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
送達代收人 孫小萍
律師
訴訟
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孫小萍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張英華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被 告 黃文貴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被 告 謝振豊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洪毓律師
被 告 李沛瑾
莊敏華
李哲瑋
被 告 朋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柏廷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黃鈺淋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俊乾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余仲銘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劉錦鳳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陳政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黃文貴、謝振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 104年度智易字第10號
、 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本院
107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筆錄
所載(附件一、二)。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本院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所
載(附件二)。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新加坡商優達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文貴、謝
振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原告
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10號、107年度智易字第22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
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