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119號
自 訴 人 曜越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培熙
被 告 王超賢
選任辯護人 卓家立
律師
黃沛頌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
所載。
二、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
期間以
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
第343條
準用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因有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之違反情事,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裁定命自訴
人於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
嗣前開裁定於同年10月20日
送達
與自訴人受僱人,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
足憑,惟自訴人逾
期
迄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顯不合法。是依
首揭規
定,本件自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應
附
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向本院內補提理由書,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