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家睿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被 告 江兆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27 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兆彬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因
追訴權時效完成
,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諭知免訴在
案,
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