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第3號
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尚文
代 理 人 陳珈谷
律師
吳至格律師
劉昌坪律師
聲 請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志
代 理 人 楊俊元
聲 請 人 美瀚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世亨
代 理 人 范清銘律師
廖士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令麟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發還
扣
押物,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910 、2126
、2173號為第一審裁定,後檢察官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3 年1 月20日以102 年度抗字第1209號
撤銷原裁定中關於「其
餘部分應發還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美瀚投資有限公司、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除確定部分外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㈠本件原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東森得易購公司)、美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美瀚公司)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公司)於本院審理
被告王令麟賤售亞太固網公司(原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96年12月3 日變更登記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仍依歷審判決稱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 業務及
向東森媒體科技公司小股東詐購股票案件時,於96年11月28
日以96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裁定
諭知將聲請人東森得易購公
司、美瀚公司、東森國際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
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存款
予以扣押,並以96年11月28
日北院隆刑祥96矚重訴3 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中國信託銀
行查扣並代為保管。惟經聲請人東森得易購公司、美瀚公司
、東森國際公司提起抗告、
再抗告後,原扣押裁定經臺灣高
等法院(下稱高院)於97年8 月4 日以97年度抗更㈠字第4
號裁定撤銷本院前開裁定並已確定在案,中國信託銀行即不
應繼續扣留(即圈存設定)聲請人東森得易購公司、美瀚公
司、東森國際公司之銀行存款。惟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6
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第3 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97
年度金訴字第1 號判決時,於判決內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
項予以扣押,並請中國信託銀行代為保管;高院再於100 年
10月31日以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57號判決時,於判決內敘明將該等款項繼續扣押;
嗣經最高
法院於102 年8 月14日以102 年度臺上字第3250號判決駁回
檢察官及被告王令麟此部分之
上訴確定。然本院前開第一審
判決及高院上開第二審判決中,均未
宣告沒收聲請人東森得
易購公司、美瀚公司、東森國際公司前開遭扣押之存款,第
二審判決主文明確記載:「王令麟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
得有虛偽、
詐欺、隱匿而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之規定,處
有
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捌佰捌拾萬柒仟參佰
貳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陸佰柒拾叁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
發還予被害之亞太固網公司。犯罪所得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
伍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發還予如亞太固網公司附表
一所示小股東」。確定判決主文係沒收被告王令麟之犯罪所
得,應執行沒收之客體應係被告王令麟之財產,並未宣告沒
收聲請人東森得易購公司、美瀚公司、東森國際公司遭扣押
之銀行存款,且全案已判決確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
但書「
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之情形,依法自
應將扣押解除,將所扣押之存款返還予聲請人等人。
㈡聲請人東森國際公司於本院更審程序中另補充:
1.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押款項均係聲請人東森國際公司所有,非
王令麟個人財產,亦非王令麟犯罪所得之物,自不在得沒收
之列;此外,現已無留作
證據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3
3 條第1 項及第142 條第1 項規定,自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2.況且系爭款項既非犯罪所得,自無可能成為「
贓物」,因此
難謂有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係贓物而無
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之
適用。退步言,縱認
系爭款項為贓物,前揭規定
所稱之「第三人」,亦應係以聲
請返還
扣押物、主張權利之人是否為案件
當事人為斷,本件
聲請人均非上開
刑事案件之當事人,而屬第三人無疑,現既
已出面主張權利,自不能遽將該等款項發還被害人。
3.且刑事訴訟扣押與民事保全程序扣押之目的、要件均不同,
倘若就被害人亞太固網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有財
產保全之必要,自應另循民事訴訟法所設之保全程序為之,
而不得以刑事訴訟之扣押替代。
㈢聲請人美瀚公司則補充:
1.亞太固網對聲請人等人提起之民事訴訟
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訴,
而非返還所有物之請求,因此縱使亞太固網公司日後
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因該民事訴訟並未確認系爭款項所有權
人為何人,法院亦無由以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後段規
定將系爭款項發還亞太固網公司。
2.現被扣押之款項,所涉事實係王令麟以低於市價之5.5 倍EB
ITDA出售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 業務予凱雷集團,從而
贓物應係被出售之Cable Modem 業務,而非系爭款項。
3.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後段之文義以觀,若有
第三人主張權利,亦僅生本件不該當該條項後段關於發還被
害人之要件,法院不得以之為依據,將系爭款項返還予被害
人之結論,絕無可能自該條項規定解釋出因有第三人主張權
利,法院即得於民事訴訟確定真正權利人為何人前,無限期
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等語。
二、本件審理範圍:
本院前審裁定:「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96年度矚
重訴字第2 號、第3 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97年度金
訴字第1 號判決
宣示『如附表所示帳號帳戶在新臺幣12億1,
229 萬2,385 元之範圍內實施扣押,並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敦南分行代為保管』部分,除新臺幣3,010 萬6,432 元外,
其餘部分應發還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美瀚投資有限
公司、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209 號撤銷上開裁定中關
於「其餘部分應發還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美瀚投資
有限公司、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發回本院更審;
嗣本件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抗字第12
09號駁回再抗告。是本院應就「其餘部分應否發還予聲請人
」部分為審理;至於本院前審裁定中
諭知不予發還之3,010
萬6,432 元部分,未據聲請人提起抗告,應已確定,不在本
院審理範圍之列。
三、
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
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否
有繼續扣押之必要,
事實審法院有
審酌裁量之權。蓋法院依
上開規定,將扣押之贓物發還予被害人,並無確定私權得喪
之效力,
嗣後無礙於第三人得依民事訴訟之程序為權利之主
張。換言之,該贓物於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依前揭規定即
應發還被害人。
四、經查:
㈠按扣押之
強制處分,法官或檢察官得親自實施,即
事實審法
院法官或檢察官得依訴訟進行情形,斟酌正確、妥當及時效
性,以書面或口頭等任意方式諭知扣押之意思,親自實施或
命
檢察事務官等人執行扣押,於扣押之意思表示到達扣押物
持有人(包括所有人),並將應行扣押之物移入於公權力支
配之下時,扣押行為即屬完成。
上揭高院97年度抗更㈠字第
4 號裁定確定後,本院又於97年12月31日宣示之96年度矚重
訴字第3 號判決理由欄明確宣示如附表一所示款項有扣押必
要等語,即明示應予以扣押之旨,且
斯時該款仍由中國信託
銀行代為保管,即在國家機關占有中,依上揭說明,已生另
行扣押之效力。
㈡王令麟係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媒體公司)
董事,且被推為名譽董事長,又係東森集團總裁,透過實質
掌控之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美瀚公司及東森購
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有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至94年
底,王令麟可實質掌控之股權計占已發行股份總數53.273%
,而為東森媒體公司之大股東。
詎其竟分別基於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背信及隱匿證券交易之重大訊息等犯意,先後
為下列行為:
1.賤賣亞太固網Cable Modem 業務:
王令麟於94年9 月間欲出售其上開股權,
暨其父王又曾欲出
售佔亞太固網公司重大獲利來源--每年營業毛利達5 至6 億
餘元之Cable Modem 業務以解決力霸集團財務困境,適有美
商Carlyle Group (下稱凱雷集團)有意投資入主東森媒體
公司,王令麟遂與凱雷集團亞太地區負責人唐子明洽談併購
標的內容及條件,雙方議定由凱雷集團綁約購買東森媒體公
司股權及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 業務,而凱雷集團將可
以低於市場行情價(原應為亞太固網公司94年度10倍EBITDA
)之94年度5.5 倍EBITDA取得亞太固網公司之Cable Modem
業務,致使亞太固網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王令麟並因此獲不
法所得14億8,840 萬9,829 元(計算方式詳附表二)。因而
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普通
背信罪,
2.隱匿證券交易之重大訊息:
另王令麟因預見外資入主東森媒體公司,必使股價上揚,竟
萌生以低價向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股權,再高價轉售凱雷集
團之不法意圖,違法撤銷東森媒體公司公開發行,並隱匿凱
雷集團欲以每股32.4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之重大訊息,
致小股東因東森媒體公司已撤銷公開發行,缺乏資訊,
陷於
錯誤,而以每股20元賣出,亦受有損害,此部分被告王令麟
不法獲利3,010 萬6,431 元(計算方式詳附表三),因犯證
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
3.王令麟於95年7 月12日以每股32.4元交割東森媒體公司股權
予凱雷集團在臺設立之盛澤公司;嗣凱雷集團依95年3 月9
日所簽定之附加協議書,履行先前給予王令麟「出售東森媒
體公司股權愈多,所獲取凱雷集團給予之紅利及投資瑞利有
限合夥之權利愈高」之承諾,由王令麟透過實質掌控(詳參
後述)之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美瀚投資公司(
即本件聲請人等3 公司)之名義,於95年7 月12日收到出售
東森媒體公司股款當天,即分別匯款共計7,500 萬美元到凱
雷集團旗下瑞利有限合夥設於美國華盛頓特區之WACHOVIA
BANK NA 銀行,Carlyle Unicorn Holdings Ltd .公司之帳
戶;嗣於96年11月28日,因東森集團財務週款困難,凱雷集
團應王令麟要求退回上開部分投資款至本件聲請人東森國際
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美瀚公司等3 家公司之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合計退回5,558 萬2,416 美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即本案諭知應予扣押之款項。
4.以上各節均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0月31日以98年度矚上
重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判決認定
無訛(原
審案號即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第3 號及97年度金重
訴字第2 號、97年度金訴字第1 號),並經最高法院於102
年8 月14日
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
足憑,此部
分事實自
堪予認定。
㈢依上述事實經過可知,前開自瑞利有限合夥退回聲請人東森
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美瀚公司中國信託帳戶內之5,
558 萬2,416 美元,係王令麟違背亞太固網公司董事職務,
賤售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 及刻意對小股東隱瞞凱雷集
團向其收購東森媒體公司之重大消息乘機向小股東低價收購
東森媒體公司股票,再轉售給凱雷集團賺取價差,並使美瀚
公司、東森國際公司及東森得易購公司因而取得投資凱雷集
團旗下瑞利有限合夥之機會所得之款項,如有扣押,係屬贓
物。聲請人等人雖以系爭扣押款項均為聲請人等人所有,並
非王令麟個人財產,不能諭知沒收,亦不得認定屬犯罪所得
或為贓物,而主張不得發還予被害人云云。惟查,東森國際
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美瀚公司均係王令麟得實質掌控之
公司
等情,
業據王令麟於本案刑事案件第一審
準備程序中供
稱:「( 問:為何以這3 家公司名義?) 凱雷的要求是,我
所提出的公司是我們能夠百分百能夠控制的,否則要收2%的
服務費,因為東森得易購、東森購百、美瀚及東森國際是我
能夠控制的公司,所以我以東森得易購、美瀚、東森國際的
名義投資瑞利合夥有限公司。」、「( 問:東森得易購、美
瀚、東森購百、東森國際為何是你能夠百分百能夠控制的?
) 從董監事陣容來看,例如7 席我有4 席就表示有控制能力
,所以不是百分百的問題,是凱雷以董事會席次來判斷這家
公司是否是我可以控制的公司。」、「( 問:東森國際你掌
控哪些董事?你用何資料說服凱雷東森國際是你能控制的公
司) 董事成員包括東森電視
法人代表、東森購百法人代表、
東森得易購法人代表。」、「( 問:美瀚你以何資料讓凱雷
相信這是你能夠控制的公司?) 我口頭
告訴凱雷,美瀚公司
是我可以控制的外資公司。」、「( 問:東森購百部分呢?
) 我也是口頭告訴他,基本上他們是相信的,東森得易購也
是我跟他說他就相信。基本上出售東森媒體的股票就是這3
家公司,他也樂意接受。」等情不諱,核與
證人即凱雷集團
亞太地區負責人唐子明、證人吳秀瀅證述之情節相符,
堪認
本件聲請人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美瀚公司等3
家公司,均為王令麟所實質控制,自不容得恣意以民法上有
關公司法人格獨立之理論加以切割,否則刑事案件之犯罪所
得,豈非均得輕易以此方式規避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規定,
顯不符
事理之平。是以如附表一所示自瑞利有限合夥退回之
投資款,係王令麟因上開犯罪直接所得之物,性質屬贓物,
被害人為亞太固網公司,可以認定。
㈣本案業已判決確定,系爭扣押款本應即發還被害人亞太固網
公司,然本件聲請人既以前揭意旨聲請返還該等款項,足見
已有第三人就系爭扣押款主張權利。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4
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之反面解釋,本院固無從逕將系爭扣押款發
還被害人亞太固網公司,惟倘聲請人前揭權利之主張為無據
,該等扣押款仍應依法發還被害人亞太固網公司;換言之,
目前僅係因
兩造間之權利義務爭議尚待釐清,故暫無從發還
,非得以此遽謂本院即應解除系爭扣押款之扣押凍結命令,
使該等款項歸由聲請人等人所有並自由處分,或謂該等款項
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其理至明。而亞太固網公司已以前揭
王令麟賤賣亞太固網Cable Modem 業務之同一犯罪事實向本
件聲請人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美瀚公司提起
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該3 公司應與王令麟、王又曾、王金
世英、王令台及王令一連帶給付亞太固網公司所受損害,該
案由高院民事庭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20號受理,
迄今尚未審
結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並向亞太固網公司
及高院承辦股查證屬實,有該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及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 紙等物存卷
可憑(分見本院共通卷第1
至33頁、本院103 年度聲更㈠第2 號卷第191 、192 頁),
由該案起訴狀記載之原告主張以觀,亞太固網公司主張東森
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美瀚公司與王令麟等人係以賤
賣亞太固網Cable Modem 業務為條件,得以自凱雷集團獲取
高於市價出售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之溢價,而系爭扣押款則為
凱雷公司原先交付之股款交割款,業如前述,是前揭民事訴
訟認定之結果,足以決定本件聲請人就該等款項是否具有合
法正當權源(見該起訴狀第36至40頁)。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等人聲請發還除本院前審裁定已確定部分
外之其餘扣押款,本院認不應准許,均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一:
┌──┬──────┬──────┬──────────────┬───────┐
│編號│ 銀 行 │ 帳 號 │ 戶 名 │ 金 額 │
├──┼──────┼──────┼──────────────┼───────┤
│ 一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739,256 美元│
│ │銀行敦南分行│ │Eastern Home Shopping & │ │
│ │ │ │Leisure Co . ,Ltd . ) │ │
├──┼──────┼──────┼──────────────┼───────┤
│ 二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美瀚投資有限公司(Mei Han │36,317,544美元│
│ │銀行敦南分行│ │Investment Limited) │ │
│ │ │ │ │ │
├──┼──────┼──────┼──────────────┼───────┤
│ 三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8,525,616美元│
│ │銀行敦南分行│ │Eastern Media International │ │
│ │ │ │Corporation ) │ │
├──┼──────┼──────┼──────────────┼───────┤
│合計│ │ │ │55,582,416美元│
└──┴──────┴──────┴──────────────┴───────┘
附表二:
王令麟等人於95年7 月12日,以每股32.4元交割東森媒體公司股
權共8 億358 萬2,406 股(佔東森媒體總股數90.37 %)予凱雷
集團在臺設立之盛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澤公司);而凱雷集
團為搶下東森媒體公司經營權,提高出價每股2.9 元(32.4元-2
9.5 元),經核算所有交割股數,所增加成本達23億3,038 萬8,
978 元【(32.4-29.5 )*803,582,406股】;凱雷集團將所增加
23億3,038 萬8,978 元成本,其中大部分轉嫁予購買亞太固網公
司Cable Modem 業務上;故王令麟等人將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以
每股32.4元交割予盛澤公司,每股均含有賤售亞太固網公司Cabl
e Modem 業務所得利益2.00000000000 元(2,227,938,025 元「
賤售亞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 業務所造成之損失」/803,582,4
06股「總交割股數」);王令麟於95年7 月12日共交割所掌控之
東森媒體公司股權5 億3,684 萬6,150 股予凱雷集團,金額合計
173 億9,381 萬5,260 元,而每股亦均含有賤售亞太固網公司Ca
ble Modem 業務所得利益2.00000000000 元,合計王令麟賤售亞
太固網公司Cable Modem 業務,所得利益達14億8,840 萬9,829
元(2.00000000000 元*536,846,150股)。
附表三:
王令麟以訛詐方式,向小股東以每股20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
達242 萬7,938 股,再以每股32.4元交割予盛澤公司,不法所得
即價差亦達3,010 萬6,431 元【(32.4-20 )*2,427,938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