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研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瑞清
原 告 中津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雲鵬
被 告 陳雅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37號業務
侵占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研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研創公司)新臺幣(下同)655萬元,給付原告中津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中津公司)519萬2436元,及各自民國89年1
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係原告公司之會計,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連續侵
占原告銀行存款,計原告研創公司部分655 萬元,原告中津
公司部分519 萬2436元,經檢察官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茲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依侵權
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回復損害。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刑事部分,業經
本院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37號判決
諭知免訴在案,依
首揭規
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