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榮珸
林錫卿
王門泰
陳學清
劉思岑
賴姿妤
江美英
宋麗珍
林雅婷
羅筑文
羅惠宣
鄭芝穎
陳乙慧
吳穎甫
陳佩君
張月玲
鍾玉雲
蔡宸芳
鄭琬儒
徐淑華
林育嫻
賴文智
孫明麗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9464號、第20427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用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未○○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
有期
徒刑陸月;
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
沒收。
壬○○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
累犯,
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巳○○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午○○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天○○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宙○○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宇○○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子○○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地○○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申○○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戌○○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丑○○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叁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處有期
徒刑伍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亥○○共同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未○○、壬○○、甲○○、巳○○、午○○、天○○、丙○
○、己○○、辛○○、宙○○、宇○○、酉○○、卯○○、
戊○○、辰○○、寅○○、子○○、庚○○、地○○、申○
○、戌○○、丑○○與亥○○均知悉期貨商須經
主管機關即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金管會證期局)
的許可,並發給許
可證照,始得營業,而「大發資訊」、「
喬翊證金」、「大華資訊」、「凱基資訊」、「大勝資訊」
、「金豪資訊」未經核准設立,也不屬於經金管會證期局核
准經營期貨業務的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從事期
貨交易的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等業務,竟共
同基於未經許可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單一集合
犯意聯絡,於
民國101年7月1日起,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
○○○區○○路○○○號2樓○○○區○○路○段○○○號12樓之3
○○○區○○街○○○號2樓等營業處所,對外以「大發資訊」
、「喬翊證金」、「大華資訊」、「凱基資訊」、「大勝資
訊」、「金豪資訊」等名義招攬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並提供
金磚網站(www.wkb66. com)、線上理財網站(www.icfbet
.com)供會員從事看盤、下單交易,其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的
方式,是以「免繳納期貨交易保證金」的方式招攬客戶,並
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期貨交易所)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下稱臺股期貨)之交易
時間
暨方式,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下稱臺股指數期貨)作為交易下單期貨商品,為交易下單的
標的,以「口」為計算單位,就客戶下單的期貨標的指數,
每升降1點為新臺幣(下同)200元結算損益,並以交易當日
收盤點數決定盈虧,於收盤後依下單口數加乘結算盈虧金額
,並向客戶收取買進、賣出交易每口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手
續費,而以類似於期貨交易法所規範的期貨契約方式,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實際上則均未下單至臺灣期貨交易所撮合交
易。未○○等人以上開方式招攬李秋嫻等客戶,從事臺股指
數之期貨交易,並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高寧鴻帳號
:000000000000號、新湖分行廖柏揚帳號:000000000000號
、永貞分行趙家康帳號:000000000000號、崇德分行陳建成
帳號:000000000000號、謝令浩帳號:000000000000號、華
泰商業銀行內湖分行謝令浩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李秀雲帳號:000000000000號(高寧鴻等6人
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427
號
不起訴處分書,另為
不起訴處分)供客戶結算對匯之入出
金帳戶,由機房使用臺灣簡訊帳號「qoo7 88」、「asd1688
」傳送簡訊予客戶對帳、催帳,以共同非法經營期貨交易。
二、
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2年9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102年聲
搜字第1646號
搜索票前往下列地點搜索:
㈠臺北市○○區○○路○○○號2樓,扣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函影本、電話清單、收支紀錄、Call客名單、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趙家康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新湖分行廖柏揚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楊秉翰帳號:
000000000000號存摺、建成分行廖柏揚帳號:000000000000
號存摺、崇德分行謝令浩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雙和
分行高寧鴻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華泰商業銀行內湖
分行謝令浩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趙家康帳號:000
0000000000號存摺、廖柏揚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摺、大安分行楊秉翰帳號:000000000
0000號存摺、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楊秉翰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存摺、安泰商業銀行蘆洲分行高寧鴻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存摺、趙家康印章、高寧鴻印章、廖柏揚印章、
楊秉翰印章、謝令浩印章、潘誌誠印章、現金7萬3900元、N
OKIA行動電話(0000000000)、無線網卡、HT-6792繳費通
知單、電腦(含螢幕、滑鼠、鍵盤、主機)。
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扣得行動電話(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內碼A0000000CC1988、4118AA21、4118AAF
O、A0000000F7BE900、IMEI:000000000000000、356194/04
/027534/0、000000000000000、356272/01/014540/2、A100
000FC6C6A5、A100000FC6C6E1、Z00000000000CA3、Z00000000000F8C、353379/04/249776/9、35769/01/431496/2、00
00000/0000000)、無線網卡3黑2白、記事本、商業本票、
房屋租賃契約書、估價單、華碩筆記型電腦、座談會追蹤紀
錄表、客戶名冊等相關資料、傳真機、桌上型電腦、Compaq
筆記型電腦、筆記本、聯絡名冊、日報表、追蹤紀錄表等資
料。
㈢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扣得現金1萬2533元
、碎紙機、監視器鏡頭、監視器主機、監視器螢幕、客戶聯
絡電話、帳冊、帳冊及客戶資料、市內電話、電腦主機、計
算機、電腦滑鼠、電腦螢幕、傳真機、轉帳簽章、數據機、
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電腦鍵盤、無線網卡、隨身碟。
㈣臺北市○○區○○街○○○號2樓,扣得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
、客戶資料、帳冊、會員資料、股票即時盤交易規則、客戶
聯繫資料。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業已修正而於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同年9
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
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代理人、辯
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
件被告未○○等人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非前開不得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未○○、壬○○、甲○○、
巳○○、午○○、天○○、丙○○、己○○、辛○○、宙○
○、宇○○、酉○○、卯○○、戊○○、辰○○、寅○○、
子○○、地○○、申○○、戌○○、丑○○、庚○○、亥○
○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被告未○○、壬○○
、甲○○、巳○○、午○○、天○○、丙○○、己○○、辛
○○、宙○○、宇○○、酉○○、卯○○、戊○○、辰○○
、寅○○、子○○、地○○、申○○、戌○○、丑○○、庚
○○、亥○○等人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首開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故本案判決所列
之各項證據,自均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
㈠
上揭事實,已據被告未○○、壬○○、甲○○、巳○○、午
○○、天○○、丙○○、己○○、辛○○、宙○○、宇○○
、酉○○、卯○○、戊○○、辰○○、寅○○、子○○、地
○○、申○○、戌○○、丑○○、庚○○、亥○○等人於10
3年7月30日、103年10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103年11月12日
、103年12月10日本院審理時承認犯罪(本院卷㈠45頁至第
55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113頁至第155頁、本院卷㈡第20
頁至第52頁),且經
渠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檢察官
訊問時陳
述甚詳,並經
證人李秋嫻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
㈢第30頁至第31頁),復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001646號
搜索票(執行處所:台北市○
○區○○路○○○號2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應無扣押之
物證明書(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㈠第34頁
至第38頁)。
⒉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001646號搜索票(執行處所: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9樓之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應無
扣押之物證明書(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㈠
第68頁至第86頁)。
⒊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001646號搜索票(執行處所: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手繪現場圖、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應無扣押之物證明書(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
第20427號卷㈠第148頁至第155頁)。
⒋本院102年聲搜字第001646號搜索票(執行處所:臺北市○○
區○○街○○○號2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應無扣押之物
證明書(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㈠第249頁
至第254頁)。
⒌正壹科技有限公司102年7月10日正壹字第000000000號函及
所附申請帳戶之會員資料、三月內發送紀錄(見臺北地檢
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㈡第92頁至第140頁)。
⒍被告未○○等人涉嫌期貨交易法案成員架構圖(見臺北地
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32頁)。
⒎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00110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000977
號、101年度聲監字第001216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001076
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001182號、101年度聲監字第001460
號、102年度聲監字第000083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087
號、102年度聲監字第000299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304
號、102年度聲監字第000419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393
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488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6
38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584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
0703號、102年度聲監字第000784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
0813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0929號
通訊監察書(見臺北
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33頁至第105頁)及如
下
監聽譯文資料:
①被告未○○部分
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
1657號卷第166頁至第175頁)。
②被告壬○○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176頁至第181頁)。
③被告甲○○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182頁至第235頁)。
④被告天○○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236頁至第261頁反面)。
⑤被告戊○○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262頁至第299頁反面)。
⑥被告寅○○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00頁至第315頁)。
⑦被告子○○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16頁至第323頁反面)。
⑧被告辰○○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24頁至第330頁反面)。
⑨被告己○○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31頁至第357頁)。
⑩被告庚○○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58頁至第370頁反面)。
⑪被告巳○○部分監聽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
第1657號卷第379頁至第396頁)。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7月30日國世崇德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戶名陳建成、謝令浩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匯款明細、對帳單(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
㈠第266頁至第286頁、卷㈡第1頁至第28頁)。
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2年7月23日國世新湖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戶名廖柏揚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㈡第29頁至第37頁)
。
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02年7月23日(102)國世雙和
字第0104號函暨所附戶名高寧鴻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㈡第38頁至第53頁
)。
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102年7月29日國世永貞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戶名趙家康帳戶之開戶人基本資料、資金
往來資料(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㈡第54頁
至第58頁)。
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
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戶名李秀雲帳戶之歷史交易資料及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
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473頁至第501頁)。
⒔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8日102長視函字第0700
7號函暨所附臺北市○○路○○○號2樓申裝有線電視之資料(
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07頁至第508
頁)。
⒕電子信箱:Paa23480@gmail.com登入畫面及102年5月份月績
報表(見臺北地檢署102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09頁至第51
0頁)。
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幸福分行102年4月2日(102)國世幸福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甲○○,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
657號卷第518頁至第520頁)。
⒗偵辦被告甲○○等人涉嫌期貨交易法蒐證照片:
①臺北市○○路○○○號2樓現場照片10張(見臺北地檢署102年
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1頁至第513頁)。
②臺北市○○○路○○號11樓之1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
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3頁反面)。
③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2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
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4頁)。
④臺北市○○路○○號10樓之5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4頁反面)。
⑤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3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
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卷第515頁)。
⑥被告戊○○載送被告寅○○至臺北市○○區○○街○○○號2樓
」之現場照片2張(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657號
卷第515頁反面)。
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5日中信銀字第
0000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2年10月1
日國世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帳號餘額資料(見臺北
地檢署102年度偵20427號卷㈢第178頁至第182頁)。
⒙102年10月4日新北警刑二字第000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
第20427號卷㈢第183頁至第193頁)。
⒚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
不起訴處分書(見臺北
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0427號卷㈢第222頁至第224頁)。
⒛被告丙○○車禍受傷情事照片及復健照片、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2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102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刑事判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證明各4
張(見本院卷㈠第62頁至第86頁)。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扣押物: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文影本1張。
②電話清單,6張。
③收支記錄,6張。
④Call客名單1包。
⑤趙家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⑥趙家康印章1個。
⑦謝令浩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⑧廖柏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⑨趙家康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⑩楊秉翰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⑪廖柏揚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⑫廖柏揚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⑬廖柏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⑭楊秉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⑮謝令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⑯高寧鴻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本。
⑰楊秉翰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
⑱高寧鴻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
⑲高寧鴻印章1個。
⑳廖柏揚印章1個。
㉑楊秉翰印章1個。
㉒謝令浩印章1個。
㉓潘誌誠印章1個。
㉔電子產品(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
支。
㉕電子產品(無線網卡)4支。
㉖HT-6792繳費通知單1張。
㉗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螢幕、滑鼠、鍵盤)。
103年度紅保字第1080號扣押物:
①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0)1支。
②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③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④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碼:A00000000CC1988)1支。
⑤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碼:4118AA21)1支。
⑥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⑦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⑧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1支。
⑨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碼:4118AAF0)1支。
⑩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碼:A0000000FTBE900)1支。
⑪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⑫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⑬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A100000FC6C6A5)1支。
⑭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A100000FC6C6E1)1支。
⑮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Z00000000000CA3)1支。
⑯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Z00000000000F8C)1支。
⑰電子產品(無線網卡)5支。
⑱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⑲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1支。
⑳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㉑記事本9本。
㉒票據(台支以外,商業本票)TH0000000-0000000,
WGI000000-00000000,67張。
㉓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㉔估價單1本。
㉕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㉖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㉗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㉘座談會追蹤記錄表客戶名冊等相關資料,1包。
㉙電子產品(傳真機)1台
㉚電子產品(電腦主機)2台。
㉛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㉜筆記本1本。
㉝聯絡名冊日報表追蹤記錄等資料1包。
㉞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㉟聯絡名冊追蹤記錄Call客名冊股票交易規則1包。
103年度紅保字第1082號扣押物:
①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②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③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④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⑤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⑥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⑦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⑧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⑨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⑩客戶資料1包。
⑪帳冊6本。
⑫會員資料25張。
⑬股票即時盤交易規則11張。
⑭客戶聯繫資料1本。
⑮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1支。
103年度綠保字第1056號扣押物:
①電子產品(碎紙機)1台。
②電腦設備(監視器鏡頭)1個。
③電腦設備(監視器主機)1台。
④電腦設備(監視器螢幕)1台。
⑤客戶聯絡電話52張。
⑥客戶資料1箱。
⑦帳冊1箱。
⑧帳冊及客戶資料1箱。
⑨電子產品(市內電話機)29台。
⑩電腦設備(電腦主機)9台。
⑪電子產品(計算機)8台。
⑫電腦設備(滑鼠)8個。
⑬電腦設備(螢幕)14台。
⑭電子產品(事務傳真機)2台。
⑮電子產品(轉帳簽章)4個。
⑯電子產品(數據機)8台。
⑰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3台。
⑱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⑲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⑳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㉑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㉒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1支。
㉓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㉔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㉕電腦設備(鍵盤)7個。
㉖電子產品(無線網卡)1支。
㉗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103年綠保字第1057號扣押物:現金12,533元。
103年紅保字第1081號扣押物:現金73,900元。
㈡按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
所稱期貨交易
,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
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
下列契約之交易」、「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
定
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
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另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第5 條、第6 條分別規定:「每一契約價值為二百元乘以臺
股期貨指數」、「本契約交易之報價以本指數一點為最小升
降單位,每一點價值為二百元」。本件被告未○○等人之經
營方式,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2 ○○○
區○○路○○○ 號2 樓○○○區○○路○ 段○○○ 號12樓之3 ○
○○區○○街○○○ 號2 樓等營業處所,對外以「大發資訊」
、「喬翊證金」、「大華資訊」、「凱基資訊」、「大勝資
訊」、「金豪資訊」等名義招攬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並提供
金磚網站(www .wkb66.com)、線上理財網站(www .icf
bet .com)供會員從事看盤、下單交易,而以「免繳納期貨
交易保證金」的方式招攬客戶,並以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臺股
期貨之交易時間暨方式,以臺股指數期貨作為交易下單期貨
商品,為交易下單的標的,以「口」為計算單位,就客戶下
單的期貨標的指數,每升降1 點為200 元結算損益,並以交
易當日收盤點數決定盈虧,於收盤後依下單口數加乘結算盈
虧金額,並向客戶收取買進、賣出交易每口100 元至200 元
不等的手續費各情,已據渠等陳明在卷,故被告未○○等人
所為顯屬為客戶從事委託、執行及結算交割期貨交易或逕為
期貨交易相對方之經營期貨經紀商及期貨自營商之業務行為
,即係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未○○、壬○○、甲○○、巳○
○、午○○、天○○、丙○○、己○○、辛○○、宙○○、
宇○○、酉○○、卯○○、戊○○、辰○○、寅○○、子○
○、地○○、申○○、戌○○、丑○○、庚○○、亥○○等
人
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未○○、壬○○、甲○○、巳○○、午○○、天○○
、丙○○、己○○、辛○○、宙○○、宇○○、酉○○、卯
○○、戊○○、辰○○、寅○○、子○○、地○○、申○○
、戌○○、丑○○、庚○○、亥○○等人所為,均係違反期
貨交易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3款規定處
罰。渠等就前揭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違反同法第
56條第1項規定「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之所謂業務,
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
構
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
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
集合
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
,具侵害
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
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被告甲○○前於97年間因賭博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759號刑事簡
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於98年4月9日
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被告亥○○前則曾於91年間因強盜、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79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3月,
嗣經被告提起
上訴後,又
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搶
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及搶奪案件經96年度聲減字第512號刑事裁定分別減為有期
徒刑7月及4月,並與上開強盜案件合併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年11月確定,而於97年9月25日縮短刑期
假釋付保護管束出
監,甫於98年9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頁正反面、
卷㈡第3頁至第6頁反面),被告甲○○、亥○○於5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未○○、壬○○、甲○○、巳
○○、午○○、天○○、丙○○、己○○、辛○○、宙○○
、宇○○、酉○○、卯○○、戊○○、辰○○、寅○○、子
○○、地○○、申○○、戌○○、丑○○、庚○○、亥○○
等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仍共同經營期貨商業務,
所為足以損害期貨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然渠
等
犯後業已坦承客觀事實,態度尚可,兼衡其等各自於本件
犯罪之角色,參與程度、期間、素行、
智識程度,暨渠等之
家庭、工作、經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未○○、甲
○○,各量處有期徒刑六月,被告壬○○、巳○○、己○○
、戊○○、庚○○,各量處有期徒刑五月,被告亥○○,量
處有期徒刑四月,被告午○○、天○○、丙○○、辛○○、
宙○○、宇○○、酉○○、卯○○、辰○○、寅○○、子○
○、地○○、申○○、戌○○、丑○○,各量處有期徒刑三
月。
㈡末查:
⒈被告甲○○、亥○○既有前開刑事前案記錄,其於執行完畢
後5年內又
故意犯本件之罪,要無從
予以宣告緩刑。至渠等
有刑法第41條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
,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
社會勞動」規定
適用,惟此部分屬於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
事項,無須於本判決主文
諭知,被告甲○○、亥○○得於檢
察官指揮執行程序時,另行向檢察官提出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由檢察官指揮命令之處分為之,
先此敘明。
⒉又被告壬○○、巳○○、午○○、天○○、丙○○、己○○
、辛○○、宙○○、宇○○、酉○○、卯○○、辰○○、寅
○○、子○○、地○○、申○○、戌○○、丑○○、等人均
無犯罪科刑前科,而被告未○○、戊○○、庚○○,前固曾
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於執行完畢或
赦免
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㈠第10頁
至第38頁),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表
悔意,是以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
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並審酌其等應係一時失慮觸
犯本案,及渠等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各因
素,均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皆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規定,就被告未○○、壬○○、巳○○、己○○、戊
○○、庚○○部分,予以宣告緩刑三年,就被告午○○、天
○○、丙○○、辛○○、宙○○、宇○○、酉○○、卯○○
、辰○○、寅○○、子○○、地○○、申○○、戌○○、丑
○○部分,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另為督促其等明瞭所為造
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
,並斟酌其所擔任分工角色、任職期間,暨考量其現況,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宣告被告未○○、壬○○、巳
○○、己○○、戊○○、庚○○等人,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
一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被告
午○○、天○○、丙○○、辛○○、宙○○、宇○○、酉○
○、卯○○、辰○○、寅○○、子○○、地○○、申○○、
戌○○、丑○○等人,則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至於渠等究應向何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由檢察官考量
其所犯罪名,並斟酌其性別、家庭、身分、職業、經歷、特
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願等因素,再依義務
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
排。又倘被告未○○、壬○○、巳○○、己○○、戊○○、
庚○○、午○○、天○○、丙○○、辛○○、宙○○、宇○
○、酉○○、卯○○、辰○○、寅○○、子○○、地○○、
申○○、戌○○、丑○○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
等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⒊被告未○○、壬○○、巳○○、己○○、戊○○、庚○○、
午○○、天○○、丙○○、辛○○、宙○○、宇○○、酉○
○、卯○○、辰○○、寅○○、子○○、地○○、申○○、
戌○○、丑○○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
上述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應
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未○○等人所有,且
均係在渠等上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
區○○路○○○號2樓○○○區○○路○段○○○號12樓之3○○○
區○○街○○○號2樓等營業處所扣得之物,被告寅○○、子○
○亦供陳渠等所有之如附表一編號43、44所示之筆記型電腦
有供製作本案前開交易規則、接收電子郵件之用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151頁),
核屬供渠等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供犯
罪預備之物、因
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
編號1至編號19部分,並非本案被告所有之物,而編號20、
21等物,要非供渠等共同犯本案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之物
、因犯罪所得之物,復均非
違禁物,爰不諭知宣告沒收,
併
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
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者。
期貨交易法第56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
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
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
┌──┬───────────┬────┬───┬──────────┐
│編號│扣 案 物 品 │數量 │所有人│保 管 字 號 │
├──┼───────────┼────┼───┼──────────┤
│1. │電話清單 │6張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2. │收支記錄 │6張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3. │Call客名單 │1包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4. │電子產品(手機,092358│1支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5057,IMEI:0000000000│ │ │ │
│ │05236) │ │ │ │
├──┼───────────┼────┼───┼──────────┤
│5. │電子產品(無線網卡) │4支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6.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2台 │未○○│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 │螢幕、滑鼠、鍵盤) │ │ │ │
├──┼───────────┼────┼───┼──────────┤
│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0) │ │ │ │
├──┼───────────┼────┼───┼──────────┤
│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0) │ │ │ │
├──┼───────────┼────┼───┼──────────┤
│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1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11.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碼:A00000000CC1988) │ │ │ │
├──┼───────────┼────┼───┼──────────┤
│12.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碼:4118AA21) │ │ │ │
├──┼───────────┼────┼───┼──────────┤
│13.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14.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 │ │ │ │
├──┼───────────┼────┼───┼──────────┤
│1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碼:4118AAF0) │ │ │ │
├──┼───────────┼────┼───┼──────────┤
│1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內│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碼:A0000000FTBE900) │ │ │ │
├──┼───────────┼────┼───┼──────────┤
│1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1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1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A100000FC6C6A5) │ │ │ │
├──┼───────────┼────┼───┼──────────┤
│2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A100000FC6C6E1) │ │ │ │
├──┼───────────┼────┼───┼──────────┤
│21.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Z00000000000CA3) │ │ │ │
├──┼───────────┼────┼───┼──────────┤
│22.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MEID│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Z00000000000F8C) │ │ │ │
├──┼───────────┼────┼───┼──────────┤
│23. │電子產品(無線網卡) │5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24.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 │ │ │ │
├──┼───────────┼────┼───┼──────────┤
│2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7. │記事本 │9本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28. │票據(台支以外)(商業│67張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本票)TH0000000-000000│ │ │ │
│ │0,WGI000000-0000000 │ │ │ │
├──┼───────────┼────┼───┼──────────┤
│29. │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0. │估價單 │1本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1.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2.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天○○│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3.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午○○│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4. │座談會追蹤記錄表客戶名│1包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冊等相關資料 │ │ │ │
├──┼───────────┼────┼───┼──────────┤
│35. │電子產品(傳真機) │1台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6. │電子傳真(電腦主機,含│2台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螢幕) │ │ │ │
├──┼───────────┼────┼───┼──────────┤
│3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38. │筆記本 │1本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39. │聯絡名冊日報表追蹤記錄│1包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等資料 │ │ │ │
├──┼───────────┼────┼───┼──────────┤
│4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1. │聯絡名冊追蹤記錄Call客│1包 │甲○○│103年紅保字第1080號 │
│ │名冊股票交易規則 │ │ │ │
├──┼───────────┼────┼───┼──────────┤
│42.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辰○○│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43.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寅○○│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44.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子○○│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4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4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5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51. │客戶資料 │1包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2. │帳冊 │6本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3. │會員資料 │25張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4. │股票即時盤交易規則 │11張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5. │客戶聯繫資料 │1本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5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 │1支 │戊○○│103年紅保字第1082號 │
│ │Sim卡:0000000000) │ │ │ │
├──┼───────────┼────┼───┼──────────┤
│57. │電腦設備(碎紙機) │1 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58. │電腦設備(監視器鏡頭)│1個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59. │電腦設備(監視器主機)│1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0. │電腦設備(監視器螢幕)│1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1. │客戶聯絡電話 │52張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2. │客戶資料 │1箱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3. │帳冊 │1箱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4. │帳冊及客戶資料 │1箱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5. │電子產品(室內電話機)│29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6.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9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7. │電子產品(計算機) │8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8. │電腦設備(滑鼠) │8 個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69. │電腦設備(螢幕) │14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0. │電子產品(事務傳真機)│2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1. │電子產品(轉帳簽章) │4個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2. │電子產品(數據機) │8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3.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3台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74.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5.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7.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8.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79.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80.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81. │電腦設備(鍵盤) │7個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82. │電子產品(無線網卡) │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83.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IMEI│1支 │己○○│103年綠保字第1056號 │
│ │:000000000000000) │ │ │ │
├──┼───────────┼────┼───┼──────────┤
│84. │現金 │12,533元│己○○│103年綠保字第1057號 │
│ │ │ │ │ │
├──┼───────────┼────┼───┼──────────┤
│85. │現金 │73,900元│未○○│103年紅保字第1081號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所有人 │保管字號 │
├──┼───────────┼────┼─────┼───────────┤
│ 1. │「趙家康」國泰世華商業│1本 │趙家康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 2. │「趙家康」印章 │1個 │趙家康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 3. │「謝令浩」華泰商業銀行│1本 │謝令浩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4. │「廖柏揚」國泰世華商業│1本 │廖柏揚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 5. │「趙家康」華泰商業銀行│1本 │趙家康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6. │「楊秉翰」華泰商業銀行│1本 │楊秉翰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7. │「廖柏揚」華泰商業銀行│1本 │廖柏揚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8. │「廖柏揚」華泰商業銀行│1本 │廖柏楊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存摺 │ │ │ │
├──┼───────────┼────┼─────┼───────────┤
│ 9. │「廖柏揚」國泰世華商業│1本 │廖柏楊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0. │「楊秉翰」國泰世華商業│1本 │楊秉翰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1. │「謝令浩」國泰世華商業│1本 │謝令浩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2. │「高寧鴻」國泰世華商業│1本 │高寧鴻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3. │「楊秉翰」永豐商業銀行│ 1本 │楊秉翰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 000000 │ │ │ │
│ │號帳戶存摺 │ │ │ │
├──┼───────────┼────┼─────┼───────────┤
│14. │「高寧鴻」安泰商業銀行│1本 │高寧鴻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存摺 │ │ │ │
├──┼───────────┼────┼─────┼───────────┤
│15. │「高寧鴻」印章 │1個 │高寧鴻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16. │「廖柏揚」印章 │1個 │廖柏楊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17. │「楊秉翰」印章 │1個 │楊秉翰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18. │「謝令浩」印章 │1個 │謝令浩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19. │「潘誌誠」印章 │1個 │潘誌誠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2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1張 │未○○ │103年度紅保字第1079號 │
│ │察大隊函文影本 │ │ │ │
├──┼───────────┼────┼─────┼───────────┤
│21. │HT-6792停車繳費通知單 │1張 │未○○ │103年紅保字第107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