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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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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酷客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可明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   告 張震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 年度自字第80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震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 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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