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翌勤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逸之
選任辯護人 張宸瑜
律師
被 告 吳愛菱
選任辯護人 張義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13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
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