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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金訴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珸       林錫卿       王門泰       陳學清       劉思岑       賴姿妤       江美英       宋麗珍       林雅婷       羅筑文       羅惠宣       鄭芝穎       陳乙慧       吳穎甫       陳佩君       張月玲       鍾玉雲       蔡宸芳       鄭琬儒       徐淑華       林育嫻       賴文智       孫明麗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9464號、第204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累犯, 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巳○○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天○○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宇○○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地○○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申○○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戌○○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丑○○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亥○○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未○○、壬○○、甲○○、巳○○、午○○、天○○、丙○ ○、己○○、辛○○、宙○○、宇○○、酉○○、卯○○、 戊○○、辰○○、寅○○、子○○、庚○○、地○○、申○ ○、戌○○、丑○○與亥○○均知悉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金管會證期局) 的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而「大發資訊」、「 喬翊證金」、「大華資訊」、「凱基資訊」、「大勝資訊」 、「金豪資訊」未經核准設立,也不屬於經金管會證期局核 准經營期貨業務的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從事期 貨交易的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等業務,竟共 同基於未經許可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於 民國101年7月1日起,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 ○○○區○○路○○○號2樓○○○區○○路○段○○○號12樓之3 ○○○區○○街○○○號2樓等營業處所,對外以「大發資訊」 、「喬翊證金」、「大華資訊」、「凱基資訊」、「大勝資 訊」、「金豪資訊」等名義招攬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並提供 金磚網站(www.wkb66. com)、線上理財網站(www.icfbet .com)供會員從事看盤、下單交易,其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的 方式,是以「免繳納期貨交易保證金」的方式招攬客戶,並 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期貨交易所)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下稱臺股期貨)之交易 時間方式,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下稱臺股指數期貨)作為交易下單期貨商品,為交易下單的 標的,以「口」為計算單位,就客戶下單的期貨標的指數, 每升降1點為新臺幣(下同)200元結算損益,並以交易當日 收盤點數決定盈虧,於收盤後依下單口數加乘結算盈虧金額 ,並向客戶收取買進、賣出交易每口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手 續費,而以類似於期貨交易法所規範的期貨契約方式,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實際上則均未下單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撮合交 易。未○○等人以上開方式招攬李秋嫻等客戶,從事臺股指 數之期貨交易,並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高寧鴻帳號 :000000000000號、新湖分行廖柏揚帳號:000000000000號 、永貞分行趙家康帳號:000000000000號、崇德分行陳建成 帳號:000000000000號、謝令浩帳號:000000000000號、華 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謝令浩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李秀雲帳號:000000000000號(高寧鴻等6人 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427 號起訴處分書,另為不起訴處分)供客戶結算對匯之入出 金帳戶,由機房使用臺灣簡訊帳號「qoo7 88」、「asd1688 」傳送簡訊予客戶對帳、催帳,以共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2年9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102年聲 搜字第1646號搜索票前往下列地點搜索: ㈠臺北市○○區○○路○○○號2樓,扣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函影本、電話清單、收支紀錄、Call客名單、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趙家康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新湖分行廖柏揚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楊秉翰帳號: 000000000000號存摺、建成分行廖柏揚帳號:000000000000 號存摺、崇德分行謝令浩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雙和 分行高寧鴻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華泰商業銀行內湖 分行謝令浩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趙家康帳號:000 0000000000號存摺、廖柏揚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摺、大安分行楊秉翰帳號:000000000 0000號存摺、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楊秉翰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存摺、安泰商業銀行蘆洲分行高寧鴻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存摺、趙家康印章、高寧鴻印章、廖柏揚印章、 楊秉翰印章、謝令浩印章、潘誌誠印章、現金7萬3900元、N 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無線網卡、HT-6792繳費通 知單、電腦(含螢幕、滑鼠、鍵盤、主機)。 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扣得行動電話(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內碼A0000000CC1988、4118AA21、4118AAF O、A0000000F7BE900、IMEI:000000000000000、356194/04 /027534/0、000000000000000、356272/01/014540/2、A100 000FC6C6A5、A100000FC6C6E1、Z00000000000CA3、Z00000000000F8C、353379/04/249776/9、35769/01/431496/2、00 00000/0000000)、無線網卡3黑2白、記事本、商業本票、 房屋租賃契約書、估價單、華碩筆記型電腦、座談會追蹤紀 錄表、客戶名冊等相關資料、傳真機、桌上型電腦、Compaq 筆記型電腦、筆記本、聯絡名冊、日報表、追蹤紀錄表等資 料。 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扣得現金1萬2533元 、碎紙機、監視器鏡頭、監視器主機、監視器螢幕、客戶聯 絡電話、帳冊、帳冊及客戶資料、市內電話、電腦主機、計 算機、電腦滑鼠、電腦螢幕、傳真機、轉帳簽章、數據機、 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電腦鍵盤、無線網卡、隨身碟。 ㈣臺北市○○區○○街○○○號2樓,扣得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 、客戶資料、帳冊、會員資料、股票即時盤交易規則、客戶 聯繫資料。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刑事訴訟法業已修正而於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同年9 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 件被告未○○等人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非前開不得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未○○、壬○○、甲○○、 巳○○、午○○、天○○、丙○○、己○○、辛○○、宙○ ○、宇○○、酉○○、卯○○、戊○○、辰○○、寅○○、 子○○、地○○、申○○、戌○○、丑○○、庚○○、亥○ ○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被告未○○、壬○○ 、甲○○、巳○○、午○○、天○○、丙○○、己○○、辛 ○○、宙○○、宇○○、酉○○、卯○○、戊○○、辰○○ 、寅○○、子○○、地○○、申○○、戌○○、丑○○、庚 ○○、亥○○等人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首開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故本案判決所列 之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㈠上揭事實,已據被告未○○、壬○○、甲○○、巳○○、午 ○○、天○○、丙○○、己○○、辛○○、宙○○、宇○○ 、酉○○、卯○○、戊○○、辰○○、寅○○、子○○、地 ○○、申○○、戌○○、丑○○、庚○○、亥○○等人於10 3年7月30日、103年10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103年11月12日 、103年12月10日本院審理時承認犯罪(本院卷㈠45頁至第 55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113頁至第155頁、本院卷㈡第20 頁至第52頁),且經渠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陳 述甚詳,並經證人李秋嫻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 ㈢第30頁至第31頁),復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001646號搜索票(執行處所:台北市○ ○區○○路○○○號2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應無扣押之 物證明書(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㈠第34頁 至第38頁)。 ⒉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001646號搜索票(執行處所: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9樓之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應無 扣押之物證明書(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㈠ 第68頁至第86頁)。 ⒊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001646號搜索票(執行處所: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手繪現場圖、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應無扣押之物證明書(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 第20427號卷㈠第148頁至第155頁)。 ⒋本院102年聲搜字第001646號搜索票(執行處所:臺北市○○ 區○○街○○○號2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應無扣押之物 證明書(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㈠第249頁 至第254頁)。 ⒌正壹科技有限公司102年7月10日正壹字第000000000號函及 所附申請帳戶之會員資料、三月內發送紀錄(見臺北地檢 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㈡第92頁至第140頁)。 ⒍被告未○○等人涉嫌期貨交易法案成員架構圖(見臺北地 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32頁)。 ⒎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00110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000977 號、101年度聲監字第001216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001076 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001182號、101年度聲監字第001460 號、102年度聲監字第000083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087 號、102年度聲監字第000299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304 號、102年度聲監字第000419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393 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488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6 38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584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 0703號、102年度聲監字第000784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 0813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929號通訊監察書(見臺北 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33頁至第105頁)及如 下監聽譯文資料: ①被告未○○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 1657號卷第166頁至第175頁)。 ②被告壬○○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176頁至第181頁)。 ③被告甲○○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182頁至第235頁)。 ④被告天○○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236頁至第261頁反面)。 ⑤被告戊○○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262頁至第299頁反面)。 ⑥被告寅○○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00頁至第315頁)。 ⑦被告子○○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16頁至第323頁反面)。 ⑧被告辰○○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24頁至第330頁反面)。 ⑨被告己○○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31頁至第357頁)。 ⑩被告庚○○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58頁至第370頁反面)。 ⑪被告巳○○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79頁至第396頁)。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7月30日國世崇德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戶名陳建成、謝令浩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匯款明細、對帳單(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 ㈠第266頁至第286頁、卷㈡第1頁至第28頁)。 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2年7月23日國世新湖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戶名廖柏揚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㈡第29頁至第37頁) 。 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02年7月23日(102)國世雙和 字第0104號函暨所附戶名高寧鴻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㈡第38頁至第53頁 )。 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102年7月29日國世永貞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戶名趙家康帳戶之開戶人基本資料、資金 往來資料(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㈡第54頁 至第58頁)。 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 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戶名李秀雲帳戶之歷史交易資料及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 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473頁至第501頁)。 ⒔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8日102長視函字第0700 7號函暨所附臺北市○○路○○○號2樓申裝有線電視之資料( 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07頁至第508 頁)。 ⒕電子信箱:Paa23480@gmail.com登入畫面及102年5月份月績 報表(見臺北地檢署102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09頁至第51 0頁)。 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02年4月2日(102)國世幸福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甲○○,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 657號卷第518頁至第520頁)。 ⒗偵辦被告甲○○等人涉嫌期貨交易法蒐證照片: ①臺北市○○路○○○號2樓現場照片10張(見臺北地檢署102年 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1頁至第513頁)。 ②臺北市○○○路○○號11樓之1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 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3頁反面)。 ③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2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 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4頁)。 ④臺北市○○路○○號10樓之5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4頁反面)。 ⑤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3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 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5頁)。 ⑥被告戊○○載送被告寅○○至臺北市○○區○○街○○○號2樓 」之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 卷第515頁反面)。 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5日中信銀字第 0000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2年10月1 日國世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帳號餘額資料(見臺北 地檢署102年度偵20427號卷㈢第178頁至第182頁)。 ⒙102年10月4日新北警刑二字第00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 第20427號卷㈢第183頁至第193頁)。 ⒚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臺北 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㈢第222頁至第224頁)。 ⒛被告丙○○車禍受傷情事照片及復健照片、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2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102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刑事判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證明各4 張(見本院卷㈠第62頁至第86頁)。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扣押物: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文影本1張。 ②電話清單,6張。 ③收支記錄,6張。 ④Call客名單1包。 ⑤趙家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⑥趙家康印章1個。 ⑦謝令浩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⑧廖柏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⑨趙家康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⑩楊秉翰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⑪廖柏揚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⑫廖柏揚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⑬廖柏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⑭楊秉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⑮謝令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⑯高寧鴻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⑰楊秉翰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 ⑱高寧鴻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 ⑲高寧鴻印章1個。 ⑳廖柏揚印章1個。 ㉑楊秉翰印章1個。 ㉒謝令浩印章1個。 ㉓潘誌誠印章1個。 ㉔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 支。 ㉕電子產品(無線網卡)4支。 ㉖HT-6792繳費通知單1張。 ㉗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螢幕、滑鼠、鍵盤)。 103年度紅保字第1080號扣押物: ①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0)1支。 ②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③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④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碼:A00000000CC1988)1支。 ⑤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碼:4118AA21)1支。 ⑥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⑦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⑧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1支。 ⑨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碼:4118AAF0)1支。 ⑩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碼:A0000000FTBE900)1支。 ⑪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⑫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⑬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A100000FC6C6A5)1支。 ⑭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A100000FC6C6E1)1支。 ⑮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Z00000000000CA3)1支。 ⑯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Z00000000000F8C)1支。 ⑰電子產品(無線網卡)5支。 ⑱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⑲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1支。 ⑳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㉑記事本9本。 ㉒票據(台支以外,商業本票)TH0000000-0000000, WGI000000-00000000,67張。 ㉓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㉔估價單1本。 ㉕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㉖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㉗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㉘座談會追蹤記錄表客戶名冊等相關資料,1包。 ㉙電子產品(傳真機)1台 ㉚電子產品(電腦主機)2台。 ㉛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㉜筆記本1本。 ㉝聯絡名冊日報表追蹤記錄等資料1包。 ㉞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㉟聯絡名冊追蹤記錄Call客名冊股票交易規則1包。 103年度紅保字第1082號扣押物: ①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②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③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④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⑤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⑥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⑦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⑧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⑨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⑩客戶資料1包。 ⑪帳冊6本。 ⑫會員資料25張。 ⑬股票即時盤交易規則11張。 ⑭客戶聯繫資料1本。 ⑮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103年度綠保字第1056號扣押物: ①電子產品(碎紙機)1台。 ②電腦設備(監視器鏡頭)1個。 ③電腦設備(監視器主機)1台。 ④電腦設備(監視器螢幕)1台。 ⑤客戶聯絡電話52張。 ⑥客戶資料1箱。 ⑦帳冊1箱。 ⑧帳冊及客戶資料1箱。 ⑨電子產品(市內電話機)29台。 ⑩電腦設備(電腦主機)9台。 ⑪電子產品(計算機)8台。 ⑫電腦設備(滑鼠)8個。 ⑬電腦設備(螢幕)14台。 ⑭電子產品(事務傳真機)2台。 ⑮電子產品(轉帳簽章)4個。 ⑯電子產品(數據機)8台。 ⑰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3台。 ⑱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⑲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⑳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㉑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㉒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1支。 ㉓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㉔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㉕電腦設備(鍵盤)7個。 ㉖電子產品(無線網卡)1支。 ㉗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103年綠保字第1057號扣押物:現金12,533元。 103年紅保字第1081號扣押物:現金73,900元。 ㈡按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期貨交易 ,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 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 下列契約之交易」、「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 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 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另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第5 條、第6 條分別規定:「每一契約價值為二百元乘以臺 股期貨指數」、「本契約交易之報價以本指數一點為最小升 降單位,每一點價值為二百元」。本件被告未○○等人之經 營方式,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2 ○○○ 區○○路○○○ 號2 樓○○○區○○路○ 段○○○ 號12樓之3 ○ ○○區○○街○○○ 號2 樓等營業處所,對外以「大發資訊」 、「喬翊證金」、「大華資訊」、「凱基資訊」、「大勝資 訊」、「金豪資訊」等名義招攬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並提供 金磚網站(www .wkb66.com)、線上理財網站(www .icf bet .com)供會員從事看盤、下單交易,而以「免繳納期貨 交易保證金」的方式招攬客戶,並以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臺股 期貨之交易時間暨方式,以臺股指數期貨作為交易下單期貨 商品,為交易下單的標的,以「口」為計算單位,就客戶下 單的期貨標的指數,每升降1 點為200 元結算損益,並以交 易當日收盤點數決定盈虧,於收盤後依下單口數加乘結算盈 虧金額,並向客戶收取買進、賣出交易每口100 元至200 元 不等的手續費各情,已據渠等陳明在卷,故被告未○○等人 所為顯屬為客戶從事委託、執行及結算交割期貨交易或逕為 期貨交易相對方之經營期貨經紀商及期貨自營商之業務行為 ,即係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未○○、壬○○、甲○○、巳○ ○、午○○、天○○、丙○○、己○○、辛○○、宙○○、 宇○○、酉○○、卯○○、戊○○、辰○○、寅○○、子○ ○、地○○、申○○、戌○○、丑○○、庚○○、亥○○等 人犯行,均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未○○、壬○○、甲○○、巳○○、午○○、天○○ 、丙○○、己○○、辛○○、宙○○、宇○○、酉○○、卯 ○○、戊○○、辰○○、寅○○、子○○、地○○、申○○ 、戌○○、丑○○、庚○○、亥○○等人所為,均係違反期 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 罰。渠等就前揭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違反同法第 56條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之所謂業務,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 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 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 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 ,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 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被告甲○○前於97年間因賭博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759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於98年4月9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被告亥○○前則曾於91年間因強盜、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79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3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搶 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及搶奪案件經96年度聲減字第512號刑事裁定分別減為有期 徒刑7月及4月,並與上開強盜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年11月確定,而於97年9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 監,甫於98年9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頁正反面、 卷㈡第3頁至第6頁反面),被告甲○○、亥○○於5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壬○○、甲○○、巳 ○○、午○○、天○○、丙○○、己○○、辛○○、宙○○ 、宇○○、酉○○、卯○○、戊○○、辰○○、寅○○、子 ○○、地○○、申○○、戌○○、丑○○、庚○○、亥○○ 等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仍共同經營期貨商業務, 所為足以損害期貨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然渠 等犯後業已坦承客觀事實,態度尚可,兼衡其等各自於本件 犯罪之角色,參與程度、期間、素行、智識程度,暨渠等之 家庭、工作、經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未○○、甲 ○○,各量處有期徒刑六月,被告壬○○、巳○○、己○○ 、戊○○、庚○○,各量處有期徒刑五月,被告亥○○,量 處有期徒刑四月,被告午○○、天○○、丙○○、辛○○、 宙○○、宇○○、酉○○、卯○○、辰○○、寅○○、子○ ○、地○○、申○○、戌○○、丑○○,各量處有期徒刑三 月。 ㈡末查: ⒈被告甲○○、亥○○既有前開刑事前案記錄,其於執行完畢 後5年內又故意犯本件之罪,要無從予以宣告緩刑。至渠等 有刑法第41條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 社會勞動」規定用,惟此部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 事項,無須於本判決主文知,被告甲○○、亥○○得於檢 察官指揮執行程序時,另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由檢察官指揮命令之處分為之,先此敘明。 ⒉又被告壬○○、巳○○、午○○、天○○、丙○○、己○○ 、辛○○、宙○○、宇○○、酉○○、卯○○、辰○○、寅 ○○、子○○、地○○、申○○、戌○○、丑○○、等人均 無犯罪科刑前科,而被告未○○、戊○○、庚○○,前固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㈠第10頁 至第38頁),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表 悔意,是以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 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其等應係一時失慮觸 犯本案,及渠等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各因 素,均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規定,就被告未○○、壬○○、巳○○、己○○、戊 ○○、庚○○部分,予以宣告緩刑三年,就被告午○○、天 ○○、丙○○、辛○○、宙○○、宇○○、酉○○、卯○○ 、辰○○、寅○○、子○○、地○○、申○○、戌○○、丑 ○○部分,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另為督促其等明瞭所為造 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 ,並斟酌其所擔任分工角色、任職期間,暨考量其現況,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宣告被告未○○、壬○○、巳 ○○、己○○、戊○○、庚○○等人,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 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被告 午○○、天○○、丙○○、辛○○、宙○○、宇○○、酉○ ○、卯○○、辰○○、寅○○、子○○、地○○、申○○、 戌○○、丑○○等人,則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至於渠等究應向何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察官考量 其所犯罪名,並斟酌其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 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因素,再依義務 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 排。又倘被告未○○、壬○○、巳○○、己○○、戊○○、 庚○○、午○○、天○○、丙○○、辛○○、宙○○、宇○ ○、酉○○、卯○○、辰○○、寅○○、子○○、地○○、 申○○、戌○○、丑○○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 等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⒊被告未○○、壬○○、巳○○、己○○、戊○○、庚○○、 午○○、天○○、丙○○、辛○○、宙○○、宇○○、酉○ ○、卯○○、辰○○、寅○○、子○○、地○○、申○○、 戌○○、丑○○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 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應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未○○等人所有,且 均係在渠等上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 區○○路○○○號2樓○○○區○○路○段○○○號12樓之3○○○ 區○○街○○○號2樓等營業處所扣得之物,被告寅○○、子○ ○亦供陳渠等所有之如附表一編號43、44所示之筆記型電腦 有供製作本案前開交易規則、接收電子郵件之用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151頁),核屬供渠等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供犯 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 編號1至編號19部分,並非本案被告所有之物,而編號20、 21等物,要非供渠等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 、因犯罪所得之物,復均非違禁物,爰不諭知宣告沒收,併 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 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者。 期貨交易法第56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 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 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 ┌──┬───────────┬────┬───┬──────────┐ │編號│扣 案 物 品 │數量 │所有人│保 管 字 號 │ ├──┼───────────┼────┼───┼──────────┤ │1. │電話清單 │6張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2. │收支記錄 │6張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3. │Call客名單 │1包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4. │電子產品(手機,092358│1支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5057,IMEI:0000000000│ │ │ │ │ │05236) │ │ │ │ ├──┼───────────┼────┼───┼──────────┤ │5. │電子產品(無線網卡) │4支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6.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2台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螢幕、滑鼠、鍵盤) │ │ │ │ ├──┼───────────┼────┼───┼──────────┤ │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0) │ │ │ │ ├──┼───────────┼────┼───┼──────────┤ │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0) │ │ │ │ ├──┼───────────┼────┼───┼──────────┤ │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1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11.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碼:A00000000CC1988) │ │ │ │ ├──┼───────────┼────┼───┼──────────┤ │12.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碼:4118AA21) │ │ │ │ ├──┼───────────┼────┼───┼──────────┤ │13.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14.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 │ │ │ │ ├──┼───────────┼────┼───┼──────────┤ │1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碼:4118AAF0) │ │ │ │ ├──┼───────────┼────┼───┼──────────┤ │1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碼:A0000000FTBE900) │ │ │ │ ├──┼───────────┼────┼───┼──────────┤ │1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1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1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A100000FC6C6A5) │ │ │ │ ├──┼───────────┼────┼───┼──────────┤ │2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A100000FC6C6E1) │ │ │ │ ├──┼───────────┼────┼───┼──────────┤ │21.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Z00000000000CA3) │ │ │ │ ├──┼───────────┼────┼───┼──────────┤ │22.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Z00000000000F8C) │ │ │ │ ├──┼───────────┼────┼───┼──────────┤ │23. │電子產品(無線網卡) │5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24.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 │ │ │ │ ├──┼───────────┼────┼───┼──────────┤ │2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7. │記事本 │9本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28. │票據(台支以外)(商業│67張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本票)TH0000000-000000│ │ │ │ │ │0,WGI000000-0000000 │ │ │ │ ├──┼───────────┼────┼───┼──────────┤ │29. │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0. │估價單 │1本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1.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2.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天○○│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3.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午○○│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4. │座談會追蹤記錄表客戶名│1包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冊等相關資料 │ │ │ │ ├──┼───────────┼────┼───┼──────────┤ │35. │電子產品(傳真機) │1台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6. │電子傳真(電腦主機,含│2台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螢幕) │ │ │ │ ├──┼───────────┼────┼───┼──────────┤ │3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38. │筆記本 │1本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9. │聯絡名冊日報表追蹤記錄│1包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等資料 │ │ │ │ ├──┼───────────┼────┼───┼──────────┤ │4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1. │聯絡名冊追蹤記錄Call客│1包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名冊股票交易規則 │ │ │ │ ├──┼───────────┼────┼───┼──────────┤ │42.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辰○○│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43.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寅○○│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44.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子○○│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4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5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51. │客戶資料 │1包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2. │帳冊 │6本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3. │會員資料 │25張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4. │股票即時盤交易規則 │11張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5. │客戶聯繫資料 │1本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57. │電腦設備(碎紙機) │1 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58. │電腦設備(監視器鏡頭)│1個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59. │電腦設備(監視器主機)│1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0. │電腦設備(監視器螢幕)│1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1. │客戶聯絡電話 │52張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2. │客戶資料 │1箱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3. │帳冊 │1箱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4. │帳冊及客戶資料 │1箱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5. │電子產品(室內電話機)│29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6.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9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7. │電子產品(計算機) │8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8. │電腦設備(滑鼠) │8 個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9. │電腦設備(螢幕) │14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0. │電子產品(事務傳真機)│2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1. │電子產品(轉帳簽章) │4個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2. │電子產品(數據機) │8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3.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3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4.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7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8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81. │電腦設備(鍵盤) │7個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82. │電子產品(無線網卡) │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83.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84. │現金 │12,533元│己○○│103年綠保字第1057號 │ │ │ │ │ │ │ ├──┼───────────┼────┼───┼──────────┤ │85. │現金 │73,900元│未○○│103年紅保字第1081號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所有人 │保管字號 │ ├──┼───────────┼────┼─────┼───────────┤ │ 1. │「趙家康」國泰世華商業│1本 │趙家康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 2. │「趙家康」印章 │1個 │趙家康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 3. │「謝令浩」華泰商業銀行│1本 │謝令浩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4. │「廖柏揚」國泰世華商業│1本 │廖柏揚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 5. │「趙家康」華泰商業銀行│1本 │趙家康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6. │「楊秉翰」華泰商業銀行│1本 │楊秉翰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7. │「廖柏揚」華泰商業銀行│1本 │廖柏揚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8. │「廖柏揚」華泰商業銀行│1本 │廖柏楊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9. │「廖柏揚」國泰世華商業│1本 │廖柏楊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0. │「楊秉翰」國泰世華商業│1本 │楊秉翰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1. │「謝令浩」國泰世華商業│1本 │謝令浩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2. │「高寧鴻」國泰世華商業│1本 │高寧鴻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3. │「楊秉翰」永豐商業銀行│ 1本 │楊秉翰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 000000 │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4. │「高寧鴻」安泰商業銀行│1本 │高寧鴻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存摺 │ │ │ │ ├──┼───────────┼────┼─────┼───────────┤ │15. │「高寧鴻」印章 │1個 │高寧鴻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16. │「廖柏揚」印章 │1個 │廖柏楊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17. │「楊秉翰」印章 │1個 │楊秉翰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18. │「謝令浩」印章 │1個 │謝令浩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19. │「潘誌誠」印章 │1個 │潘誌誠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2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1張 │未○○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察大隊函文影本 │ │ │ │ ├──┼───────────┼────┼─────┼───────────┤ │21. │HT-6792停車繳費通知單 │1張 │未○○ │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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