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100號
自 訴 人 南一鵬
被 告 薇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姮妟
選任辯護人 何依典
律師
高奕驤律師
被 告 郭姮妟
選任辯護人 林怡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陳豐美
趙培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勝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擔任自訴
代理人,逾期
不委任者,本院將
諭知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
法院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自訴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時,雖委任黃秀蘭律師擔任自訴代理
人,
嗣又追加委任劉懿嫺律師、陳潼彬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然劉懿嫺律師、陳潼彬律師、黃秀蘭律師均於104年7月23日
具狀解除委任,分別有刑事解除委任狀及
聲請狀在卷
可稽,
而自訴人
迄今並未另行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是本件目
前已無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不合法定程式,爰依上開規定
,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
人,逾期不委任者,本院將諭知自訴不受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曾正龍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