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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9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密秘保持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兼 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賴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林書宇       黃永中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受秘密保持 命令 之 人 林小琪       蔡加春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 ),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院一0二年度智易字第九十二 號,關於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 片,⑵檔案光碟1片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 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 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 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 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定有明 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 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又參以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3條第4 項立法理由,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 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不得抗告,以 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是該 救濟限制目的,為避免因抗告程序所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 範情形,故如係法院認有原秘密保持命令有不應准許之時, 仍得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持有營業秘密之人 與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此間彼此間權益,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保持命令之人即 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就如附件 所示之證據資料,為兼顧告訴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威盛公司)之訴訟權利及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祥碩科公司)之營業秘密,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遂 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乙節,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30日准許在案。惟被告祥碩公司以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 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為 被告祥碩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但非聲請人用以證明被告犯 罪所用之證據,亦未見諸本院103年 度聲字第2585號秘密保 持命令,而認有害被告祥碩公司之權益,故無准予為秘密保 持命令之必要。是本院為平衡聲請人與被告祥碩公司權益, 遂重行審酌本院105年8月30日秘密保持命令之妥當性,以利 本件訴訟之進行。 ㈡觀諸聲請人據以請求將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 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列為本件秘密保持 命令一部,乃源自聲請人偵查中101年8月30日、102年4月16 日搜索扣押所得之物。雖聲請人於104年2月25日補充理由 聲請書表示,上述證據已於起訴書中列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 之證據,但因可能涉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故認有發 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然互核聲請人於本院104年6月10日 準備程序陳明,就證據⒈⑴光碟1 片之電路圖內容固與本案 犯罪事實有關,惟搜索時僅抽印電路圖38份,業已足證明全 部犯罪事實,另⑵檔案光碟1 片所存被告張棋之電子郵件資 料,目前並非將之列為本案證據資料,待證人詰問完畢,若 有必要會聲請調查,由此觀之,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 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實 未將之作為本案證據資料,亦即無關本案證據調查與否,是 否應作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一部,容有討論空間。 ㈢雖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仍採「卷證併送主義」,就檢察官偵查 中所得證據資料,一併檢送法院,然自92年刑事訴訟法新制 變革以來,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控方 )須負實質的舉證責任,在審判法庭活動中,與被告(含辯 護人;辯方)互為攻擊、防禦,法官居於客觀、超然、中立 、公正之立場,原則上不主動介入雙方當事人之訴訟謀略操 作;亦即有關證據資料提出,應由控辯雙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61條之1 規定指出證明之方法,除有法院依同法 第163 條規定職權調查證據外,並非蓋然調查檢察官併送之 全部卷證資料,應僅以控辯雙方提出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 據為限。則依此一說明,有關本案證據資料之調查,應以聲 請人、被告、辯護人提出及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為範圍,其 餘聲請人於起訴時併送之卷證,不在證據調查事項內,受秘 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案所得閱覽之卷證範圍亦此以為度;換 言之,聲請人既已陳明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 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未將之作為本案證 據資料,被告及辯護人復無引為有利渠等之證明方法,本院 現階段亦不對此為職權調查證據,該等證據資料自不在本院 所應調查之事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小琪、蔡加春、陳 建銘就本案所得閱覽之卷證範圍本不及於此,本院當無庸另 行知發秘密保持命令必要。 ㈣是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 冊 、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片部分,聲請併予對告訴代理人林 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惟該等 證據資料本非聲請人所指之證明方法,不在本院證據調查事 項內,縱屬有關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仍無由接觸該等證據資料,即無須發秘密保持命令。故 本院前於105年8月30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 小琪、蔡加春、陳建銘,關於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 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併予發秘 密保持命令,容有未洽。 三、綜上,本院105年8月30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 關於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 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併予發秘密保持命令,惟該等證據 資料本不在本院證據調查事項內,無關渠等應受秘密保持命 令與否,自無庸發秘密保持命令,就此部分所為裁定,應依 職權撤銷,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倘聲請人或被告、辯護人 日後聲請將該等證據資料作為本案證據調查事項一部,就此 部分仍得再行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電路圖列印表38份、光碟1片、 原扣押光碟內資料列印之電路圖38份(出處:102年4月16日 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VIA 線路圖1冊(44張)、VIA線路圖1冊(45張)、VIA線路 圖1冊(7張)、檔案光碟1片(104.tar,105.tar.gz )(出 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被告林書宇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BI _TREE 」、「Voter」、「PI_DLCELL」、「DATA_ SAMPLE」 等電路圖影本及「RX-SIPO 」方塊圖影本(出處:被告林書 宇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15、被證18、被證21、被 證22、被證25,及該書狀第4頁最上方圖、第6頁圖、第10頁 圖、第12頁圖、第16頁圖) ⑷被告蔡乙仲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查扣「PLL_ LDET」、「MM_DIV」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蔡乙仲 102 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被證3、被證7,及該書狀第4頁下方圖 、第7頁下方圖) ⑸被告黃永中於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檢附之被查扣「AM PP」、「AMPN」、「RXSM2L」、「RXDCMP」等電路圖影本( 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被證8 、被證 11、被證14、被證18,及該書狀第4頁圖、第7頁圖、第9 頁 下方圖、第14頁圖、第15頁圖) ⑹被告黃永中於102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FLT X 」方塊圖、「FL_DRIVER」電路圖、「FL_TX」電路方塊圖 、「TXFM」電路圖、「TXLM」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 中102 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24、被證27、被證29、被 證31、被證34,及該書狀第5頁圖、第7頁下方圖、第9 頁圖 、第10頁下方圖、第12圖上方圖、第14頁下方圖、第15頁下 方圖、第17頁下方圖、第18頁圖、第22頁圖、第23頁圖全部 、第24頁圖全部、第25頁圖、第26頁圖全部、第27頁上方圖 、第28頁圖) ⒉「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 :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9。被告黃永中 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⒊「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FLTX」與「 FL_TX 」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 狀被證40。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 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1。被告黃永 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⒌「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FLTX」與「FL_T X」方塊圖、暨「FL_DRIVER」、「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 狀被證42。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⒍「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年8月14日關於「AM 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 鑑定報告,暨102年8月14日關於「FLTX」與「FL_TX 」方塊圖 、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 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8月23日刑事陳報㈣狀 被證43。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 影本) ⒎「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 年8月8日及102年8 月5日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4日刑事陳 報㈡狀被證29、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3 。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年 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⒏「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 告林書宇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0、被告蔡乙仲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4。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 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 報告影本) ⒐「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 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31、被告蔡乙仲10 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15。被告林書宇102 年11月15日 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 定報告影本) ⒑上開光碟內A版本及B版本之比較說明(出處:被告祥碩公司10 3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103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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