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兼
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賴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林書宇
黃永中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受秘密保持
命令 之 人 林小琪
蔡加春
陳建銘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
),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院一0二年度智易字第九十二
號,關於如附件所示
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
片,⑵檔案光碟1片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
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
其裁定應
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
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
聲請之裁定,得為
抗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定有明
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
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
準用之。又參以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13條第4 項立法理由,秘密保持命令經准許者,除得
依第14條規定另行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外,
不得抗告,以
避免於抗告過程中,發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範之情形;是該
救濟限制目的,
乃為避免因抗告程序所生秘密外洩而無從規
範情形,故如係法院認有原秘密保持命令有不應准許之時,
仍得
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
持有營業秘密之人
與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彼此間彼此間權益,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保持命令之人即
告訴代理人林小琪及
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就如附件
所示之證據資料,為兼顧
告訴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威盛公司)之
訴訟權利及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祥碩科公司)之營業秘密,有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遂
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乙節,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30日准許在案。惟被告祥碩公司以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
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為
被告祥碩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但非聲請人用以證明被告犯
罪所用之證據,亦未見諸本院103年 度聲字第2585號秘密保
持命令,而認有害被告祥碩公司之權益,故無准予為秘密保
持命令之必要。是本院為平衡聲請人與被告祥碩公司權益,
遂重行
審酌本院105年8月30日秘密保持命令之妥當性,以利
本件訴訟之進行。
㈡觀諸聲請人據以請求將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
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列為本件秘密保持
命令一部,乃源自聲請人
偵查中101年8月30日、102年4月16
日
搜索扣押所得之物。雖聲請人於104年2月25日補充理由
暨
聲請書表示,上述證據已於
起訴書中列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
之證據,但因可能涉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故認有發
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然互核聲請人
嗣於本院104年6月10日
準備程序陳明,就證據⒈⑴光碟1 片之電路圖內容固與本案
犯罪事實有關,惟搜索時僅抽印電路圖38份,業已
足證明全
部犯罪事實,另⑵檔案光碟1 片所存被告張棋之電子郵件資
料,目前並非將之列為本案證據資料,待
證人詰問完畢,若
有必要會聲請調查,由此觀之,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
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實
未將之作為本案證據資料,亦即無關本案證據調查
與否,是
否應作為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一部,容有討論空間。
㈢雖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仍採「卷證併送主義」,就檢察官偵查
中所得證據資料,一併檢送法院,然自92年刑事訴訟法新制
變革以來,採行「改良式
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控方
)須負實質的
舉證責任,在審判法庭活動中,與被告(含辯
護人;辯方)互為攻擊、防禦,法官居於客觀、超然、中立
、公正之立場,原則上不主動介入雙方當事人之訴訟謀略操
作;亦即有關證據資料提出,應由控辯雙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61條之1 規定指出證明之方法,除有法院依同法
第163 條規定職權調查證據外,並非蓋然調查檢察官併送之
全部卷證資料,應僅以控辯雙方提出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
據為限。則依此一說明,有關本案證據資料之調查,應以聲
請人、被告、辯護人提出及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為範圍,其
餘聲請人於起訴時併送之卷證,不在證據調查事項內,受秘
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案所得閱覽之卷證範圍亦此以為度;換
言之,聲請人既已陳明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
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未將之作為本案證
據資料,被告及辯護人復無引為有利
渠等之證明方法,本院
現階段亦不對此為職權調查證據,該等證據資料自不在本院
所應調查之事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小琪、蔡加春、陳
建銘就本案所得閱覽之卷證範圍本不及於此,本院當
無庸另
行
諭知發秘密保持命令必要。
㈣是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 冊
、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片部分,聲請併予對
告訴代理人林
小琪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惟該等
證據資料本非聲請人所指之證明方法,不在本院證據調查事
項內,縱屬有關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仍無由接觸該等證據資料,即無須發秘密保持命令。故
本院前於105年8月30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林
小琪、蔡加春、陳建銘,關於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
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併予發秘
密保持命令,
容有未洽。
三、綜上,本院105年8月30日所為裁定,對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林小琪、蔡加春、陳建銘,就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
關於如附件所示證據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
片,⑵檔案光碟1 片部分併予發秘密保持命令,惟該等證據
資料本不在本院證據調查事項內,無關渠等應受秘密保持命
令與否,自無庸發秘密保持命令,就此部分所為裁定,應依
職權撤銷,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倘聲請人或被告、辯護人
日後聲請將該等證據資料作為本案證據調查事項一部,就此
部分仍得再行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
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
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⒈⑴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電路圖列印表38份、光碟1片、
原扣押光碟內資料列印之電路圖38份(出處:102年4月16日
搜索「
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VIA 線路圖1冊(44張)、VIA線路圖1冊(45張)、VIA線路
圖1冊(7張)、檔案光碟1片(104.tar,105.tar.gz )(出
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被告林書宇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BI
_TREE 」、「Voter」、「PI_DLCELL」、「DATA_ SAMPLE」
等電路圖影本及「RX-SIPO 」方塊圖影本(出處:被告林書
宇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15、被證18、被證21、被
證22、被證25,及該書狀第4頁最上方圖、第6頁圖、第10頁
圖、第12頁圖、第16頁圖)
⑷被告蔡乙仲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查扣「PLL_
LDET」、「MM_DIV」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蔡乙仲 102
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被證3、被證7,及該書狀第4頁下方圖
、第7頁下方圖)
⑸被告黃永中於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檢附之被查扣「AM
PP」、「AMPN」、「RXSM2L」、「RXDCMP」等電路圖影本(
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被證8 、被證
11、被證14、被證18,及該書狀第4頁圖、第7頁圖、第9 頁
下方圖、第14頁圖、第15頁圖)
⑹被告黃永中於102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FLT
X 」方塊圖、「FL_DRIVER」電路圖、「FL_TX」電路方塊圖
、「TXFM」電路圖、「TXLM」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
中102 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24、被證27、被證29、被
證31、被證34,及該書狀第5頁圖、第7頁下方圖、第9 頁圖
、第10頁下方圖、第12圖上方圖、第14頁下方圖、第15頁下
方圖、第17頁下方圖、第18頁圖、第22頁圖、第23頁圖全部
、第24頁圖全部、第25頁圖、第26頁圖全部、第27頁上方圖
、第28頁圖)
⒉「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
鑑定報告(出處
: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9。被告黃永中
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⒊「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FLTX」與「 FL_TX
」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
狀被證40。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
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1。被告黃永
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⒌「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FLTX」與「FL_T
X」方塊圖、暨「FL_DRIVER」、「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
狀被證42。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⒍「財團
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年8月14日關於「AM
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
鑑定報告,暨102年8月14日關於「FLTX」與「FL_TX 」方塊圖
、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
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8月23日刑事陳報㈣狀
被證43。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
影本)
⒎「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 年8月8日及102年8
月5日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4日刑事陳
報㈡狀被證29、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3
。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年
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⒏「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
告林書宇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0、被告蔡乙仲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4。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
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
報告影本)
⒐「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
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31、被告蔡乙仲10
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15。被告林書宇102 年11月15日
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
定報告影本)
⒑上開光碟內A版本及B版本之比較說明(出處:被告祥碩公司10
3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103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