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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中央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飯田齊 被   告 ABE CHIKAKO(阿部千夏子)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BE CHIKAKO(阿部千夏子)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 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 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 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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