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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2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璁(聲請書誤載為林振部,應予更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716 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7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你滋美得天然沛霸」軟膠囊壹盒、「你滋美得家庭健康 指南」壹本、「啟動代謝之鑰抗老長壽秘訣」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 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 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7165號被告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健康食品 管理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你 滋美得天然沛霸軟膠囊、你滋美得家庭健康指南等物共3件 (詳該署102年度藍字第54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 載「銷燬」2字)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之前代表人林振部因明知「你滋美得天然沛霸」 軟膠囊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健康食品,不得標示或廣告 為健康食品,竟標示、廣告前揭膠囊具有保健功效,而涉犯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罪嫌,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該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北地檢署偵辦,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後,認林振部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 之罪足認定,且被告應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 ,而以102年度偵字第716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691號駁回再議而 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在卷可查。 扣案之「你滋美得天然沛霸」軟膠囊1盒、「你滋美得家庭 健康指南」1本及「啟動代謝之鑰抗老長壽秘訣」1本,為被 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前揭物品,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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