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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2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SHIKOKU(THAILAND)CO.,LTD 法定代理人 HITOSHI KASAI 訴訟代理人 邰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熊志雄 複 代理人 熊致堯 被   告 連姿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更㈠字第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連姿羽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103 年度易更㈠字第2 號判決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自 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上訴時並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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