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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9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密秘保持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兼 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賴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林書宇       黃永中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受秘密保持 命令 之 人 林小琪       蔡加春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院一0二年 度智易字第九十二號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 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碩公司)就附件所示證 據資料,業已向法院聲請對本案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 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 定准許在案,足見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已經被告祥碩公司釋明 可能涉及營業秘密,且係執行搜索被告祥碩公司時所扣押之 物品,依場所關連性判斷,可認為涉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 秘密,若任由他人閱覽可能妨害被告祥碩公司基於該營業秘 密之事業活動,合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第2 款要件,而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惟此部分被告 僅對具法律專業之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聲請發秘 密保持命令,而無任何電路設計專業人員,並刻意將告訴人 威盛公司內具電路設計專業之告訴代理人林小琪排除在聲請 對象之外,致因本案卷內證據資料涉及電路設計專業,非由 電路設計專業人員檢閱卷證,實難為任何訴訟上之主張,須 由告訴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盛公司)指派電路 設計專業人員檢視、閱覽後,始能進行訴訟上之主張,並協 助檢察官實行公訴。 ㈡經參酌告訴人威盛公司提出之陳述意見狀,聲請法院就如附 件所示證據資料對下列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⒈告訴代理人林小琪:林小琪係本案告訴人威盛公司之告訴 代理人,具電路設計專業背景,可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 況起訴書亦將證人林小琪之證述內容作為證明本案全部犯 罪事實,將來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林小琪到庭作證時,亦 須提示卷內相關電路圖及鑑定報告書供證人林小琪閱覽並 表示意見,故聲請對林小琪發秘密保持命令。 ⒉訴訟關係人蔡加春教授:蔡加春係南華大學資訊工程系教 授,具電路設計專業背景,起訴書亦將蔡加春出具之專家 意見書作為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將來檢察官聲請傳喚 證人蔡加春到庭作證時,亦須提示卷內相關電路圖及鑑定 報告書供證人蔡加春閱覽並表示意見,故聲請對蔡加春發 秘密保持命令。 ⒊訴訟關係人陳建銘博士:陳建銘係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 工程研究所博士,現任職萬國法律事務所科技法律部,具 電路設計專業背景,可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且其非屬告 訴人威盛公司之員工,亦與被告祥碩公司毫無商業競爭關 係,遂聲請對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 ㈢且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立法理由,秘密保持命令制 度設計之目的,本即在解決如何兼顧平衡保障一方當事人之 營業秘密及他方當事人訴訟權之問題,並以刑罰作為違反秘 密保持命令之法律效果。故本案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將來經發 秘密保持命令後,即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拘束,不得將其所 接觸之卷證資料作訴訟外目的使用,無論其所任職之公司與 被告祥碩公司有無競爭關係皆同;復因林小琪、蔡加春所為 證據方法,均為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之證據;而陳建銘雖 與受秘密保持命令之范曉玲、林翰緯律師同為萬國法律事務 所之人員,然范曉玲、林翰緯律師均為法律專業人員,故本 案仍需具電路設計專業之陳建銘協助告訴人提出訴訟上主張 及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爰就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聲請 法院對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秘 密保持命令,平衡兼顧告訴人威盛公司之訴訟權利及被告祥 碩科公司之營業秘密等語。 二、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 合左列要件者: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⒉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⒊所有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者,同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 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 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⒈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 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 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⒉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 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 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 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 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 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 )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是得作為營業秘密法 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雖依營業秘密 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 制訴訟資料閱覽,惟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 對象常即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 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 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利益 ,爰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 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 三、經查: ㈠被告祥碩公司、張棋、林書宇、黃永中、蔡乙仲因違反著作 權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2 年度智 易字第92號審理在案;於該刑事案件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 ,聲請人據以執行搜索扣得如附件⒈⑴、⑵所示之電路圖及 光碟,又被告分別提出如附件⒈⑶至⑹、⒉至⒑所示之各該 文書,其中被告祥碩公司辯稱該電路圖之說明為其公司營業 秘密,餘者為被告提出有關電路圖說明及鑑定報告引用資訊 ,皆與被告祥碩公司研發關於矽智財等資訊相關,其內容具 有秘密性,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具有經濟價 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符合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 秘密。是就此部分所涉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本院當應審酌有 無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以兼顧聲請人即檢察官就本案訴 訟進行,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 ㈡又本案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其中關於在被告祥碩 公司扣得如附件⒈⑴、⑵所示之電路圖及光碟,有無侵害告 訴人威盛公司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固待釐清,惟被告所提 出如附件⒈⑶至⑹、⒉至⒑所示之各該文書,渠等主張此部 分涉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該部分應當併予保護;爰 審酌被告祥碩公司與告訴人威盛公司關係企業間,具有競 爭關係,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均與本案相關,但因被 告究有無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仍待調查,尚難逕 謂前開證據即屬侵害告訴人之產物或衍生物,而遽以公開被 告所持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自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 必要,以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 另參酌本案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准對告 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聲請人 復聲請就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 秘密保持命令;其中告訴代理人林小琪部分,角色地位雖與 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重疊,然其本身具電路設計 專業背景,與法律專業之范曉玲、林翰緯律師有別;另告訴 代理人林小琪與訴訟關係人蔡加春同為聲請人起訴書所列人 證之證據方法,於日後證據調查之相關卷證提示過程中,有 接觸前開證據之必要;而訴訟關係人陳建銘固與告訴代理人 范曉玲、林翰緯律師同為萬國法律事務所之人員,然其專業 為電路設計,與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之法律專業 不同,雖其角色與告訴代理人林小琪之電路設計專業有重疊 之處,但林小琪著重於實務運用,陳建銘則綜合於法律整合 ,皆得作為輔助聲請人公訴電路設計專業之不足,並藉以強 化被害人即告訴人威盛公司參與訴訟程序,自有發秘密保持 命令之必要。 ㈢是本案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有屬被告祥碩公司營業秘 密情事,為兼顧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 秘密,自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雖本院前已應被告祥碩 公司聲請,對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翰緯律師發秘密保持命 令在案,但因其中事涉電路設計專業部分,聲請人認尚有請 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陳建銘輔助公訴之必要,且 告訴代理人林小琪與訴訟關係人蔡加春同屬聲請人起訴書所 載人證之證據方法,亦有接觸前開證據之必要,應許對林小 琪、蔡加春及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至被告以告訴 代理人林小琪現任職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祥碩公 司有直接競爭關係,恐因接觸前開證據而受有營業秘密重大 損失之不利益,請求本院否准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然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規定,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 金,亦即告訴代理人林小琪日後需擔負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 刑事責任,就己身已足為當之約束,復本案尚查無告訴人 有利用接觸前開證據而為不當利用情事,自不得僅以告訴代 理人林小琪現任職公司與被告祥碩公司間有直接競爭關係, 逕予排除聲請人聲請其參與本案訴訟程序,以輔助公訴進行 之必要;故被告此節所辯,欠乏依據,不足以取。 四、是本案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究有無侵害告訴威盛公司 人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仍待調查,然本質上仍屬被告祥碩公 司之營業秘密,為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 業秘密,自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且依聲請人所請,告 訴代理人林小琪、訴訟關係人陳建銘具電路設計專業,可輔 助公訴之進行,另告訴代理人林小琪、訴訟關係人蔡加春同 為起訴書所載人證之證據方法,亦有接觸前開證據之必要, 自應對渠等發秘密保持命令,以為適當程序遵循。故聲請人 聲請本院對林小琪、蔡加春及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電路圖列印表38份、光碟1片、 原扣押光碟內資料列印之電路圖38份(出處:102年4月16日 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VIA 線路圖1冊(44張)、VIA線路圖1冊(45張)、VIA線路 圖1冊(7張)、檔案光碟1片(104.tar,105.tar.gz )(出 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被告林書宇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BI _TREE 」、「Voter」、「PI_DLCELL」、「DATA_ SAMPLE」 等電路圖影本及「RX-SIPO 」方塊圖影本(出處:被告林書 宇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15、被證18、被證21、被 證22、被證25,及該書狀第4頁最上方圖、第6頁圖、第10頁 圖、第12頁圖、第16頁圖) ⑷被告蔡乙仲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查扣「PLL_ LDET」、「MM_DIV」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蔡乙仲 102 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被證3、被證7,及該書狀第4頁下方圖 、第7頁下方圖) ⑸被告黃永中於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檢附之被查扣「AM PP」、「AMPN」、「RXSM2L」、「RXDCMP」等電路圖影本( 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被證8 、被證 11、被證14、被證18,及該書狀第4頁圖、第7頁圖、第9 頁 下方圖、第14頁圖、第15頁圖) ⑹被告黃永中於102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FLT X 」方塊圖、「FL_DRIVER」電路圖、「FL_TX」電路方塊圖 、「TXFM」電路圖、「TXLM」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 中102 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24、被證27、被證29、被 證31、被證34,及該書狀第5頁圖、第7頁下方圖、第9 頁圖 、第10頁下方圖、第12圖上方圖、第14頁下方圖、第15頁下 方圖、第17頁下方圖、第18頁圖、第22頁圖、第23頁圖全部 、第24頁圖全部、第25頁圖、第26頁圖全部、第27頁上方圖 、第28頁圖) ⒉「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 :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9。被告黃永中 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⒊「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FLTX」與「 FL_TX 」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 狀被證40。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 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1。被告黃永 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⒌「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FLTX」與「FL_T X」方塊圖、暨「FL_DRIVER」、「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 狀被證42。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⒍「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年8月14日關於「AM 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 鑑定報告,暨102年8月14日關於「FLTX」與「FL_TX 」方塊圖 、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 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8月23日刑事陳報㈣狀 被證43。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 影本) ⒎「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 年8月8日及102年8 月5日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4日刑事陳 報㈡狀被證29、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3 。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年 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⒏「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 告林書宇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0、被告蔡乙仲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4。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 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 報告影本) ⒐「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 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31、被告蔡乙仲10 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15。被告林書宇102 年11月15日 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 定報告影本) ⒑上開光碟內A版本及B版本之比較說明(出處:被告祥碩公司10 3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103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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