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審簡上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麗玲
年籍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劉錦隆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詐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簡上字第52號)
,聲請參與
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陳麗玲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2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陳麗玲為被告李源智之配偶,緣被告
詐欺
告訴人正順鋼模有限公司、享峻有限公司、晟景有限公
司、承鴻興業有限公司索取回扣時,取得之部分款項或支票
有匯入或存入聲請人帳戶之情形,惟該等帳戶之實際所有人
均為被告,聲請人僅提供帳戶供被告使用,並依被告指示支
用,已悉數遭被告取用大半,聲請人並未私用,而存款餘額
部分亦已早於民國102 年間遭假
扣押,從而,聲請人並未自
被告處取得任何
犯罪所得,然聲請人之其他財產恐因被告之
本件詐欺取財案件而遭沒收或
追徵,為此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本案詐欺取財罪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如經
本院認定屬實,確有部分款項匯入或支票在聲請人帳戶兌現
後,經領用之情形,則於本案為有罪判決時,將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2 項規定
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可能。從而本件聲
請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院104 年度審簡上字第52號案件已於106 年3 月21日進行
審理程序,將於106 年8 月1 日更新審理程序,並已通知聲
請人。是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
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