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金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保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余振國律師       周敦偉律師 被   告 李政洋       游佳慧       王柏翔       邱詩涵       林秝嫻       劉嘉玫 上 六 人 共同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周敦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15721、24223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3138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正保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政洋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李政洋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游佳慧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游佳慧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柏翔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王柏翔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詩涵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邱詩涵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秝嫻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林秝嫻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嘉玫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王正保係如附表一所示宏達資訊社(後改名為元鼎資訊社) 、正鴻資訊社及富華資訊社之實際負責人、李政洋為正鴻資 訊社之業務員、王柏翔為元鼎資訊社之業務員、游佳慧、邱 詩涵、林秝嫻、劉嘉玫為宏達(元鼎)資訊社之業務員,其 等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 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規定關於有價 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而 上述資訊社之營業項目(如附表一所示)不包括證券交易法 第15條規定之證券業務,且興櫃股票業於民國91年1月2日正 式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已有合法管道,不得違規從 事媒介客戶或自行買賣非屬興櫃之未上市(櫃)股票。然王 正保竟分別與李政洋、王柏翔、林秝嫻、劉嘉玫、游佳慧、 邱詩涵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由王正 保自民國100年7月間起,陸續以臺北市○○○路○段○○號5樓 之8、臺北市○○○路○段○○○號4樓之2、臺北市○○○路○段 ○○號4樓、臺北市○○○路○段○○號5樓作為營業地址,並僱 用李政洋、王柏翔、游佳慧、邱詩涵、林秝嫻及劉嘉玫等業 務員(其任職期間如附表二所示),由李政洋等電訪員隨機 撥打電話向葉進來、陳仁梁等不特定人探詢有無意願購買未 上市(櫃)股票,如有意願則推銷並寄送清淨海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清淨海公司)、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菲凡公司)、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威公司) 、基龍米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龍米克斯公司 )、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云丰公司)及瑞光生 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光公司)、臺灣蘭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臺灣蘭業公司)、阿里山賓館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阿里山賓館公司)、奇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緯光 電公司)等公司股票評估報告書並附上王柏翔、游佳慧、邱 詩涵、林秝嫻及劉嘉玫等銷售員之名片與客戶,再由銷售員 與客戶聯絡,請客戶先傳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上述資訊社 ,並由該資訊社代刻客戶印章,由王正保辦理客戶購買前述 公司股票之過戶交割及繳交證券交易稅事宜,過戶完成後再 由銷售員與客戶相約向客戶收取股款及交付股票與客戶。王 正保、李政洋、王柏翔、游佳慧、邱詩涵、林秝嫻及劉嘉玫 即藉此方式以前述資訊社名義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使如 附表三、四所示之投資人、匯款人以現金交付銷售員或匯款 至如附表四所示王正保帳戶之方式,購買如附表三、四所示 之股票。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依法於102年4月25日 搜索如附表五所示地點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事實認定: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正保、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 、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皆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葉進來、陳仁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游佳 慧宏達資訊社、元鼎資訊社名片(102年度偵字第15721號卷 第76頁)、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臺北市商業處101年7月23日 北市商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稅額繳款書、股 票影本、匯款申請書、附表四證據欄所示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附卷可稽,以及附表五所示之扣押物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前開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王正保、李政洋、游 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共同違反非證券商 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㈡、又依被告王正保供稱:「(你到底何時經營開始經營宏達資 訊社)就是營業登記後面......(所以你把戶頭借給翁進興 後,另行起意自己經營?)是。」(本院卷第64頁)、「我 於100年7、8月間有陸續成立富華資訊社及元鼎資訊社並擔 任負責人,主要是在販售未上市股票,我雇用業務員以撥打 電話之方式推銷未上市櫃股票,實際負責人是我,沒有其他 人......我是從朋友知悉可以藉此種方式賺錢」(103年度 偵字第13138號卷第65頁反面)等語,核與附表一所示宏達 資訊社設立日期及附表二所示其他被告任職期間大致相符, 堪認被告王正保之犯罪期間應自100年7月間起至102年4月25 日其營業處所遭搜索時止。復以被告王正保於本案供述:「 (你說跟翁先生的那一件是怎麼回事?)那件是他被查獲, 我有個戶頭借他。......我沒有參與買賣。翁先生作他自己 的。我後來自己做」(102年度偵字第15721號卷第146頁反 面),以及另案(本院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所涉關於翁進 興設立世紀產業研究中心以販賣未上市股票部分供述:「( 你就上開另件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經營買賣未上市股票的行 為期間【即本案】是從何時開始?)我在該件是以宏達資訊 社(後來改名為元鼎資訊社)及富華資訊社的名義登記.... ..(為何你在上開另件所為經營買賣未上市股票的部分,亦 使用本件起訴書所指你提供給被告翁進興使用的「遠東商銀 中壢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及「台北富邦銀行中山分行 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我本來是把這兩個帳號借給被 告翁進興使用,後來我自己把這兩個帳號收回來使用,收回 來給我自己使用的時間是在我自己開始經營上開另件未上市 股票以後。......可能有部分時間是重疊,因為我把這兩個 帳戶收回來之後,可能還是會有一些投資人將被告翁進興買 賣未上市股票的款項匯進這個帳戶,但是有幾筆我不是很確 定。被告翁進興會告訴我有這種情形,我會把裡面的錢領出 來給被告翁進興。」(本院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卷第74頁) 等語,則被告王正保既係出借帳戶予翁進興使用外另行起意 非法經營本件證券業務,故本案與另案本院103年度金易字 第2號案件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 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 營證券業務,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居間、代 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之相關業務,均屬證券交易 法之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社均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 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被告王正保經營該 等資訊社並僱用被告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 秝嫻、劉嘉玫共同以上述資訊社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購買 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經營證券業務,是核被告王正保、 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所為, 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第 1項規定處罰。被告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 秝嫻、劉嘉玫於其任職期間與被告王正保間,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 反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 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所 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 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 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 ,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 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 立一罪。被告王正保經營富華資訊社之部分(103年度偵字 第13138號),雖未經公訴人起訴,惟查,該部分業經檢察 官移送併案審理,且被告王正保係於同一地點同時經營富華 、元鼎及正鴻資訊社,此據被告王正保供承在卷(103年度 偵字第13138號卷第5頁、102年度偵字第15721號卷第144-14 7頁、本院卷第83頁),並有邱靜儀富華資訊社名片(103年 度偵13138號卷第45頁)、扣案員工名冊(103年度偵15721 號卷第102-105頁)在卷可稽,與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包括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王正保、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 秝嫻、劉嘉玫上述犯行危害證券交易秩序,以及各自犯罪期 間及犯罪行為之動機、目的、販售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數 量、金額、次數,並參酌被告皆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自身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斟酌被告王正保自承經扣除業務員佣金及管銷費用後,個人 賺取共約新臺幣(下同)200至300萬元,被告游佳慧、王柏 翔、邱詩涵、林秝嫻、劉嘉玫每成交股票1張可獲利7千至8 千元;被告李政洋供稱每月底薪2萬5千元,每開發客戶1件 獲取獎金100元、所開發之客戶每成交股票1張另獲取獎金50 元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王 正保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儆懲。又被告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林秝嫻 、劉嘉玫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 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 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並為 確實督促被告能戒慎行止,斟酌被告參與本案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之情節輕重,就被告李政洋、游佳慧、王柏翔、邱詩涵 、林秝嫻部分,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命其等 於本判決確定時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兼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又違反上開本院所訂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 物,係共犯王正保所有,供本案被告上開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被告項下皆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 、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第 1 項、 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或違反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 之 6 第 1 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 165 條 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 為公開收購者,依第 1 項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營業之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等)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 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 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 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附表一: ┌───────┬────────┬──────────────────┬────────────┬────────────┐ │ 資訊社 │ 經營期間 │ 住址 │登記營業項目 │ │ │ │ │ │ │ │ ├───────┼────────┼──────────────────┼────────────┼────────────┤ │宏達資訊社 │臺北市商業處核准│登記地址:臺北市○○○路 ○ 段 ○○ 號 │資訊軟體服務業 │臺北市商業處101 年7 月23│ │100 年7 月14申│設立日期:100 年│5 樓之 8 │資料處理服務業 │日北市商一字第0000000000│ │請登記 │7 月14日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0 號函及所附元鼎資訊社(│ │ │ │營業地址: │ │原名宏達資訊社,統一編號│ │ │ │臺北市○○○路 ○ 段 ○○ 號 5 樓之 8 │ │00000000)商業登記申請書│ │ │ │臺北市○○○路 ○ 段 ○○○ 號 4 樓之 2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 │ │ │臺北市○○○路 ○ 段 ○○ 號 4 樓 │ │預查答覆書、臺北市稅捐稽│ │ │ │臺北市○○○路 ○ 段 ○○ 號 5 樓 │ │徵處中南分處100 年房屋稅│ │ │ │ │ │繳款書、100 年5 月5 日房│ │ │ │ │ │屋租賃契約書(102 年度警│ │ │ │ │ │聲搜字第790 號卷第152-15│ │ │ │ │ │6 頁) │ ├───────┼────────┤ │ ├────────────┤ │元鼎資訊社 │最近異動(歇業)│ │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 │ │日期:102年2月25 │ │ │查詢表 (102 年度偵字第15│ │ │日 │ │ │721號卷第129頁) │ ├───────┼────────┼──────────────────┼────────────┼────────────┤ │正鴻資訊社 │臺北市商業處核准│登記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投資顧問業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 │(登記負責人:│設立日期:101 年│7樓 │管理顧問業 │查詢表 (102 年度偵字第15│ │李正鴻) │11月9 日 │營業地址:臺北市○○○路○段○○號5樓 │資料處理服務業 │721號卷第130頁) │ │ │ │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 │ │ │ │工商徵信服務業 │ │ │ │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 │ │ │ │ │ │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 │富華資訊社 │臺北市商業處核准│登記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投資顧問業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 │ │設立日期:101 年 │樓 │管理顧問業 │查詢表 (103 年度偵字第13│ │ │1 月3日 │營業地址: │工商徵信服務業 │138號卷第15頁) │ │ │最近異動(歇業)│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8 │資料處理服務業 │ │ │ │日期:102年2月25 │臺北市○○○路○段○○號5樓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 │ │日 │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 │ │ │ │ │ │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 附表二: ┌──┬────┬─────┬──────┬──────────────┐ │ │被告 │任職資訊社│ 任職期間 │卷證及扣押物 │ ├──┼────┼─────┼──────┼──────────────┤ │1 │李政洋 │正鴻資訊社│100 年10月至│A CALL TEAM 名單(102 年度偵│ │ │ │ │102 年4 月25│字第24223 號卷第99頁)、A │ │ │ │ │日 │CALL名單(同上卷第65頁反面)│ ├──┼────┼─────┼──────┼──────────────┤ │2 │游佳慧 │宏達(元鼎│100 年9月至 │游佳慧宏達資訊社、元鼎資訊社│ │ │ │)資訊社 │102 年3 月 │名片(102 年度偵字第15721 號│ │ │ │ │ │卷第76頁)、A CALL名單(102 │ │ │ │ │ │年度偵字24223 號卷第51頁、第│ │ │ │ │ │52頁、第61頁反面、第64頁反面│ │ │ │ │ │、第66頁)、員工名冊(同上卷│ │ │ │ │ │第101 反面、第110頁)、業務 │ │ │ │ │ │員完款單數(同上卷第114頁) │ ├──┼────┼─────┼──────┼──────────────┤ │3 │王柏翔 │元鼎資訊社│101 年10月至│王柏翔名片(102 年度偵字第 │ │ │ │ │102 年3 月 │15721 號卷第24頁)、A CALL名│ │ │ │ │ │單(102 年度偵字第24223號卷 │ │ │ │ │ │第54頁)、員工名冊(同上卷第│ │ │ │ │ │109 頁)、業務員完款單數(同│ │ │ │ │ │上卷第114-115頁) │ ├──┼────┼─────┼──────┼──────────────┤ │4 │邱詩涵 │宏達(元鼎│101 年6 月至│A CALL名單(同上卷第60頁)、│ │ │ │)資訊社 │同年10月 │員工名冊(同上卷第110頁)、 │ │ │ │ │ │業務員完款單數(同上卷第115 │ │ │ │ │ │頁)、邱詩涵供述(同上卷第 │ │ │ │ │ │124頁反面) │ ├──┼────┼─────┼──────┼──────────────┤ │5 │林秝嫻 │宏達(元鼎│101 年4至6月│林秝嫻名片(102 年度偵字第15│ │ │ │)資訊社 │ │721 號卷第24頁)、員工名冊(│ │ │ │ │ │102年度偵字第24223號卷第112 │ │ │ │ │ │頁) │ ├──┼────┼─────┼──────┼──────────────┤ │6 │劉嘉玫 │宏達(元鼎│101 年5 月 │劉嘉玫名片(102 年度偵字第 │ │ │ │)資訊社 │ │15721 號卷第24頁)、劉嘉玫供│ │ │ │ │ │述(102年度偵字第24223號卷第│ │ │ │ │ │125頁) │ └──┴────┴─────┴──────┴──────────────┘ 附表三 ┌──┬────┬─────┬────┬───┬────┬────────┐ │編號│買賣交割│投資股票 │每股價格│ 張數 │交易 │ 卷證 │ │ │日期 │ │ │ │相對人 │ │ │ ├────┼─────┤ │ │ │ │ │ │ 投資人 │買進或賣出│ │ │ │ │ ├──┼────┼─────┼────┼───┼────┼────────┤ │ 1 │101 年8 │清淨海公司│ 50元 │ 5張 │ 廖世義 │稅額繳款書、股票│ │ │月29日 │ │ │ │ │影本(102 年偵字 │ │ ├────┼─────┤ │ │ │15721 號第71、74│ │ │ 陳仁梁 │ 買進 │ │ │ │頁) │ ├──┼────┼─────┼────┼───┼────┼────────┤ │ │101 年5 │菲凡公司 │ │ │ │稅額繳款書、股票│ │ 2 │月28日 │ │ 48元 │ 10張 │ 黃淑如 │影本(102年偵字第│ │ ├────┼─────┤ │ │ │15721 號第71、75│ │ │ 陳仁梁 │ 買進 │ │ │ │頁) │ ├──┼────┼─────┼────┼───┼────┼────────┤ │ │102 年1 │宣威公司 │ │ │ │稅額繳款書、股票│ │ 3 │月7 日 │ │ 55元 │ 5張 │ 游國欽 │影本(102年偵字第│ │ ├────┼─────┤ │ │ │15721 號第71頁反│ │ │ 陳仁梁 │ 買進 │ │ │ │面、72頁) │ ├──┼────┼─────┼────┼───┼────┼────────┤ │ │101 年3 │基龍米克斯│ │ │ │稅額繳款書、股票│ │ 4 │月9 日 │公司 │ 58元 │ 1張 │ 蔡汶霖 │影本(102年偵字第│ │ ├────┼─────┤ │ │ │15721 號第71頁反│ │ │ 陳仁梁 │ 買進 │ │ │ │面、73頁) │ ├──┼────┼─────┼────┼───┼────┼────────┤ │ │101 年8 │清淨海公司│ │ │ │稅額繳款書、匯款│ │ 5 │月16日 │ │ 50元 │ 30張 │ 廖睿彬 │申請書、股票影本│ │ ├────┼─────┤ │ │ │(102 年警聲搜字│ │ │ 葉進來 │ 買進 │ │ │ │第859 號第165、1│ │ │ │ │ │ │ │66 頁) │ └──┴────┴─────┴────┴───┴────┴────────┘ 附表四 ┌────┬────────┬───┬─────┬────┬──────┬────────────┐ │ 銀行 │帳號及開戶日期 │匯款人│匯款日 │匯款金額│ 用途 │ 證據出處 │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江天助│101年5月25│84,000元│購買清淨海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 年 │ │商業銀行│100年5月 │ │日 │ │司股票 │11月2 日函及所附開戶資 │ │ │ │ ├─────┼────┤ │料、交易明細;101 年8 │ │ │ │ │101年7月20│96,000元│ │月13日函及所附交易明細 │ │ │ │ │日 │ │ │(102 年度警聲搜字第790 │ │ │ ├───┼─────┼────┤ │號卷第4-7 頁) │ │ │ │蔡月娥│101年9月19│250,000 │ │ │ │ │ │ │日 │元 │ │ │ ├────┼────────┼───┼─────┼────┼──────┼────────────┤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 │胡壬葵│101年8月21│48,000元│購買清淨海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集中作 │ │商業銀行│100年8月31日 │ │日 │ │司股票 │業部101 年8 月10日函及 │ │ │ ├───┼─────┼────┤ │所附開戶資料、對帳單; │ │ │ │李麗娟│101年8月27│100,000 │ │101 年11月2 日函及所附 │ │ │ │ │日 │元 │ │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同上卷第8-13頁)│ ├────┼────────┼───┼─────┼────┼──────┼────────────┤ │上海商業│00000000000000 │薛淑惠│101年5月25│252,000 │購買清淨海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 │ │儲蓄銀行│101年3月22日 │ │日 │元 │司股票 │101年8月13日函及所附開 │ │ │ │ ├─────┼────┤ │戶資料、往來明細;101 │ │ │ │ │101年7月31│300,000 │ │年11月2日函及所附開戶 │ │ │ │ │日 │元 │ │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同 │ │ │ ├───┼─────┼────┤ │上卷第14-17 頁) │ │ │ │方曜崇│101年5月25│450,000 │ │ │ │ │ │ │日 │元 │ │ │ ├────┼────────┼───┼─────┼────┼──────┼────────────┤ │遠東國際│000-000-00000000│王俊華│101年5月18│240,000 │購買清淨海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 年 │ │商業銀行│100年3月16日 │ │日 │元 │司股票 │8 月10日函及所附開戶資 │ │ │ │ │ │ │ │料、往來明細;101 年11 │ │ │ │ │ │ │ │月2 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 │ │ │ │ │ │ │ │交易往來明細(同上卷第 │ │ │ │ │ │ │ │18-21 頁) │ ├────┼────────┼───┼─────┼────┼──────┼────────────┤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 │蔡耀儀│101年5月25│42,000元│購買清淨海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商業銀行│100年8月31日 │ │日 │ │司股票 │101 年8 月24日函及所附開│ │ │ │ ├─────┼────┤ │戶資料、交易明細;101 年│ │ │ │ │101年7月10│48,000元│ │11月7 日函及所附開戶資料│ │ │ │ │日 │ │ │、對帳單(同上卷第22-27 │ │ │ ├───┼─────┼────┤ │頁) │ │ │ │黃小亭│101年7月30│48,000元│ │ │ │ │ │ │日 │ │ │ │ ├────┼────────┼───┼─────┼────┼──────┼────────────┤ │台灣新光│0000-00-0000000 │呂森泰│101年8月8 │100,000 │購買清淨海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業務服務│ │商業銀行│ │ │日 │元 │司股票 │部101年8 月13日函及所附 │ │ │ ├───┼─────┼────┤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1 │ │ │ │陳思孝│101年5月7 │480,000 │ │年11月5 日函及所附開戶資│ │ │ │ │日 │元 │ │料、交易往來明細(同上卷│ │ │ │ │ │ │ │第28-33 頁) │ │ │ ├───┼─────┼────┤ ├────────────┤ │ │ │葉進來│101年8月17│150,000 │ │邱詩涵訊問筆錄(102 年度│ │ │ │ │日 │元 │ │偵字第15721號卷第54頁) │ │ │ ├───┼─────┼────┼──────┼────────────┤ │ │ │葉大裕│101 年5 月│140,000 │ │游佳慧訊問筆錄(102 年度│ │ │ │ │30日 │元 │ │偵字第15721號卷第43頁) │ │ │ ├───┼─────┼────┼──────┤ │ │ │ │陳仁梁│101 年 5 │480,000 │購買菲凡公司│ │ │ │ │ │月 29 日 │元 │股票 │ │ └────┴────────┴───┴─────┴────┴──────┴────────────┘ 附表五:扣押物明細(本院卷第40-46頁)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提出人│ 備註 │搜索地 │ ├──┼────┼──┼───┼───┼───┼─────┤ │ 1 │A CALL │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台北市中山│ │ │話術 │ │ │ │1-1 │北路3 段28│ │ │ │ │ │ │ │號5樓之8 │ ├──┼────┼──┼───┼───┼───┼─────┤ │ 2 │2012年 │1張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股東會訊│ │ │ │1-2 │ │ │ │息 │ │ │ │ │ │ ├──┼────┼──┼───┼───┼───┼─────┤ │ 3 │宣威科技│1本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股份有限│ │ │ │1-3 │ │ │ │公司投資│ │ │ │ │ │ │ │評估報告│ │ │ │ │ │ │ │書 │ │ │ │ │ │ ├──┼────┼──┼───┼───┼───┼─────┤ │ 4 │菲凡能源│1本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科技股份│ │ │ │1-4 │ │ │ │有限公司│ │ │ │ │ │ │ │投資評估│ │ │ │ │ │ │ │報告書 │ │ │ │ │ │ ├──┼────┼──┼───┼───┼───┼─────┤ │ 5 │清淨海生│1本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技股份有│ │ │ │1-5 │ │ │ │限公司投│ │ │ │ │ │ │ │資評估報│ │ │ │ │ │ │ │告書 │ │ │ │ │ │ ├──┼────┼──┼───┼───┼───┼─────┤ │ 6 │台灣蘭業│1本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股份有限│ │ │ │1-6 │ │ │ │公司產業│ │ │ │ │ │ │ │趨勢暨營│ │ │ │ │ │ │ │運評估報│ │ │ │ │ │ │ │告 │ │ │ │ │ │ ├──┼────┼──┼───┼───┼───┼─────┤ │ 7 │11 月工 │1張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作行事曆│ │ │ │1-7 │ │ ├──┼────┼──┼───┼───┼───┼─────┤ │ 8 │清淨海 │1張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台北市民權│ │ │海報 │ │ │ │2-1 │東路1段55 │ │ │ │ │ │ │ │號5樓 │ ├──┼────┼──┼───┼───┼───┼─────┤ │ 9 │王正保 │7張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名片 │ │ │ │2-2 │ │ ├──┼────┼──┼───┼───┼───┼─────┤ │ 10 │清淨海 │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3 │ │ ├──┼────┼──┼───┼───┼───┼─────┤ │ 11 │元鼎資訊│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社信封袋│ │ │ │2-4 │ │ ├──┼────┼──┼───┼───┼───┼─────┤ │ 12 │宣威科技│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5 │ │ │ │(一) │ │ │ │ │ │ ├──┼────┼──┼───┼───┼───┼─────┤ │ 13 │諾亞媒體│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6 │ │ ├──┼────┼──┼───┼───┼───┼─────┤ │ 14 │A CALL │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名單 │ │ │ │2-7-1 │ │ │ │完款明細│ │ │ │ │ │ │ │(一) │ │ │ │ │ │ ├──┼────┼──┼───┼───┼───┼─────┤ │ 15 │A CALL │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名單 │ │ │ │2-7-2 │ │ │ │完款明細│ │ │ │ │ │ │ │(二) │ │ │ │ │ │ ├──┼────┼──┼───┼───┼───┼─────┤ │ 16 │員工薪資│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單 │ │ │ │2-8 │ │ ├──┼────┼──┼───┼───┼───┼─────┤ │ 17 │員工守則│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 │ │ │ │2-9 │ │ ├──┼────┼──┼───┼───┼───┼─────┤ │ 18 │投資評估│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報告書 -│ │ │ │2-10 │ │ │ │清淨海公│ │ │ │ │ │ │ │司 │ │ │ │ │ │ ├──┼────┼──┼───┼───┼───┼─────┤ │ 19 │業務員工│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作績效統│ │ │ │2-11 │ │ │ │計表 │ │ │ │ │ │ ├──┼────┼──┼───┼───┼───┼─────┤ │ 20 │客戶資料│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表 │ │ │ │2-12 │ │ ├──┼────┼──┼───┼───┼───┼─────┤ │ 21 │員工考核│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辦法及獎│ │ │ │2-13 │ │ │ │金制度 │ │ │ │ │ │ ├──┼────┼──┼───┼───┼───┼─────┤ │ 22 │台灣蘭業│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客戶資料│ │ │ │2-14 │ │ ├──┼────┼──┼───┼───┼───┼─────┤ │ 23 │瑞光科技│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15 │ │ ├──┼────┼──┼───┼───┼───┼─────┤ │ 24 │宣威科技│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16 │ │ │ │(二) │ │ │ │ │ │ ├──┼────┼──┼───┼───┼───┼─────┤ │ 25 │云丰科技│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投資評估│ │ │ │2-17 │ │ │ │報告書 │ │ │ │ │ │ ├──┼────┼──┼───┼───┼───┼─────┤ │ 26 │云丰科技│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18 │ │ ├──┼────┼──┼───┼───┼───┼─────┤ │ 27 │台灣蘭業│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19 │ │ ├──┼────┼──┼───┼───┼───┼─────┤ │ 28 │菲凡能源│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20 │ │ ├──┼────┼──┼───┼───┼───┼─────┤ │ 29 │興輝生醫│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CALL稿 │ │ │ │2-21 │ │ ├──┼────┼──┼───┼───┼───┼─────┤ │ 30 │A CALL │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TEAM名單│ │ │ │2-22 │ │ ├──┼────┼──┼───┼───┼───┼─────┤ │ 31 │員工名冊│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 │ │ │ │2-23 │ │ ├──┼────┼──┼───┼───┼───┼─────┤ │ 32 │萊特先進│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生醫 │ │ │ │2-24 │ │ │ │CALL 稿 │ │ │ │ │ │ ├──┼────┼──┼───┼───┼───┼─────┤ │ 33 │業務員完│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款名單 │ │ │ │2-25 │ │ ├──┼────┼──┼───┼───┼───┼─────┤ │ 34 │業務員未│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完款名單│ │ │ │2-26 │ │ ├──┼────┼──┼───┼───┼───┼─────┤ │ 35 │正鴻資訊│25張│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社業務名│ │ │ │2-27 │ │ │ │片 │ │ │ │ │ │ ├──┼────┼──┼───┼───┼───┼─────┤ │ 36 │客戶記錄│1件 │王正保│調查局│編號 │同上 │ │ │表 │ │ │ │2-28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