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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 送達代收人 孫小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孫小萍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英華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被   告 黃文貴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被   告 謝振豊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洪毓律師 被   告 李沛瑾       莊敏華       李哲瑋 被   告 朋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柏廷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黃鈺淋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俊乾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余仲銘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劉錦鳳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陳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黃文貴、謝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 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 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 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附件一、二)。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本院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 載(附件二)。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文貴、謝 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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