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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簡字第 8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09 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 簡易程序(104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翔泓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之附表一、二補充及更正為 本判決之附表(下稱附表)、犯罪事實欄一第9 至10行「( 張翔泓在信用卡簽單上係簽自己姓名,未冒簽告訴人姓名) 」更正為「(難認張翔泓有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冒簽李霈蓉等 他人之姓名,詳見附表『盜刷之信用卡』欄所載)」,且證 據部分增列「信用卡簽帳單影本(見審易卷第10頁、第13頁 )、被告張翔泓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張翔泓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民國103年6 月 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該條第1 項之法 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 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 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是應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論處。 三、核被告侵占告訴人李霈蓉所遺失物品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 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共1罪);其就附表各次之所為,均係 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8 罪)。被告 就附表編號1所為3次詐欺取財行為及就附表編號3所為2次詐 欺取財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均有密接 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法益均相同,各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本件被告所犯1個侵占遺失物罪及8個詐欺取財罪 共9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爰審酌被 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侵占告訴人所遺失之物品 ,且擅自至商店盜刷告訴人之信用卡而騙取商品,實漠視他 人之財產權而有不該;復念及被告於犯罪後雖能坦承犯行, 且業與告訴人及承擔盜刷損失之被害人澳盛(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22,057元達 成和解,惟均未按期給付第1期款項各1萬元,彌補過錯之誠 意尚有不足(見卷附本院104年4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和解 筆錄、104年5月19日及同年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至承擔盜 刷損失之被害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兼衡酌被告 之犯罪情節、所生損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 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本件被告所犯各 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暨所引附表「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所 處拘役部分及有期徒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緝字第1093號 起訴書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單│ 盜刷之信用卡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位:新臺幣)│ │ │ ├──┼────────┼───────────┼──────┼─────────┼────────┤ │ 1 │民國102年11月4日│家樂福桂林店(址設臺北│788元 │萬泰銀行信用卡(簽│張翔泓犯詐欺取財│ │ │上午5時2分許 │市○○區○○路0號) │ │「張翔泓」) │罪,處拘役參拾日│ │ ├────────┼───────────┼──────┼─────────┤,如易科罰金,以│ │ │102年11月4日上午│同上 │2,036元 │萬泰銀行信用卡(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5時21分許 │ │ │簽名) │壹日。 │ │ ├────────┼───────────┼──────┼─────────┤ │ │ │102年11月4日上午│同上 │888元 │萬泰銀行信用卡(簽│ │ │ │5時42分許 │ │ │「張翔泓」) │ │ ├──┼────────┼───────────┼──────┼─────────┼────────┤ │ 2 │102年11月4日中午│茵德可絲動漫電玩卡牌精│2,570元 │萬泰銀行信用卡(僅│張翔泓犯詐欺取財│ │ │12時23分許 │品專賣店(址設臺北市萬│ │調得交易明細,未調│罪,處拘役參拾日│ │ │ │華區武昌街2段5號2樓) │ │得簽帳單)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3 │102年11月4日中午│ANIMATE 西門店(址設臺│3,100元 │萬泰銀行信用卡(簽│張翔泓犯詐欺取財│ │ │12時42分許 │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104│ │「張翔泓」) │罪,處拘役肆拾日│ │ │ │號1樓) │ │ │,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102年11月4日中午│同上 │3,000元 │萬泰銀行信用卡(簽│壹日。 │ │ │12時57分許 │ │ │「張翔泓」) │ │ ├──┼────────┼───────────┼──────┼─────────┼────────┤ │ 4 │102年11月4日下午│富博電玩超商(址設臺北│6,530元 │萬泰銀行信用卡(簽│張翔泓犯詐欺取財│ │ │1時24分許 │市○○○路0段00○0號站│ │「張翔泓」) │罪,處拘役肆拾日│ │ │ │前地下街1區2-1B)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5 │102年11月4日下午│智焰有限公司(址設臺北│19,670元(交│萬泰銀行信用卡(刷│張翔泓犯詐欺取財│ │ │1時45分許 │市中正區市民大道1段100│易成功後復刷│卡及刷退均簽「張翔│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號74、77櫃) │退) │泓」)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6 │102年11月4日上午│頂好WELLCOME富國陽店(│57元 │澳盛銀行信用卡(簽│張翔泓犯詐欺取財│ │ │10時3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富國路店,│ │「張翔泓」) │罪,處拘役拾日,│ │ │ │址設新北市新莊區富國路│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2號地下1樓)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7 │102年11月4日上午│大呼小叫通信有限公司(│22,000元 │澳盛銀行信用卡(簽│張翔泓犯詐欺取財│ │ │10時54分許 │址設新北市新莊區富國路│ │「張翔泓」)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111號)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8 │102年11月4日下午│摩力科娛樂地下街本店(│6,630 元(交│澳盛銀行信用卡(刷│張翔泓犯詐欺取財│ │ │1時55分許 │址設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易成功後復刷│卡及刷退均簽「張翔│罪,處拘役肆拾日│ │ │ │道1段100號臺北地下街)│退) │泓」)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093號 被 告 張翔泓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巿土城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北巿信義區莊敬路289巷4弄22號 地下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翔泓於民國102年11月3日晚間6時許至翌(4)日凌晨5時 許間某時,在新北巿某路上,拾獲李霈蓉於102年11月3日, 在新北巿永和區某處所遺失之皮夾1只後,竟未將皮夾返還 李霈蓉或交由警方招領,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 占入己,嗣自同日凌晨5時許起,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 點,在附表所示之商店內購物消費,並於結帳時持李霈蓉所 申請使用之萬泰銀行及澳盛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商品價金, 致各商店員工陷於錯誤,以為係持卡人本人消費,而將被告 所購買之商品交予被告(張翔泓在信用卡簽單上係簽自己姓 名,未冒簽告訴人姓名)。嗣經萬泰銀行人員向李霈蓉通知 信用卡刷卡情形,李霈蓉始知信用卡遺失且遭盜刷,遂報警 處理,而由警方循線查獲張翔泓。 二、案經李霈蓉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張翔泓之自白 │被告坦承侵占告訴人遺失之皮│ │ │ │夾並持告訴人之信用卡消費購│ │ │ │物 │ ├──┼──────────┼─────────────┤ │ 2 │告訴人李霈蓉之指訴 │告訴人皮夾遺失及信用卡遭盜│ │ │ │刷之事實 │ ├──┼──────────┼─────────────┤ │ 3 │萬泰銀行及澳盛銀行刷│被告盜刷告訴人信用卡購物之│ │ │卡明細 │明細 │ ├──┼──────────┼─────────────┤ │ 4 │家樂福賣場購物清單3 │被告持告訴人信用卡在家樂福│ │ │紙及會員身分資料 │賣場刷卡購物之明細 │ ├──┼──────────┼─────────────┤ │ 5 │刷卡簽單影本8紙 │被告持告訴人信用卡刷卡購物│ │ │ │之簽單 │ ├──┼──────────┼─────────────┤ │ 6 │家樂福賣場監視畫面翻│被告在家樂福賣場購物之畫面│ │ │拍照片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孫 沛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 嘉 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萬泰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 1 │102年11月4日5時2分 │家樂福桂林店 │ 788元 │ ├──┼──────────┼───────┼────────┤ │ 2 │102年11月4日5時21分 │家樂福桂林店 │ 2036元 │ ├──┼──────────┼───────┼────────┤ │ 3 │102年11月4日5時42分 │家樂福桂林店 │ 888元 │ ├──┼──────────┼───────┼────────┤ │ 4 │102年11月4日12時23分│茵德可絲動漫電│ 2570元 │ │ │ │玩卡牌精品專賣│ │ ├──┼──────────┼───────┼────────┤ │ 5 │102年11月4日12時42分│ANIMATE西門店 │ 3100元 │ ├──┼──────────┼───────┼────────┤ │ 6 │102年11月4日12時57分│ANIMATE西門店 │ 3000元 │ ├──┼──────────┼───────┼────────┤ │ 7 │102年11月4日13時24分│富博電玩超商 │ 6530元 │ ├──┼──────────┼───────┼────────┤ │ 8 │102年11月4日13時45分│智焰有限公司 │19670元(已刷退) │ └──┴──────────┴───────┴────────┘ 附表二:澳盛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 ┌──┬──────────┬───────┬────────┐ │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 1 │102年11月4日10時32分│頂好WELLCOME( │ 57元 │ │ │ │富國路店) │ │ ├──┼──────────┼───────┼────────┤ │ 2 │102年11月4日10時54分│大呼小叫通信有│ 22000元 │ │ │ │限公司 │ │ ├──┼──────────┼───────┼────────┤ │ 3 │102年11月4日13時55分│摩力科娛樂(地 │6630元(交易已取 │ │ │ │下街本店) │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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