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錦墉
被 告 楊麗珍
楊立榮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熊南彰
律師
被 告 余忠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20998號、104年度偵字第10302號、第101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係莊
建發,然
嗣於民國106年4月17日經變更登記代表人為莊錦墉,此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參;則其公司代表人業已變更,關於本
件訴訟程序進行,應由繼任之代表人為之,故本院認有必要,爰
依
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