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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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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6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金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25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五年內 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叁 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騰公司)前於民國 101 年間因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SIVELLANA MICHELLE AGUILAR 、BORAL SHIRLY AMARO等2 人,在臺北市○○區○ ○路0 段0 號6 樓從事清潔工作,經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 於101 年11月10日在上址查獲,嗣經臺北市政府於102 年8 月27日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以違反就業服 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裁罰新臺 幣(下同)15萬元罰鍰在案,該裁罰業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 銷或廢止而確定。上騰公司又於102 年間因聘僱未經許可之 越南籍TRAN THI CUC,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從事 打掃工作,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會同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在上址查獲,嗣經臺北市政府於102 年10月16日 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1 款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裁罰15萬元罰鍰 在案,該裁罰業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而確定。詎上 騰公司之代理人即該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楊升睿(原名:楊 淇富)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從事工作,竟於103 年8 月間起,以每小時100 元、每日 約工作8 小時之代價,僱用他人申請聘僱而已許可失效之菲 律賓籍DALGO GLADYS BUENO在上騰公司承攬清潔業務之臺北 市○○區○○○路○ 段○ 號「大倉久和飯店」內從事清潔工 作。嗣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會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臺北市專勤隊)於 103 年9 月2 日在上址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 政府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上騰公司之代表人楊金東於偵查及 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偵查卷第53至54頁、本院卷第18至 19頁),並據被告公司之代理人即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楊升 睿於本院訊問時坦認:被告公司先前二次遭裁罰以及本件違 法聘僱外籍勞工事宜,均為伊所負責,由伊代理被告公司授 權給各單位及現場主任處理,本件即係由伊代理被告公司授 權予負責大倉久和飯店之現場主任涂霈芸處理聘僱事宜,並 由伊於相關支付現金申請單上簽核等情無訛(偵查卷第7 頁 反面至第9 頁、第29至32、102 頁),與證人涂霈芸於臺北 市專勤隊證述及偵查時結證情節、證人DALGO GLADYS BUENO 及介紹其至被告公司從事本件清潔工作之該公司另名清潔工 江佳珍、暨證人即大倉久和飯店人力資源部資深經理王憶菲 於臺北市專勤隊調查時證述情節(偵查卷第4 至5 、17至18 、20至21、48至49頁),互核相符,復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及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 2 年8 月27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及送達證書 、臺北市政府102 年10月16日府勞職字第00000000000 號裁 處書及送達證書、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辦理外勞查察案 件結果一覽表及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大倉久和飯店公共區 域清潔維護委任合約書、被告公司103 年8 至9 月份現金帳 、支付現金申請單、值勤表、打卡資料,以及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全國外國 人動態查詢系統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等件各1 份在卷可稽( 偵查卷第2 至3 、26至29、32至36、88至170 頁、本院卷第 5 至10頁),依前揭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顯示, DALGO GLADYS BUENO原係經勞動部許可,於100 年8 月21日 抵臺,受僱於南投縣○○鎮○○街○○巷○ 號雇主張惠珍家中 擔任家庭監護工之菲律賓國人,其許可聘僱期限原至103 年 8 月21日止,因雇主通報其於102 年9 月12日行方不明,而 於102 年9 月25日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是DALGO GLADYS BUENO 係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且於103 年8 月間已係許 可失效之外國人等情,確可認定。依上,本件被告公司之代 理人楊升睿授權涂霈芸僱用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DALGO GLADYS BUENO在該公司承攬清潔業務之大倉久和飯店內從事 清潔工作一節,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之代理人楊升睿,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不 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 第1 款之規定,被告公司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 項科以 同條第1 項所定之罰金刑。另DALGO GLADYS BUENO原係經他 人合法申請許可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已於102 年9 月 25日經撤銷、廢止,故於103 年8 月間已係許可失效之外國 人,業如前述,是起訴書記載DALGO GLADYS BUENO為他人所 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 公司前於101 年間,即曾因非法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勞 工共2 人,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6 樓從事清潔工 作,經臺北市政府處以15萬元罰鍰在案,嗣於102 年間,又 因非法聘僱未經許可之越南籍勞工1 人,在臺北市○○區○ ○路0 段0 號從事打掃工作,經臺北市政府處以15萬元罰鍰 在案,其代理人楊升睿竟不知警惕,於上開違法犯行後5 年 內再度僱用許可失效之外國人DALGO GLADYS BUENO在被告承 攬清潔業務之飯店內工作,影響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管理之 正確性,漠視國家法令,所為實有不該,並兼衡其本件僱用 期間及違法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造成本國國民就業權 益受損之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1 款、第63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罰則) 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 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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