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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23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健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8245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汪健鴻犯業務侵占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146,337元」 更正為「146,463元」、起訴書附表編號二「1.9,200元」、 「2.5,985元」分別更正為「9,200元」、「5,985 元」、編 號三「吳念真企畫製作有限公司5,000 元」補充及更正為「 吳念真企劃製作有限公司126 元、英屬維京群島商星城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5,000 元」,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汪健鴻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汪健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共14罪)。本件被告所犯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任職於告訴人碩峰商行,本應公 私分明且克盡職守,竟為本件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實有不該 ;復念及被告於犯罪後雖終能坦承犯行,惟因給付金額及條 件差距過大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之犯罪情 節、所生損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 度、犯罪後之態度、告訴代理人鄭馨芝律師對量刑之意見等 一切情狀,就本件被告所犯14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8245號起 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8245號 被 告 汪健鴻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健鴻(所涉背信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3月 至103年9月間,利用擔任黃朝乾所經營從事快遞業務之碩峰 商行業務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共計新臺幣(下同) 146,337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碩峰商行代表人黃朝乾委由鄭馨芝律師、王菱霞告訴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一、│被告汪健鴻之供述。 │坦承未將碩峰商行貨款│ │ │ │即時交回碩峰商行之事│ │ │ │實。 │ ├──┼──────────┼──────────┤ │二、│告訴代理人王菱霞、鄭│全部犯罪事實。 │ │ │馨芝律師迭於警詢及偵│ │ │ │查中之指訴及歷次提出│ │ │ │之告訴狀及補充理由狀│ │ │ │。 │ │ ├──┼──────────┼──────────┤ │三、│證人即碩峰商行會計劉│1.證明被告早於101年6│ │ │孟芬之證述。 │ 月1日有侵占碩峰商 │ │ │ │ 行客戶款項之事實,│ │ │ │ 但因被告曾立切結書│ │ │ │ 表明不會再犯,告訴│ │ │ │ 人斯時並不追究之事│ │ │ │ 實。 │ │ │ │2.證明被告雖曾立切結│ │ │ │ 書表示不會再侵占碩│ │ │ │ 峰商行客戶款項,卻│ │ │ │ 又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 │ │ 侵占客戶款項,且該│ │ │ │ 等款項並非屬被告向│ │ │ │ 碩峰商行預支或借款│ │ │ │ 之事實。 │ ├──┼──────────┼──────────┤ │四、│104年7月20日刑事補充│證明被告有侵占如附表│ │ │告訴理由㈡狀與所附資│所示款項之事實。 │ │ │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其所 為如附表所示14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 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陳鴻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碧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款項 │ ├──┼──────┼───────────┼────────┤ │一 │102年3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12,899元。 │ │ │至同年4月24 ├───────────┼────────┤ │ │日。 │樂富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1,050元。 │ │ │ │司。 │ │ ├──┼──────┼───────────┼────────┤ │二 │102年4月25日│英屬維京群島商星城娛樂│1.9,200元。 │ │ │至同年5月24 │股份有限公司。 │ │ │ │日。 ├───────────┼────────┤ │ │ │自由時報公司。 │2.5,985元。 │ ├──┼──────┼───────────┼────────┤ │三 │102年5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4,423元。 │ │ │至同年6月24 ├───────────┼────────┤ │ │日。 │吳念真企畫製作有限公司│5,000元。 │ │ │ │。 │ │ ├──┼──────┼───────────┼────────┤ │四 │102年6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642元。 │ │ │至同年7月24 ├───────────┼────────┤ │ │日。 │聯禾應用材料有限公司。│1,050元。 │ │ │ ├───────────┼────────┤ │ │ │銀河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270元。 │ │ │ │司(下稱銀河公司)。 │ │ ├──┼──────┼───────────┼────────┤ │五 │102年7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580元。 │ │ │至同年8月24 ├───────────┼────────┤ │ │日。 │美泰企業有限公司。 │63元。 │ ├──┼──────┼───────────┼────────┤ │六 │102年8月25日│宥閎企業有限公司。 │1,008元。 │ │ │至同年9月24 ├───────────┼────────┤ │ │日。 │珩耀企業有限公司。 │641元。 │ │ │ ├───────────┼────────┤ │ │ │異言堂廣告股份有限公司│252元。 │ │ │ │。 │ │ │ │ ├───────────┼────────┤ │ │ │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74元。 │ │ │ │司。 │ │ │ │ ├───────────┼────────┤ │ │ │自由時報公司。 │3,240元。 │ ├──┼──────┼───────────┼────────┤ │七 │102年9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3,970元。 │ │ │至同年10月24├───────────┼────────┤ │ │日。 │二零一一餐飲股份有限公│1,050元。 │ │ │ │司。 │ │ │ │ ├───────────┼────────┤ │ │ │天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 │ ├──┼──────┼───────────┼────────┤ │八 │102年10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17,370元。 │ │ │日至同年11月├───────────┼────────┤ │ │24日。 │全國維他命有限公司。 │1,050元。 │ │ │ ├───────────┼────────┤ │ │ │銀河公司。 │270元。 │ ├──┼──────┼───────────┼────────┤ │九 │102年11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13,420元。 │ │ │日至同年12月├───────────┼────────┤ │ │24日。 │首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40元。 │ ├──┼──────┼───────────┼────────┤ │十 │102年12月25 │自由時報公司。 │3,600元。 │ │ │日至103年1月│ │ │ │ │24日。 │ │ │ ├──┼──────┼───────────┼────────┤ │一一│103年2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25,790元。 │ │ │至同年3月24 │ │ │ │ │日。 │ │ │ ├──┼──────┼───────────┼────────┤ │一二│103年4月25日│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 │ │ │至同年5月24 │ │ │ │ │日。 │ │ │ ├──┼──────┼───────────┼────────┤ │一三│103年6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8,310元。 │ │ │至同年7月24 │ │ │ │ │日。 │ │ │ ├──┼──────┼───────────┼────────┤ │一四│103年8月25日│自由時報公司。 │16,790元。 │ │ │至同年9月24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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