李克昌為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大公司,登
記負責人為李宗訓,另為
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訊明公
司、黃兆辰、信大公司、李克昌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均業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公告辦理「數位無線電視機上盒設備及安裝」採
購案(案號:NCCL000000-0000000號),劉秉承經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人員邀請得知該採購案,為使上開採購案開標時
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並
欲以信大公司名義得順利得標,竟與李克昌、黃兆辰共同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劉秉承要求李克
昌、黃兆辰分別以信大公司、訊明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提
供該採購案設備供貨商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興公
司)、新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能公司)及太綸電線
電纜有限公司(下稱太綸公司)之相關產品規格承認書及試
驗報告等投標所需文件,製作3家廠商之投標資料。
嗣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同年11月19日,在該會本部(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開標初審時,發現該3家投標廠商投標文
件中之規格文件及承認書有相似雷同之情形,中視公司未附
押標金,訊明公司未附投標廠商聲明書且機上盒設備單價高
於預算,遂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
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規定,停止比價決標,
始未得標。
二、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劉秉承於調查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克昌、黃兆辰、證人康金鍵、何世
煜、范光宏、李宗訓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採
購案之公開招標公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1年11月19日
開標/廢標紀錄、上開3家廠商之廠商投標經費分析表及價
格標單、投標廠商簽到表、中視公司、信大公司、訊明公司
之公司登記資料、揚興公司、新能公司及太綸公司之相關產
品規格承認書及試驗報告等投標所需文件各1份在卷
可稽,
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秉承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
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
;被告中視公司依同法第92條規定,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6
項、第3項之罰金。
三、至移送意旨雖認被告劉秉承所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然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應係「無合格參
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
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查證人李克昌非僅單純容許出借信
大公司名義投標,且係知悉被告劉秉承欲使上開標案符合政
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俾
能以信大公司名義順利得標而由被告劉秉承承做,仍同意配
合出面投標,顯係以上開詐術,於開標前營造形式上已有3
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已達3家以上
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圖使開標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是其所為核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範之單純借牌參標
罪未合,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 偉 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 凌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