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福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淳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4678、16676號)
,經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緩字第3620、
3621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福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泰公司
)、張淳賢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678、16676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福泰公司、張淳賢前因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於民國102年8
月1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4678、1667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
於民國104年9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
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業據被告張淳賢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為其擔任負責人之被
告福泰公司所進口等語(見偵字第14678號卷第5至6頁、第2
8至29頁),並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日
本郵遞包裹稅告知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更
名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5月7日FDA器
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
可佐(見偵字第14678號卷第
8至10頁、第15至18頁),足認該物品確為其等所有,且係
因本件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所得之物,聲請意旨
雖誤認扣案之物品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不影響
法律
適用。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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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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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ceet NO2 Size:20X20mm」│10盒(共2000片)│
│止血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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