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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24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尼可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中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3099 、15786 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緩字第2610、 2611 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尼可國際有限公司、林中仁前因違反 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金尼可國際有限公司、林中仁前因犯藥事法第84 條第1 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規 定,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13099 、1578 6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 年8 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可參。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林中仁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擔任 負責人之被告金尼可國際有限公司所進口等語,足認該物品 確係其等所有因本件擅自輸入犯罪所得之物,聲請意旨雖誤 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不影響法律適用。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ZENOTEC PROFIX 7片 SCHICK-Z SOLUTION BLANK (43*25*16mm) 7盒 SCHICK-Z SOLUTION BLANK (98*16mm) 23盒 ZENOSTAR ColorZr 2瓶 ZENOSTAR Polishing Set 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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