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璁(聲請書誤載為林振部,應予更正)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716
5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7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你滋美得天然沛霸」軟膠囊壹盒、「你滋美得家庭健康
指南」壹本、「啟動代謝之鑰抗老長壽秘訣」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
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
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7165號被告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健康食品
管理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你
滋美得天然沛霸軟膠囊、你滋美得家庭健康指南等物共3件
(詳該署102年度藍字第542號
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
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
載「銷燬」2字)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之前代表人林振部因明知「你滋美得天然沛霸」
軟膠囊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為健康食品,不得標示或廣告
為健康食品,竟標示、廣告前揭膠囊具有保健功效,而涉犯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罪嫌,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嗣經該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北地檢署偵辦,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
偵查後,認林振部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
之罪足
堪認定,且被告應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科以
罰金
,而以102年度偵字第7165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691號駁回
再議而
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在卷可查。
扣案之「你滋美得天然沛霸」軟膠囊1盒、「你滋美得家庭
健康指南」1本及「啟動代謝之鑰抗老長壽秘訣」1本,為被
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前揭物品,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