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自字第50號
自 訴 人 邱毅
自訴
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
被 告 柯景騰
選任辯護人 呂秋ꆼ律師
莊宇翔律師
曾學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
公然侮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柯景騰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
(一)查被告柯景騰連續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24日,在不詳
地點,以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不特定人均可觀覽之被告以
「九把刀」為名之臉書facebook上(網址:https://www.
facebook.com/pages/九把刀/00000000000000),分別發
表下列文字:
1、連續指稱自訴人邱毅為「…。冷血的政治垃圾」及「…王
八蛋」等語,公然侮辱自訴人為「冷血」、「政治垃圾」
、「王八蛋」,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使自訴
人在社會上人格評價遭受貶抑。
2、連續公然以文字傳述自訴人「這種時候講甚麼垃圾話」、
「邱毅的垃圾言論,…醜化他政治上的敵人。…像邱毅這
種垃圾言論,不只是趁火打劫醜化政敵,醜化的方式更毫
不在乎直接激化了社會對立------他評論是假,醜化是真
,…」等不實言論,謾罵攻擊自訴人,且其謾罵侮辱自訴
人行徑經網路散播後,各大平面媒體均大幅報導,致自訴
人名譽形象嚴重受損。
(二)被告並非善意、評論,此由被告
所稱「…罵完了,喔害我
又要去漱口了」等語,
足證被告謾罵之惡意;而「冷血」
、「垃圾」、「政治垃圾」、「王八蛋」等語,亦均顯屬
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侮辱人格之文字,與可受公評之事無
關。此外,有關論述「學運」與自訴人相同觀點者,前前
後後均有諸多報導,而被告就相同觀點均未曾攻擊,更
可
證被告之上開言論
乃特意針對自訴人這特定個人之人格攻
擊貶損
犯行甚明。
(三)
綜上所述,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
及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
誹謗罪,且被告基於侮辱、
誹謗自訴人之
概括犯意,分別於103 年5 月21日、24日連
續多次
故意犯行,應以刑法第56條規定
連續犯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請依法論處(
嗣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更正
認應予分論併罰)。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
判例意旨
參照)。又
自訴程序中,除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2 項
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 、4 項以
裁定駁回
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 條第3 、4 項及
第334 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
適用外,關於同法第161 條第
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
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
照)。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
責任。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維基百科網路資料影
本、103 年5 月21日被告facebook網路文章影本、103 年5
月24日被告facebook網路文章影本、103 年5 月23日中國時
報第C2版報紙、103 年5 月24日自由時報D2版報紙、
103 年5 月24日蘋果日報網路新聞、103 年5 月24日中時電
子報新聞、103 年5 月25日台灣時報第3版報紙、自訴人『
談天論地話縱橫』網路文章影本、其他與自訴人相同網路報
導、文章、蓋亞文化有限公司為被告所屬出版社網路報導影
本、被告臉書網友留言影本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前開時、地,在臉書facebook上發表
系爭二篇網路文章,惟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我覺得我
對邱毅在網路上這些發言是做適當評論,我並沒有侮辱他的
意思。第一篇我用分享的方式,就是引述評述邱毅的一些言
詞,就是對他的言詞做出適當評論,並不是指邱毅是垃圾,
也不是指在座各位,而是指所有用犯罪行為連結特定社會行
動做抹黑的行為,非常不可取,而且非常沒有價值。你如果
是作家,就是請大家先注意一下,邱毅不曉得是刻意誤會還
是幻想,就是他一直說我罵他王八蛋,但是我是說沒有比這
言論更王八蛋的。這個王八蛋位置在語詞上應該是等同於天
殺的這種感覺,我是在形容我的感受,就是真糟糕一樣的意
思,就是讓我很不快樂、很生氣,快要爆炸了,但是並不是
指邱毅是王八蛋,這部分請邱毅先生稍微理解一下。我覺得
在表示我的憤慨或者是生氣,寫了這些評論,我並不會覺得
浪費時間,因為我覺得我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明邱毅先生的
言詞是一個怎麼樣的狀態,我覺得心裡很不好受、很悶、無
法宣洩,寫了這一大堆氣憤的評論之後,我需要冷靜一下,
覺得自己修養並不那麼好,所以需要去漱口。我覺得每個人
的冷靜方式不一樣,我的冷靜方式是漱口。有人抒壓的方式
是到處告人,就是要尊重一下每個人的抒壓方式,不要就是
,對。然後關於最後我想要請邱毅先生稍微虛心一下思考為
什麼自己會得到如此社會評價,訴訟這件事情無法打擊到社
會對你的評價,也沒有辦法扭轉到你的形象,而是端正自己
的言行等語。
五、是本案之爭點即在:被告所發表系爭網路文章之內容,客觀
上是否公然侮辱自訴人?有無誹謗自訴人之名譽?被告主觀
上有無侮辱自訴人之犯意?有無誹謗自訴人之犯意?本院自
應就此加以
審酌。
六、本院查:
(一)
上揭有關103 年5 月21日發生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自
訴人於同日在臉書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上發表「繼太
陽花學運製造社會成本,扭曲社會價值,並造成台灣經濟
競爭力明顯下滑後,今天又有一名大學生在台北捷運車廂
內持刀隨機殺人,造成三死二十二傷的血腥慘案。這是台
灣第一件捷運殺人案,我在學運發生之初,就擔心社會縱
容將造成反社會情緒蔓延,此時個性偏激的年輕人更會有
暴力犯罪傾向。」之網路文章;被告嗣於同日,在臉書上
發表「九把刀分享了邱毅『談天論地話縱橫』的近況。這
種時候講這什麼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圾。其下引用自訴
人前開網路文章」;再於103 年5 月24日,在臉書上發表
「邱毅的垃圾言論,就是利用重大無差別殺人案件社會恐
慌的此時,去標籤化特定族群與特定社會運動,將犯人的
行凶動機連結到不同政治意見者身上,等同將殺人犯對社
會的傷害,轉嫁給這些被他標籤的特定族群,試圖愚弄社
會大眾的判斷,醜化他政治上的敵人。無差別殺人,其行
凶的對象,是社會。報復的對象,是社會。要減少這種類
型的犯罪,是強化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持續讓這個社會溫
暖,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不只是趁火打劫醜化政敵,醜
化的方式更毫不在乎地直接激化了社會對立------他評論
是假,醜化是真,沒有比這種言論更王八蛋。罵完了,喔
害我又要去漱口了。」之網路文章
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
,並有前開三則網路文章影本在卷
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
(二)關於公然侮辱部分:
1、按公然侮辱人者,處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分析公然侮辱罪之
構成要件有四:(
1)需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2)需客
觀上處於公然之狀態;(3)需行為人有侮辱行為、(4
)需足以對於被害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
其評價之程度。詳言之,即行為人主觀上以使他人難堪為
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
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至於侮辱之方法,並無特別之限制
,透過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固屬侮辱之方法,以丟
雞蛋、灑冥紙等方式,也是侮辱之方法;至若採取強暴手
段如打耳光、以水潑人者,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2 項規範
之加重侮辱行為。
2、本案自訴人主張:被
告發表系爭網路文章關於「垃圾」、
「冷血」、「政治垃圾」、「王八蛋」之文字,是對自訴
人人身攻擊之言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且具有明知為
「罵」之惡意。
3、查被告發表系爭二則網路文章,如單純以「垃圾」、「冷
血」、「政治垃圾」、「王八蛋」之文字用語觀之,固然
可以認為是屬於侮辱他人之文字;然在個案具體判斷上,
則不能以此鋸箭法對文章斷章取義,需綜觀全文之上下文
意,始能加以判斷該等用語客觀上是否為侮辱行為、被告
主觀上有無侮辱自訴人之犯意。
4、被告於103 年5 月21日,以九把刀之筆名,分享了自訴人
在『談天論地話縱橫』的近況。接著在其下寫上「這種時
候講這什麼垃圾話。冷血的政治垃圾」,之後再引用自訴
人發表之網路文章「繼太陽花學運製造社會成本,扭曲社
會價值,並造成台灣經濟競爭力明顯下滑後,今天又有一
名大學生在台北捷運車廂內持刀隨機殺人,造成三死二十
二傷的血腥慘案。這是台灣第一件捷運殺人案,我在學運
發生之初,就擔心社會縱容將造成反社會情緒蔓延,此時
個性偏激的年輕人更會有暴力犯罪傾向」。依其上下文判
斷,
堪認被告網路文章所稱「這種時候講這什麼垃圾話」
此語,是針對自訴人之網路文章,至「冷血的政治垃圾」
一詞,則係指稱自訴人甚明。是被告並未以「垃圾」用語
侮辱自訴人,先予敘明。
5、被告嗣於103 年5 月24日,以九把刀之筆名,發表「邱毅
的垃圾言論,就是利用重大無差別殺人案件社會恐慌的此
時,去標籤化特定族群與特定社會運動,將犯人的行凶動
機連結到不同政治意見者身上,等同將殺人犯對社會的傷
害,轉嫁給這些被他標籤的特定族群,試圖愚弄社會大眾
的判斷,醜化他政治上的敵人。無差別殺人,其行凶的對
象,是社會。報復的對象,是社會。要減少這種類型的犯
罪,是強化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持續讓這個社會溫暖,像
邱毅這種垃圾言論,不只是趁火打劫醜化政敵,醜化的方
式更毫不在乎地直接激化了社會對立------他評論是假,
醜化是真,沒有比這種言論更王八蛋。罵完了,喔害我又
要去漱口了」之網路文章,是被告該文所稱「垃圾」,是
指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是「垃圾言論」,所稱「王八蛋」
,是指沒有比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更王八蛋的,其客體亦
是自訴人之網路文章,並未以「垃圾」、「王八蛋」等語
侮辱自訴人,自與本罪公然侮辱「人」之構成要件不符,
洵堪認定。
6、而自訴人在『談天論地話縱橫』發表前開網路文章,將太
陽花學運評論為「製造社會成本,扭曲社會價值,並造成
台灣經濟競爭力明顯下滑」,並發表「我在學運發生之初
,就擔心社會縱容將造成反社會情緒蔓延,此時個性偏激
的年輕人更會有暴力犯罪傾向」,而將太陽花學運與鄭捷
台北捷運殺人事件作連結。本院認為:不論閱覽自訴人前
開網路文章之讀者是否贊成自訴人上開評論之觀點,本於
民主法治社會肯定言論自由之基本理念,對於自訴人之評
論自應
予以尊重,此即法國文豪伏爾泰所稱「我完全不同
意你的觀點,但是我願意用生命來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之
真諦。依此標準,被告以「冷血的政治垃圾」指稱自訴人
,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知,係指自訴人為冷漠無情、從
事政治之廢棄物,當然符合公然侮辱自訴人之
客觀構成要
件。
7、然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
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
公眾人物之
言行事關公益,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監
督之義務,此為憲法保
證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
之權利衝突與調和。例如法院之判決為可受公評之事,近
期媒體對於法院判決結果與一般民眾之期待有落差之判決
,動輒稱以「恐龍法官」;及自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法官判決洪奇昌無罪,認為合議庭判的有問題,即
以「三個混蛋的合議庭法官」加以主觀評述,均為適例。
8、本案緣起發生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同日,自訴人發表前
開網路文章,將太陽花學運與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作連
結,被告閱覽自訴人之評論後,乃在臉書上引用自訴人之
網路文章,並以「這種時候講這什麼垃圾話。冷血的政治
垃圾」等語加以評述。本院認為:自訴人曾當選三屆立法
委員,以打扁揭弊、爆料天王,受其支持民眾所擁戴,為
國內知名政治人物。是自訴人對於其所為言行,動見觀瞻
,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此
觀自訴人在太陽花學運中,因誤將向日葵指為香蕉,而遭
反對自訴人言論之群眾嘲諷「指花為蕉」,綽號「宅神」
之朱學恆更在年代新聞台節目上與自訴人同台時,公然在
自訴人發言時以吃香蕉之行動喬段諷刺自訴人;本案自訴
人既然先發表前開網路文章將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與太
陽花學運作連結,本無法期待獲得所有相同、不同政治立
場讀者之認同,亦可能招致反對者之批評、嘲諷,則本案
被告以「冷血的政治垃圾」批評自訴人,同屬對於自訴人
身為公眾人物言行之批判,正如前述法院判決需接受包含
自訴人在內之社會全體嚴格檢驗相同,被告辯稱其沒有侮
辱自訴人之主觀犯意,
洵屬可採。
(三)關於加重誹謗部分:
1、按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限,刑法第310 條定有明文。詳言之,誹謗罪係以行為人
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
事實之行為,且該不實具體事實足以減損貶低他人在社會
上之名譽地位者為其構成要件。又參照刑法第311 條各款
規定意旨,合理善意評論原則係出於衡平名譽權保護及言
論自由保障之考量,為避免言論自由受到過度限制,倘無
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發表評論,且行為人係對於具
體事實有合理懷疑而發表其主觀意見者,即應推定其係以
善意為之,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
2、本案自訴人主張:被告發表系爭網路文章關於「邱毅的垃
圾言論」、「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僅憑一己之見逕予
揣測、誇大,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網路臉書上公開發
表任何人均得以閱覽下,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已符
合所謂之「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被告
非善意發表適當言論。
3、查被告在臉書上發表網路文章,以「邱毅的垃圾言論」、
「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等語評述自訴人所發表之前開網
路文章,確屬散布於眾之行為。然此等用語是否為「指摘
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是否「足以減損貶低自訴人在
社會上之名譽地位」?仍須綜觀被告之文章全文上下文意
,始能加以判斷。
4、本案緣起發生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同日,自訴人發表前
開網路文章,將太陽花學運與鄭捷台北捷運殺人事件作連
結,被告閱覽自訴人之評論後,乃在臉書上引用自訴人之
網路文章,並以「這種時候講這什麼垃圾話。冷血的政治
垃圾」等語加以評述。
復於103 年5 月24日,以九把刀之
筆名,發表「邱毅的垃圾言論,就是利用重大無差別殺人
案件社會恐慌的此時,去標籤化特定族群與特定社會運動
,將犯人的行凶動機連結到不同政治意見者身上,等同將
殺人犯對社會的傷害,轉嫁給這些被他標籤的特定族群,
試圖愚弄社會大眾的判斷,醜化他政治上的敵人。無差別
殺人,其行凶的對象,是社會。報復的對象,是社會。要
減少這種類型的犯罪,是強化人與人之間的連結,持續讓
這個社會溫暖,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不只是趁火打劫醜
化政敵,醜化的方式更毫不在乎地直接激化了社會對立--
----他評論是假,醜化是真,沒有比這種言論更王八蛋。
罵完了,喔害我又要去漱口了」之文章,是被告所為,意
在評論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是「垃圾言論」,並非「指摘
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核與誹謗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
符,亦堪認定。
七、綜上事證,自訴人認被告發表之網路文章,公然侮辱自訴人
為「冷血」、「政治垃圾」、「王八蛋」,以「邱毅的垃圾
言論」、「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誹謗自訴人之名譽云云
,然依被告網路文章全文上下文意判斷,其中所稱「垃圾」
,是指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是「垃圾言論」,所稱「王八蛋
」,是指沒有比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更王八蛋的,其客體均
是自訴人之網路文章,並未以「垃圾」、「王八蛋」之用語
侮辱自訴人,而被告以「冷血的政治垃圾」指稱自訴人,雖
符合公然侮辱自訴人之客觀構成要件,然此係對於自訴人發
表前開網路文章之批判,被告辯稱沒有侮辱自訴人之主觀犯
意,應屬可採。至「邱毅的垃圾言論」、「像邱毅這種垃圾
言論」等語,乃被告評論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是「垃圾言論
」,並非「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亦與誹謗罪之客
觀構成要件不符。此外,亦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
有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自訴人之犯意,本案自訴人所提出
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
參酌
,仍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