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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30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儀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24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儀庭犯損壞國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儀庭意圖侮辱中華民國,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15時許, 在臺北市○○區○○○○○號○○紀念公園內,主持「十月 淪陷、割旗反殖」記者會時,先後接續將2面中華民國國旗 丟入焚燒桶內,以打火機點火燃燒,以此方式公然損壞中華 民國國旗2面。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陳儀庭固坦承其於上揭時地先後接續將2 面中華民 國國旗丟入焚燒桶內,以打火機點火燃燒,以損壞中華民國 國旗2 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中華民國國旗之犯行 ,辯稱:它不是我的國旗,因為中華民國不是我的國家,中 華民國在國際上也不被承認是國家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先後將2 面中華民國國旗丟入焚燒桶內, 以打火機點火燃燒,以損壞中華民國國旗2 面乙情,業據被 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二二八和平紀念公 園駐衛警員鄭耀中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所長陳明宗製作之職務報 告及刑案現場相片各1 份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以認 定。 ㈡刑法第160 條第1 項之損壞國旗罪,以公然損壞中華民國 之國旗為其客觀構成要件,而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 角青天白日,憲法第6 條定有明文。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4 條復規定:「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 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 ,為三與二之比。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 之一。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 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 交點上。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 比。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 第3 條第3 款至第6 款之規定。」則被告所焚燒者既為符合 上揭規定樣式、尺度及比例之青天白日紅地旗,自屬國旗無 疑,且被告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予以損壞, 即該當於本罪之構成要件。至於中華民國是否為一國際法上 之國家,甚或是否為世界各大國所承認,核與本罪之構成要 件無涉。再按國旗為國家之正式標識,代表國家並象徵一國 之主權與尊嚴,亦為國民愛國情操之所寄,舉凡世界各國皆 然,則本案被告選擇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焚燒代表中華民國、象徵中華民國主權與尊嚴之中華民國國 旗,該行為本身客觀上即足以斲傷一般國民對中華民國之情 感及國家認同之意識,無待另有何貶抑中華民國之言詞,足 見被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0 條第1 項之意圖侮辱中華民國 而公然損壞中華民國之國旗罪。其先後以火燒燬損壞國旗2 面,犯罪時間緊接,且侵害法益同一,為接續犯,僅論以一 罪。爰審酌被告為表達個人政治立場,竟作出損害國旗之不 當舉動,對國家認同造成危害之虞,行為實不足取,並參酌 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60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 (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 國旗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 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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