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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簡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798號、第557 號、第6800號、第721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柏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柏安係格子趣信義威秀店(址設臺北市○○區○○路○○號 1 樓28櫃)、格子趣武昌店(址設臺北市○○區○○街0 段 00號)、格子趣成都店(址設臺北市○○區○○路○○號)、 格子趣西寧店(址設臺北市○○區○○○路○○號)、格子趣 西寧二店(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麥格子漢 中二店(址設臺北市○○區○○街○○○○號)內格位之承租人 ,明知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 00號、00000000號),為訊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想 公司)及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克公司)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 取得指定使用於電腦硬體、電腦軟體、讀卡機、攜帶式硬碟 及手機護套、手機帶、行動電話保護套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 (商標註冊號、圖樣、專用期間、商品類別詳如附件一、二 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 販賣、陳列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復明知其自臺北車站後站 ,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50 元至180 元之價格所購入之印 有如附件一、二所示商標圖樣之造型隨身碟及手機護套等商 品,均係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竟仍基於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3 年5 月前某日時起至為警查 獲時止,在如附表所示店內之格子櫃位,公開陳列、販賣仿 冒上開商標圖樣之隨身碟、手機套等商品予不特定之人。 經訊想公司人員於103 年5 月16日、17日及員警於103 年11 月18日分別佯為顧客,以附表所示售價購得如附表所示之各 仿冒商品後,經訊想公司及耐克公司授權必爾斯藍基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必爾斯公司)確認為仿品,始悉上情。案經訊 想公司及必爾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柏安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訊問坦承 不諱(偵557 卷第68頁反至69頁、偵6800卷第27頁反至28頁 、偵6798卷第27頁反至28頁、本院卷第29頁反至30頁),核 與證人陳澄樟、洪紹航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6800卷第9 至11頁、偵6798卷第9 至11頁),並有格子櫃位之名片、統 一發票、商標註冊資料、租格∕專櫃廠商設櫃合約、蒐證照 片等在卷可稽(偵7215卷第13至19頁、偵557 卷第15至20頁 、第27至33頁、第40至45頁、第52至59頁、偵6800卷第13至 17頁、第29至33頁、偵6798卷第14至17頁),復有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扣案可資佐證。又觀諸卷附之扣案物品照片,可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確實印有如附件一、二所示之商標 圖樣,而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商品之包裝 材質、外觀、包裝規格說明及包裝條碼均與真品不同、無防 偽雷射貼紙、明顯低於真品售價;附表編號6 至編號7 所示 之商品均無NIKE制式型、色號、成分標示、洗標與真品不符 、且無UPC 貼標,均確屬仿冒商品等情,亦有告訴人訊想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必爾斯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及 授權書等附卷可參(偵7215卷第13至19頁、偵557 卷第15至 20頁、第27至33頁、第40至45頁、第52至59頁、偵6800卷第 17頁、第29至33頁、偵6798卷第14至17頁)。而如附件一、 二所示商標審定號之商標圖樣(詳參附件),係告訴人訊想 公司及耐克公司分別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 用於如附件一、二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均仍於商標專 用期限內,被告未經同意即公開陳列並販賣印有如附件一、 二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告訴人訊想公司及耐克公司之 商標專用權一節,亦據告訴代理人林子清、必爾斯公司品牌 保護經理王先迪證述詳(偵7215卷第10至12頁、偵557 卷 第11至13頁、第23至25頁、第36至38頁、第48至50頁、第68 頁、第69頁、偵6800卷第27頁、第28頁、偵6798卷第27頁、 第28頁),復有附件一、二之商標註冊資料、智慧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及耐克公司授權書在卷可佐(偵7215卷第21頁、 偵6798卷第18頁),認被告所公開陳列並販賣印有如附件 一、二所示商標圖樣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確屬仿冒他人商 標之商品無訛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 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應予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 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 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103 年 5 月前某日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 ,均係基於同一販賣仿冒商品之意思,在相近之時間、地點 ,,以相同方式持續為之,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另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 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 斷。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 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公開陳列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 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 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 ,今復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害,行 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復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 、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目前擔任餐飲店店員且月收入約1 至2 萬元之經濟狀況、與父母同住且尚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狀 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之。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侵害之商標│查獲地點│售價 │購買日期│ │ │ │ │ │註冊證號 │ │(新臺幣)│ │ ├──┼────┼────────┼──┼─────┼────┼─────┼────┤ │ 1 │訊想公司│鋼鐵人3 造型隨身│1件 │00000000號│格子趣信│350元 │103年5月│ │ │ │碟MARKⅥ 8GB │ │ │義威秀店│ │16日 │ │ │ │ │ │ │ │ │ │ ├──┼────┼────────┼──┼─────┼────┼─────┼────┤ │ 2 │訊想公司│鋼鐵人3 造型隨身│1件 │00000000號│格子趣武│390 元(聲│103年5月│ │ │ │碟MARK42 8GB │ │ │昌店 │請簡易判決│17日 │ │ │ │ │ │ │ │處刑書誤載│ │ │ │ │ │ │ │ │為350 元)│ │ ├──┼────┼────────┼──┼─────┼────┼─────┼────┤ │ 3 │訊想公司│鋼鐵人3 造型隨身│1件 │00000000號│格子趣成│490元 │103年5月│ │ │ │碟微型方舟反應爐│ │ │都店 │ │17日 │ │ │ │8GB │ │ │ │ │ │ ├──┼────┼────────┼──┼─────┼────┼─────┼────┤ │ 4 │訊想公司│鋼鐵人3 造型隨身│1件 │00000000號│格子趣西│350元 │103年5月│ │ │ │碟MARK42 8GB │ │ │寧店 │ │17日 │ ├──┼────┼────────┼──┼─────┼────┼─────┼────┤ │ 5 │訊想公司│鋼鐵人3 造型隨身│1件 │00000000號│格子趣西│350元 │103年5月│ │ │ │碟IRON Patriot愛│ │ │寧二店 │ │17日 │ │ │ │國者8GB │ │ │ │ │ │ ├──┼────┼────────┼──┼─────┼────┼─────┼────┤ │ 6 │耐克公司│Jordan i-Phone6 │1 件│00000000號│格子趣成│350元 │103年11 │ │ │ │手機護套 │ │ │都店 │ │月18日 │ ├──┼────┼────────┼──┼─────┼────┼─────┼────┤ │ 7 │耐克公司│Jordan i-Phone6 │1 件│00000000號│麥格子漢│350元 │103年11 │ │ │ │手機護套 │ │ │中二店 │ │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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