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自字第 1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100號 自 訴 人 南一鵬 被   告 薇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姮妟 選任辯護人 何依典律師       高奕驤律師 被   告 郭姮妟 選任辯護人 林怡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陳豐美       趙培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勝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自訴不受理,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時,雖委任黃秀蘭律師擔任自訴代理 人,嗣又追加委任劉懿嫺律師、陳潼彬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然劉懿嫺律師、陳潼彬律師於104年7月23日具狀解除委任, 黃秀蘭律師則於104年7月27日具狀解除委任,分別有刑事解 除委任狀及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自訴人並未另行委任律師擔 任自訴代理人,不合法定程式,本院於104年9月3日,以裁 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 ,逾期不委任者,將諭知自訴不受理,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 10日合法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自訴人迄今未另行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是本件目前 已無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不合法定程式,爰依上開刑事訴 訟法規定,諭知自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 、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