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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錦墉 被   告 楊麗珍       楊立榮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余忠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20998號、104年度偵字第10302號、第101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味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係莊 建發,然於民國106年4月17日經變更登記代表人為莊錦墉,此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則其公司代表人業已變更,關於本 件訴訟程序進行,應由繼任之代表人為之,故本院認有必要,爰 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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