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A1 (年籍詳卷)
訴訟
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陳芬芬律師
被 告 宏澧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綱濟
被 告 柯燕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7 號違反
人口販運防治條例之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燕燕、許綱濟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治條例附帶民
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97 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
告柯燕燕、許綱濟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
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蘇珍芬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