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慕斯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
偵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慕斯(筆名「全仲」)明知「流體力
學必勝秘笈」一書,為
告訴人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擁有著
作財產權之教學著作,未得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
,竟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2年7月前某日時許
,由被告負責編著「流體力學焦點速成+高分題庫」一書,
再交予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 樓,不知情之
千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廖雪鳳出版、發行,以擅自重
製「流體力學必勝秘笈」內容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
產權,因認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意圖銷售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
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慕斯本件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
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
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
訴人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達成
和解,告訴人遂於本院第一
審
辯論終結前
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
暨撤回刑事
告訴狀等
在卷
可稽,
堪以認定。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撤回告訴,依
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
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應
附
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向本院內補提理由書,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