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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群 被   告 陳英群 選任辯護人 莊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騏璋律師 被   告 謝國雄 被   告 戴玉星 選任辯護人 游國棟律師 被   告 張繼智 選任辯護人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江嘉鴻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美灣股份有限公司、陳英群、謝國雄、戴玉星、張 繼智、江嘉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台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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