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壽珮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13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恒嘉國際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吳壽珮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及
商標法第97條之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處斷,該罪
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撤回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