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偉裕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蔡孝宜
吳明清
鄭文婷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528 號
偽造文書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