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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附民緝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睿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被   告 江兆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2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兆彬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 ,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 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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