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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易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壽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13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恒嘉國際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吳壽珮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及 商標法第97條之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處斷,該罪 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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