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英群
被 告 陳英群
選任辯護人 莊正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騏璋律師
被 告 謝國雄
被 告 戴玉星
選任辯護人 游國棟律師
被 告 張繼智
選任辯護人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江嘉鴻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美灣股份有限公司、陳英群、謝國雄、戴玉星、張
繼智、江嘉鴻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台清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
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