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憲宇
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余秋嬉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任凱庭
李進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20635 號、104 年度偵字第4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憲宇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
三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任凱庭犯如附表一編號一、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
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憲宇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余秋嬉、李進煌均無罪。
事 實
一、李憲宇為執業會計師,自行開設廣達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廣
達事務所),並聘僱吳岱珈(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另
經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確定)為廣達事務所會計人員,任凱庭
為吉芙特有限公司(下稱吉芙特公司)負責人,亦係商業會
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李憲宇為晉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晉捷公司)、金天鴻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天鴻公司)、麗
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麗舍公司)、銓動苙公司、全思美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全思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會計
事務處理,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於103 年1
月28日人變更登記晉捷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負責人,其明知
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
。於民國102 年10月間,因客戶東京著衣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嘉義市○區○○路○○○ 號1 樓,下稱東京著衣公司)係以
經營服飾網拍為業,東京著衣公司自大陸地區供應商批貨未
能取得進貨憑證,負責人鄭景太為平衡帳務,授權財務長徐
瑞雯(該二人所涉違法稅捐稽徵法等犯嫌,業經檢察官為
緩
起訴處分確定)諮詢會計師李憲宇,共同研商解決方案,雙
方議定由李憲宇提供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供東京著衣
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下稱進項發票),東京著衣公司則同意
支付發票銷售額之5 %營業稅及3 %之手續費與李憲宇,謀
議既定,李憲宇以其實際負責或設立晉捷公司、金天鴻公司
、麗舍公司、銓動苙公司、全思美公司、樂斯公司,並分別
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4,000 元不等之代價,覓
得王朝慶(103 年1 月17日變更登記為晉捷公司負責人)、
潘文龍(103 年1 月28日變更登記金天鴻公司負責人)、文
美琳(103 年1 月29日設立登記為麗舍公司負責人、張瑋軒
(103 年4 月15日變更登記樂斯公司負責人)【
上揭4 人違
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不知情之余秋嬉(
103 年4 月9 日變更登記為銓動苙公司負責人,無罪理由詳
後述)、李進煌(102 年7 月25日設定登記為全思美負責人
,無罪理由詳後述)擔任等5 家公司登記負責人,另商得黃
秋華(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另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負責之美客
族展業有限公司(下稱美克族公司)、任凱庭負責之吉芙特
有限公司(下稱吉芙特公司),上開晉捷等7 家公司形式上
受東京著衣公司委託以代理商名義開立進項發票提供東京著
衣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李憲宇明知晉捷等7 家公司,任凱庭
明知吉芙特公司於102 年12月至103 年5 月間與東京著衣公
司均無實際進銷貨或代購貨物之事實,竟與鄭景太、東京著
衣公司財務長徐瑞雯,東京著衣公司財務專員鄭敏慧、鄭琇
月、東京著衣公司會計專員黃怜嘉(上4 人所涉違反稅捐稽
徵法等罪嫌,檢察官均為緩起訴處分)、吳岱珈共同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不實之
犯意聯絡,及與東京著衣公司
負責人鄭景太、財務長徐瑞雯、會計人員鄭敏慧、鄭琇月、
黃怜嘉等人共同基於幫助東京著衣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先由王朝慶、潘文龍、文美琳、余秋嬉、黃
秋華、任凱庭、李進煌分別以晉捷等7 家公司負責人身分,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購領得空白發票,及向金融機構開設存款
帳戶後,交與李憲宇統籌負責財務、稅務及會計事務,李憲
宇再指示吳岱珈填製晉捷等7 家公司不實進貨發票與東京著
衣公司、交付上開公司帳戶存摺、印章與東京著衣公司出納
人員鄭敏慧製造東京著衣公司虛偽資金流向使用。東京著衣
公司會計人員依據李憲宇帳務及資金規劃流程,自102 年12
月起至103 年6 月間,明知晉捷等7 家公司非東京著衣公司
實際交易對象,由東京著衣會計人員黃怜嘉製作內容載明服
飾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東京著衣公司進貨明細與廣達
事務所會計人員吳岱珈,吳岱珈即據此開立如附表二至附表
八所示晉捷等7 家公司發票共176 紙,供東京著衣公司充當
進項憑證使用,虛開發票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 億7,56萬
9,226 元,並將上開不實之銷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捷
等7 家公司公司帳冊,而黃怜嘉取得如附表二至附表八所示
不實發票後,亦將該等不實進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東京
著衣公司帳冊。
嗣東京著衣公司出納人員鄭敏慧再以進貨付
款名義,將東京著衣公司資金匯入或現金存入其自李憲宇交
付之晉捷等7 家公司銀行帳戶,虛偽製造資金流向後,再自
晉捷等7 家公司銀行帳戶將該等款項全數以現金提領,鄭琇
月
旋即聯繫黃嘉惠處理本應支付實際交易對象之貨款,黃嘉
惠指派不知情之陳志忠、柳哲翔、洪尾及張育誌等人前往東
京著衣公司臺北辦公室向鄭敏慧收取上開現金,再交由黃嘉
惠(所涉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緩刑確定)以地下通匯
管道匯至鄭景太開設於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帳號第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用於支付貨款與東京著衣公司實際進貨
廠商。經核東京著衣公司持如附表二至附表八所示176 紙發
票(扣除103 年3 月及5 月進貨退出及折讓單2 筆金額1,13
3,327 元,淨額1 億7,447 萬5899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總計逃漏102 年度營業稅110 萬835 元、
103 年度營業稅762 萬2,968 元,實際逃漏稅額為865 萬1,
137 元(經扣減留底稅額72,666元東京著衣公司於裁罰處分
核定前補繳稅款,故處漏稅額之0.5 倍即罰鍰432 萬5,568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及管理之
正確性。
二、李憲宇為樂斯公司實際負責人且負責會計事務處理之主辦會
計人員,與吳岱珈明知樂斯公司並無實際進銷貨行為,竟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
之鄧晉媛(103 年3 月12日變更登記為負責人)、張瑋軒(
103 年4 月15日變更登記為負責人)以樂斯公司登記負責人
身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購領得空白發票後,李憲宇再指示吳
岱珈以樂斯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九所示發票共19紙,供吉芙
特公司、晉捷公司、全思美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虛開發
票金額達1,651 萬8,739 元,並將上開不實之銷貨資料填製
會計憑證記入樂斯公司帳冊。嗣吉芙特公司、晉捷公司、全
思美公司持如附表九所示19紙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無
證據證明上開公司有逃漏營業稅,未生逃漏稅
捐之結果),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
管理之正確性。
三、李憲宇於103 年1 月間籌設麗舍公司(委由不知情之文美琳
於103 年1 月29日擔任登記負責人)、樂斯公司(委由不知
情之張瑋軒於103 年4 月15日擔任登記負責人)之實際負責
人且負責處理會計事務之主辦會計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
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股款,而為下列
犯
行:
⒈為使麗舍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竟利用不正當方法,致財務報
表發生不正確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由李憲宇於
103 年1 月28日將設立資本額30萬元存入麗舍公司籌備處開
設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麗舍公司帳戶),充作股款收
足證明,並製作內容不
實之股東文美琳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簽證委託
書,並於各項會計報表上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李憲宇
再出具麗舍公司股款業經收足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嗣於翌
(29)日由李憲宇指示不詳身分之成年員工將前揭文件持向
臺北市政府申辦公司設立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
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核准設立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以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
理之正確性。李憲宇旋自麗舍公司上開驗資帳戶內提領30萬
元,資本額全數未用於麗舍公司之經營。
⒉為使麗舍公司完成增資變更登記,又利用不正當方法,致財
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由李憲
宇於103 年3 月27日,將增資款200 萬元存入麗舍公司帳戶
,充作股款收足證明,同時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股
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簽證委託書,並於各項會計報表
上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李憲宇再出具麗舍公司股款業
經收足之查核報告書,嗣於同年月31日,由李憲宇指示不詳
身分之成年員工將前揭文件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辦公司變更登
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核准
變更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以生
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李憲宇製作完
成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旋於103 年3 月28日,自麗舍公司
上開驗資帳戶內匯出1,008,745 元、990,030 元共計199 萬
8,775 元,增資款未用於麗舍公司之經營。
⒊為使樂斯公司完成增資變更登記,竟利用不正當方法,致財
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由李憲
宇於103 年4 月25日,將增資款163 萬元存入樂斯公司開設
在玉山銀行海山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充作股
款收足證明,同時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款現金股款明細表
、資本額變動表、簽證委託書,並於各項會計報表上蓋用公
司及負責人印章後,李憲宇再出具樂斯公司股款業經收足之
查核報告書,嗣於同年月29日,由李憲宇指示不詳身分之成
年員工將前揭文件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辦公司變更登記,使該
管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核准變更登記
,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
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李憲宇製作完成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後,即於103 年4 月28日,自樂斯公司上開驗資帳戶
內匯出121 萬487 元,增資款全數未用於樂斯公司之經營。
四、任凱庭係吉芙特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
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任凱庭明知公司股款應確實向股
東收足,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惟為使吉芙特公司完
成設立登記,竟基於違反公司法、填製不實財務報表、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向不詳身分之成年人借貸資金(下稱
金主)代作存款餘額證明,由金主於100 年8 月31日將設立
資本額200 萬元匯入任凱庭開設於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帳
號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輾轉匯入吉芙特公司籌備處開
設在同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充作股款收足證明
,任凱庭再製作內容不實之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
負債表、委託書,並於各項會計報表上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後,委託不知情之惠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
出具吉芙特公司股款業經收足之查核報告書,嗣於100 年9
月5 日將前揭文件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辦公司設立登記,使該
管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核准設立登記
,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以生損害於主
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任凱庭於會計師完成查
核簽證資本額作業後,即於100 年9 月2 日通知金主,自吉
芙特公司上開驗資帳戶內轉出200 萬元,資本額全數未用於
吉芙特公司之經營。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
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屬
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
準備程
序中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8 至
109 頁、122 至123 頁、第126 至127 頁、卷三第209 至21
5 頁、353 至369 頁,第156 至157 頁、第397 頁),且
迄
至
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
揆諸前開規定,爰逕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
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關聯性
,且
核屬書證、
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
或經
偽造、
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
調查程序,況
公訴人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
堪認均具
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部分
㈠
訊據被告李憲宇固坦承為晉捷公司、金天鴻公司、麗舍公司
、銓動苙公司、全思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於事實欄一
所
載時間指示吳岱珈填製晉捷等7 家公司如附表二至八所示
176 張發票後,交由東京著衣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於
營業稅申報時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該進項稅額之事實,被告
任凱庭固坦承為附表一編號7 吉芙特公司負責人,有同意被
告李憲宇處理開立發票給東京著衣公司,並將中國信託營業
部帳戶及彰化銀行萬華分行帳戶之存摺印鑑交給李憲宇使用
之事實,惟均
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
捐等犯行,被告李憲宇辯稱:我是依據營業稅法第3 條規定
,營業人受他人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交付他人者,視同
銷售,晉捷等7 家公司與東京著衣公司間為代購交易,不是
虛偽交易,邑偉公司以自己名義進口報關,一定要開發票給
東京著衣公司,因為邑偉公司拒絕開立發票,故東京著衣公
司與邑偉公司合意作第二線的代購合約,由樂斯公司、吉芙
特公司、晉捷公司委託東京著衣公司人員代為領取現金付款
給邑偉公司,邑偉公司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匯到鄭景太在大陸
的帳戶,在支付大陸進貨廠商,晉捷等七家公司總共開立的
1.74億發票(含貨價168,786,104 及手續費發票)給東京著
衣公司,向東京著衣公司收取5%營業稅計約843 萬稅款,如
數申報為銷項稅額繳納給國庫無誤,國庫沒有少收一毛錢營
業稅,整個交易架構(金流物流均為真實),經東京著衣公
司的簽證會計師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認可同意,東京著衣公司
及晉捷等七家公司既沒有逃漏稅犯意,也沒有逃漏稅結果云
云。被告任凱庭辯稱:伊當時與李憲宇、徐瑞雯討論三角貿
易的代購架構,吉芙特公司是代購的三角貿易公司,幫東京
著衣公司作三角貿易進口貨物進來,吉芙特公司是中間商依
照東京著衣公司指示與大陸廠商作代購云云,經查:
㈡本案東京著衣公司自大陸進口服飾下單採購之交易流程,係
由東京著衣公司採購人員到大陸工廠(檔口)挑選採購下單
,貨送至東京著衣公司在大陸地區東筦辦公室後,由東京著
衣公司當地品檢人員負責檢驗及包裝,而後委由邑偉公司將
貨運送至東京著衣公司在嘉義倉庫;報關流程則以邑偉公司
名義報關,報關產生之關稅、營業稅則由邑偉公司連同運費
一併向東京著衣公司開發票請款,因向大陸廠商採購進貨沒
有進項憑證,故產生東京著衣公司進項發票不足之問題;鄭
景太遂授權徐瑞雯與被告李憲宇共同研商解決方案,雙方議
定由被告李憲宇以代理商名義提供進項發票給東京著衣公司
,並支付代理商營業稅5 %及手續費3 %,被告李憲宇為附
表一編號1 至4 、7 、8 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103 年
4 月8 日變更登記為晉捷公司負責人,由被告李憲宇以晉捷
等7 家公司與東京著衣公司簽訂代理商採購合約書,被告李
憲宇於事實欄一所載時間指示吳岱珈填製晉捷等7 家公司如
附表二至八所示176 張發票後,交由東京著衣公司充當進項
憑證使用,並於營業稅申報時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該進項稅
額865 萬1,137 元,東京著衣公司則支付晉捷等7 家公司貨
款,
嗣後再由東京著衣公司公司人員鄭敏慧提領晉捷等7 家
公司帳戶內現金,由鄭琇月聯繫黃嘉惠處理如是事實欄一所
示地下匯兌方式支付大陸進貨商等事實,有附件所示證據在
卷
可稽,被告李憲宇、任凱庭對於客觀事實並不爭執,此部
份事實首
堪認定。
㈢就本案是否為代購交易
一節
⒈
證人徐瑞雯於審理時證稱:正常的作業流程應該是大陸廠商
要開發票給我,但以這個業界來說,大陸廠商是不會開發票
給臺灣業者,所以正常的流程都是透過報關行幫我們進口,
它也幫忙開發票給我,報關行會去對這些港口,報關行會去
對這些工廠,但報關行會開發票給我們,自大陸進口貨物都
是透過邑偉公司報關及運送,邑偉公司是貨運商,也是物流
業者,但沒辦開足額發票給東京著衣公司。東京著衣公司與
被告李憲宇代表晉捷等7 家公司簽訂代理商採購合約目的就
是要有進貨發票,訂貨部份是由東京著衣公司採購直接去中
國下單訂貨,再將訂貨明細交給代理商,由晉捷等7 家公司
幫東京著衣公司作進貨就是開發票的流程,是被告李憲宇提
議規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3 至347 頁)。
⒉證人黃嘉惠於偵查時及審理時證稱:因為東京著衣公司於10
3 年要上市上櫃,鄭琇月要我們墊高衣服單價開發票,這樣
會申報不實且不符成本,邑偉公司不願意配合,所以變更合
作模式,所以邑偉公司就純粹幫他們報關送貨,就開貨物處
理費跟運費發票,至於伊叫邑偉公司員工去東京著衣公司簽
收143,861,294 元,當時伊是為了服務客戶東京著衣公司,
所以幫忙處理東京著衣公司要交給大陸廠商的貨款,是匯到
鄭景太在大陸的戶頭,是用地下匯兌方式,這不是邑偉公司
進的貨,就不開貨款發票,邑偉公司只是貿易商等語(見10
3 年度偵字第20635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397 至399 頁、
偵卷五第66至82頁、本院卷四第356 至361 頁)
⒊由以上東京著衣公司採購、報關及付款流程,可知對東京著
衣公司而言,邑偉公司身分為貨運業者,除提供進口貨物所
需之報關業務外,黃嘉惠提供匯兌業務等其他服務,被告
所
稱有東京著衣公司徐瑞雯、邑偉公司代表曾上彬與伊代表廖
淑慧間三方會談邑偉公司為第二線代理商,也是進口商云云
,業經證人徐瑞雯、黃嘉惠、曾尚彬所否認(見本院卷三第
333 頁、本院卷四第205 、358 、399 頁),東京著衣公司
固然有與晉捷等7 家公司簽訂代理商採購合約書,實際上本
係由東京著衣公司採購人員自行至大陸採購貨物,並自行於
該公司東筦辦事處收貨,品檢及驗收貨物,
業據證人鄭東漢
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8780號卷,下
稱他字卷第223 及反面),被告李憲宇對此客觀事實亦不爭
執,此時貨物所有權已歸東京著衣公司,經濟實質上為自購
交易,邑偉公司貨運服務僅為將東京著衣自購之貨物由東京
著衣東筦辦事處運送至東京著衣嘉義倉庫,無從僅因貨物由
邑偉公司名義報關即將貨運服務解釋為代購行為,亦無從認
邑偉公司屬代購業者,邑偉公司既非代購業者,自無須開立
貨款全額發票。
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1 項:「將貨物之所
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及同條第
3 項第3 款「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者」視為銷售貨物,晉捷等七家公司實質上既從未以自己名
義向大陸廠商採購貨物,自不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 條所稱之代購。另依統一法票處理辦法第17條:「營業
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
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綜觀卷內晉捷公司等
7 家公司開立予東京著衣公司之統一發票,均未有「代購」
字樣(見本院卷二第139 至144 頁反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承辦人平莉絹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列印
扣押物卷),亦不
符合統一發票處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
⒌本案東京著衣匯至晉捷等七家公司之款項,事後又由東京著
衣公司人員領出後支付大陸進貨廠商,已如前述,則晉捷等
7 公司並未實際取得貨款之所有權,被告李憲宇自陳:樂斯
公司、吉芙特公司、晉捷公司委託東京著衣公司代收代付款
項給邑偉公司,我設立8 家公司是一個集團,會計都是吳岱
珈,因為我不相信吳岱珈,所以把晉捷等7 家公司帳戶之存
摺印章授權東京著衣公司人員領錢去支付給邑偉公司貨款,
也就是代購交易的貨款不是我們可以支配的貨款,要透過東
京著衣公司來支配,代購交易就是紙上交易,代購交易我有
職能分攤的約定,當我很多職能都弱化的話,例如我收款的
職能授權給東京著衣去做,我總不能把開發票交給東京著衣
去做,這樣就太誇張了,所以我可以把匯款授權給東京著衣
去做,所以代購交易跟三角貿易的職能弱化的結果,形同是
紙上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至75、第196 頁反面、本院
卷三第345 頁),核與證人吳岱珈於警詢時證稱:伊受僱於
被告李憲宇在廣達事務所及帥將軟體公司擔任會計,晉捷等
7 家公司開發票給東京著衣公司並作帳兼報稅業務都是李憲
宇直接指示我這樣作,晉捷等7 家公司發票及發票張由伊統
購保管等語(見他卷第190 及反面)自明,從本件交易架構
,資金流由東京著衣公司所有且實質控制,晉捷等7 家公司
亦不經手交易價金,又東京著衣公司實質上為自購交易,晉
捷等7 家公司自始未提供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之勞務,東京
著衣公司本無給付貨款或代購款項予晉捷等7 家公司之義務
,尚難僅以形式上合約、輾轉之資金代收流程安排認定有代
購交易之事實。被告任凱庭為吉芙特公司負責人,且自陳伊
親自與東京著衣公司之財務長徐瑞雯接洽,並應徐瑞雯要求
開立彰化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帳戶方便他們匯款,該
帳戶資料都是交李憲宇的廣達事務所處理,由廣達事事務所
開發票給東京著衣公司,吉芙特沒有實際負責代購業務,就
是依照徐瑞雯與李憲宇的協議去處理等語(見他卷第100 頁
至101 頁、本院卷四第114 至117 頁),承上,被告李憲宇
、任凱庭辯稱本案為代購交易或三角貿易而有實際交易云云
,核非可採。則被告李憲宇為實質負責人兼主辦會計,被告
任凱庭為商業負責人均明知東京著衣公司係自行向大陸廠商
採購進貨,而晉捷等7 家公司並非實際交易對象,亦無代購
交易之事實,被告任凱庭明知上情,仍提供公司帳戶及發票
供被告李憲宇使用,由吳岱珈受被告李憲宇委託依照東京著
衣公司人員提供之進貨明細填製附表二至八晉捷等7 家公司
不實發票176 紙之事實明確。
㈣被告李憲宇辯稱晉捷等7 家公司均依法報繳由營業稅,尚無
虛報進項稅額,無逃漏營業稅云云,不可採之理由:
⒈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
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
營業稅。」第3 條第1 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
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第15條第1 項、第3 項
規定:「(第1 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
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第3 項)進項
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第19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
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
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第33條第1 款規定:「營業人以
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
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
稅額之統一發票。……」第35條第1 項規定:「營業人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
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
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
稅額。……。」又「營業人雖有進貨事實,惟不依規定取得
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
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該項已申報扣抵之銷項營業稅額
顯未依法繳納,仍應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9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該項
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又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
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
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
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
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
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業經改制前行政法院87年度7 月份
第1 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在案。可知,我國現行加值型
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
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必
須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始符合營
業稅課徵之目的,如取得非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
憑證,則係幫助實際交易對象逃漏營業稅,自屬違章行為。
(見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字第339 號、107 年度判字第
41號)。
⒉依大法官釋字第685 號解釋理由書:「租稅義務之履行,首
應依法認定租稅主體、租稅客體及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
屬,始得論斷法定納稅義務人是否已依法納稅或違法漏稅。
第三人固非不得依法以納稅義務人之名義,代為履行納稅義
務,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以契約改變法律明定之納
稅義務人之地位,而自為納稅義務人。因此非法定納稅義務
人以自己名義向公庫繳納所謂「稅款」,僅生該筆「稅款」
是否應依法退還之問題,但對法定納稅義務人而言,除法律
有明文規定者外,並不因第三人將該筆「稅款」以該第三人
名義解繳公庫,即可視同法定納稅義務人已履行其租稅義務
,或法定納稅義務人之租稅義務得因而免除或消滅,換言之
,公庫財政上之收支情形,或加值型營業稅事實上可能發生
之追補效果,均不能改變法律明定之租稅主體、租稅客體及
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而租稅義務之履行是否符合法
律及憲法意旨,並非僅依公庫財政上之收支情形或特定稅制
之事實效果進行審查,仍應就法定納稅義務人是否及如何履
行其納稅義務之行為認定之,始符前揭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
。」
⒊本案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為東京著衣公司,不因與晉捷等
7 家公司簽訂形式上之代購合約而改變其納稅義務人地位,
至晉捷等7 家公司以自己名義向依法向公庫報繳營業稅,並
不能因此否認該東京著衣公司(進貨主體)「取具非實際交
易對象進項憑證行為」對稅捐稽徵效率之危害性,更無法否
認「其造成當期營業稅短收結果」之客觀事實,因此其行為
之違法性與可責性仍然存在,並因此發生有害之漏稅結果。
是東京著衣公司實質上有逃漏進口貨物營業稅,因被告李憲
宇、任凱庭為上開事實欄所載行為,產生無進銷貨及代購事
實晉捷等7 家公司繳納營業稅之課稅義務,僅生晉捷等7 家
公司得於法定期限內
聲請返還稅款問題,是被告此部分主張
,有所誤解。
㈤商業會計法第71條,其
犯罪主體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同
法第四條規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
規定,固不包含實際負責人。而所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同法第2 條第項2 所稱商業會計事
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
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被告李憲宇固為晉捷、金
天鴻、麗舍、銓動苙、全思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非登記
負責人,固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惟被告李憲宇
自承實際負責公司管理經營,公司統一發票均由伊指示會計
吳岱珈所開立,由會計師事務所助理陳暐婷記帳,再將開立
之發票交給東京著衣公司,陳暐婷做的
傳票不一定對的,我
們事後要報稅時還要再確認及調整,而且我自己親自在做八
家公司包含樂斯,國稅局查帳時,在做成本分析表的時候,
在核對銷貨明細的時候,在核對資金流程的時候,發現有錯
,帳務在事後,包括104 、105 年都有配合更正,所以
扣案
的這裡面的資料都已經舊掉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9 9
頁),並據證人吳岱珈證述在卷,且在廣達會計師事務所扣
得上開公司之帳冊明細、傳票、發票、大小章
等情(見本院
卷二第198 頁反面),則該公司會計事務亦在其主管範圍內
,堪認被告李憲宇同時負責該公司會計事務,而屬商業會計
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明確。
㈥
綜上所述,被告李憲宇為會計師,身為晉捷等5 家公司實質
負人並為主辦會計,被告任凱庭為吉芙特公司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2 人均明知晉捷等7 家公司非實際進貨廠商或有代購
交易存在,而仍依東京著衣公司提供之進貨明細,由被告李
憲宇指示會計人員吳岱珈填載不實之進項發票,而有
直接故
意等情,足堪認定,且被告李憲宇,任凱庭與東京著衣公司
負責人鄭景太、財務長徐瑞雯就偽以代理商採購名義已有協
議填載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事前合意,並
由被告李憲宇提供進項發票等資料,是被告李憲宇、任凱庭
、吳岱珈與東京著衣公司與鄭景太、東京著衣公司財務長徐
瑞雯,東京著衣公司財務專員鄭敏慧、鄭琇月、東京著衣公
司會計專員黃怜嘉(下稱東京著衣公司人員)上開事實欄一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而為共同
正犯,亦可認定。則代購交易既為不實,該代購合約即屬用
於逃漏稅捐之
詐術或不正當方法,東京著衣公司即有違反稅
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形,
則被告李憲宇、任凱庭自有幫助東京著衣公司逃漏稅之情。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憲宇、任凱庭犯行均堪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部分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為樂斯公司實質負責人,並負責樂斯公司會
計事務處理,指示吳岱珈開立發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違
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辯稱:樂斯公司由邑偉公司購買貨物
後,銷售予晉捷公司及吉芙特公司,再由這兩家公司以自行
銷售東京著衣公司及銷售予其他5 家案內公司再轉售東京著
衣公司完成整個交易。樂斯公司授權鄭敏慧交付給邑偉公司
簽收26,705,162元,之後貨物所有權歸樂斯公司所有,樂斯
公司之後再銷售給晉捷公司16,413,586元,再銷售吉芙特公
司6,205,721 元,再銷售全思美公司4,085,855 元,都有銷
貨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等銷貨明細支持,樂斯公司有實
際進銷事實云云(見被告答辯狀卷四第118 至120 頁、本院
卷五第12頁)。經查:
㈡被告李憲宇為樂斯公司實質負責人且負責會計事務處理為主
辦會計人員指示吳岱珈開立附表九所示發票共19紙,供吉芙
特公司、晉捷公司、全思美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記入公司
帳冊之事實,業經證人張瑋軒、吳岱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明確,且有扣案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三
第23至109 頁)此部份事實,可以認定。
㈢被告李憲宇辯稱樂斯公司開立發票為真實交易云云,惟樂斯
公司係被告李憲宇為前述為解決東京著衣公司進項憑證不足
,而於103 年1 月28日新設公司,樂斯公司固未取具進項憑
證仍開立發票給上開3 家公司之就是其商業目的之事實,為
被告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76頁及反面),且被告任凱庭於
準備程序時亦證稱:我不知道吉芙特公司有收樂斯公司發票
,我自己本業沒有和樂斯公司交易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
367 頁)核與證人吳岱珈於偵訊時證稱:樂斯公司沒有對外
營業等語相符(見他字卷第204 頁反面),而本案被告李憲
宇亦承認本案代購交易主要目的是使東京著衣公司帳務合理
化(即是取得合法進項發票),據以申請上市上櫃,而邑偉
公司並非代理商或進口商已如前述,故由前述資金流、當事
人真意及契約目的認定為東京著衣公司、晉捷等7 公司與樂
斯公司間交易係屬不實銷貨交易。被告李憲宇所辯,顯為
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
公訴意旨雖認登記負責人張瑋軒與被告李憲宇、吳岱珈共犯
是實欄二犯行,惟附表九所示發票開立時間為103 年3 月至
6 月間,而張瑋軒係於103 年4 月15日變更登記為負責人,
並陳稱由被告邀約張瑋軒擔任登記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均
不知情亦沒有叁與等情(見他卷109 反面-114頁、偵卷六第
372 頁反面),查保管公司之銀行存摺、大小章、依被告李
憲宇指示開立發票、作帳及報稅處理,業據證人吳岱珈證述
核與被告陳述樂斯公司帳戶資料及大小章都保管在廣達會計
事務所明確(見他字卷第190-206 頁、本院卷二第76頁反面
),依卷內事證,難認張瑋軒明知有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而
與被告李憲宇、吳岱珈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犯行,併此敘
明。
㈤被告指示吳岱珈開立如附表九所示之發票19紙,無證據證明
吉芙特公司、晉捷公司、全思美公司有逃漏營業稅之事實,
僅成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憑證及記入不實罪。
三、事實欄三部分
訊據被告李憲宇固坦承為麗舍公司、樂斯公司實際負責人並
處理公司上開設立股款及增資股款、帳務、受託會計師查核
簽證等行為,惟堅決否認有違反公司法等犯行,辯稱:這些
資金都是我的錢,⑴上開30萬元資金係於103 年1 月29日整
筆存入帥將軟體公司之玉山銀行帳戶內,是關係企業間之資
金調度,也是麗舍公司支付給帥將公司「人力支援費之預付
款」,處理麗舍與東京著衣公司三角貿易業務,有帥將公司
於103 年4 月30開立26萬元之銷貨發票,並提出進項憑證明
細表、損益表、分類帳為證。⑵上開200 萬元,嗣於103 年
3 月28分別轉帳1,008,745 (含手續費30元)及990,030 元
出去。其中:1,008,745 元係匯入晉捷玉山銀行帳戶,用以
「支付貨款」,有證3 麗舍公司進項憑證明細表為證,實際
上進貨共計12,608,908元,上開貨款僅係一小部分;990,03
0 元係匯入樂斯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係麗舍公司間接以晉捷
公司名義匯入支付給樂斯公司之貨款,因晉捷公司有向樂斯
公司進貨5,631,793 元,所以向麗舍公司借款,但麗舍公司
尚欠晉捷公司貨款約1000多萬,這筆借款最後會抵貨款,有
103 年3-4 月統一發票扣抵聯明細表、晉捷公司103 年3-4
月統一發明細表為證,這是關係企業資金調度及貨款支付,
都有作帳;⑶樂斯公司增資款163 萬元,嗣於103 年4 月28
日、4 月30日分別轉帳1,210,487 匯給行地紡織公司作為「
貨款」,因樂斯公司有幫行地紡織公司代銷貨物,663,959
元係匯給帥將公司,因帥將公司需用錢支付薪資、租金及各
項營業開銷,故向樂斯公司「調錢」支付帥將公司勞務費等
語(見被告答辯狀卷一、本院卷四第208 至209 頁、本院卷
五第13至17頁)。
㈠被告李憲宇為麗舍公司、樂斯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處理公司上
開設立股款及增資股款、帳務、受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業務,
如事實欄所示之款項匯入麗舍公司、樂斯公司如事實欄三所
示帳戶內,同時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均無實際出資)繳納
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簽證委託書,並於各項會
計報表上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李憲宇再出具麗舍公司
、樂斯公司股款業經收足之查核報告書,嗣由李憲宇指示不
詳身分之成年員工將前揭文件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辦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
,而核准登記,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被
告隨後即自上開公司驗資帳戶內提領匯出事實欄三所載之款
項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公司登記負責人文美琳、張瑋軒、吳
岱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借名登記協議書、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03 年10月14日國世中正字第103000
0074號函及所附對帳單、103 年10月31日國世中正字第1030
000081號函及所附傳票(見偵卷0000-000 、269-275 頁)
、(設立登記)簽證委託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麗舍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見偵卷
0000-000 頁)、(增資登記)簽證委託書、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麗舍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
摺影本(見偵卷0000-000 頁)、麗舍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卷三161 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3 年10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031009234 號函及所附交易
明細表、103 年11月21日玉山個(存)字第1031106252號函
及所附傳票(見偵卷0000-000 、242-250 頁)、簽證委託
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樂斯公司玉
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卷0000-000 頁
)、麗舍公司國泰世華對帳單、帥將公司玉山銀行對帳單、
、晉捷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被告公司法答辯卷一第5
-6、10頁)在卷
可證,被告對客觀事實亦不爭執,此部份事
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並提出麗舍、樂斯公司財務報表、發票及
報稅資料,依其所提之麗舍公司103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
月30日之損益表(見被告公司法答辯卷一第8 頁),麗舍公
司103 年營業收入淨額為13,692,326元,與附表四103 年2
月至4 月開立發票予東京著衣公司之銷售總額相符,惟如前
述,東京著衣公司於本案之進貨為該公司人員親自到大陸各
檔口採購,並由東京著衣公司東莞辦事處人員收貨及驗收,
事實上屬自購交易,麗舍公司並無為東京著衣公司代購之可
能,其開立予東京著衣公司之銷貨發票均認屬不實統一發票
,麗舍公司既103 年全年度之銷貨金額全數為開立不實發票
之金額,即可認麗舍公司開立之目的為替東京著衣公司提供
不實進項憑證,而無實際經營行為,且被告自始均陳明本案
代購交易為紙上交易,則被告李憲宇身為會計師,明知股東
未實際繳納股款,仍製作不實公司財務報表表明收足且自為
簽證程序,於完成設立登記後之
翌日103 年1 月29日即自麗
舍公司驗資帳戶現金提領30萬元轉入伊經營之帥將軟體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帥將公司),及於增資驗資完成後,103 年
3 月28日自麗舍公司驗資帳戶內匯出199 萬8,775 元,雖其
主張為預付人力支援費及支付晉捷公司貨款、以晉捷名義匯
給樂斯公司貨款云云,本院已認上開公司間除了形式上有發
票流及金流外,無實際交易或代購交易存在,故被告所辯資
本用於公司經營,顯與事證未合自不可採。
㈢依李憲宇答辯(十一)、(十八)狀(見被告公司答辯卷一
第122 頁、本院卷五第13頁)陳明:「樂斯公司銷貨對象以
晉捷公司及吉芙特公司為主,並不直接對東京著衣公司銷貨
,是屬於我的七家公司之間的內部銷貨」、「樂斯公司的全
實際貨物來源,則為東京著衣公司指定的進口商邑偉集團公
司」、「實際情況是樂斯公司未取得進貨發票」、「因樂斯
公司103 年4 月28日回款給行地紡織公司是預收貨款,不必
提供銷貨明細,行地紡織負責人無出庭作證必要」云云,本
案已認定東京著衣公司進貨係自購交易,可知樂斯公司進銷
貨金額均為不實,樂斯公司係用作虛開銷貨發票予晉捷、吉
芙特及全思美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則樂斯公司
既非實際經營,自無進銷貨及關係企業往來之情形,被告李
憲宇上開主張103 年4 月28日匯款1,210,487 元至行地紡織
公司係預付貨款及103 年4 月30日匯款663,959 元至帥將公
司係關係企業間資金調度,均不可採。何以被告既主張樂斯
公司的全部實際貨物來源係進口商邑偉集團公司,又給付佔
增資款200 萬約60%之貨款支付與行地紡織公司,即有可疑
,且依證人吳岱珈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提供的流程圖中,最
後一層供貨來源樂斯公司,進項來源被告李憲宇當時要求伊
優先向行地紡織公司及大運企業社買發票等語,且有伊與被
告李憲宇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字卷第192 頁反面、第197
頁反面)在卷可憑,叁以被告所提樂斯公司進銷貨金額統計
表所示,樂斯公司1 至6 月之進項金額已多數辦理進貨退回
申報,剩餘金額僅4,161 元,若樂斯公司已合法取得向行地
紡織公司進貨之發票(見同上卷李憲宇公司法卷第161 頁)
,應無不申報進項扣抵營業稅額之理,亦徵預付貨款之說並
不可採,被告明知股東鄧晉媛、鄧戎發、張瑋軒為實際繳納
增資款,又以會計師身分簽證後,旋將相關款項匯出其負責
之他公司,即認其明知驗資後領回增資款。而於公司於辦理
設立、變更登記時,被告有製作並提出前開發生不實結果之
財務報表,交由不知情之成年員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申
請麗舍、樂斯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使承辦之公務員因而將
前開不實事實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亦臻明灼。
㈣綜上所述,被告李憲宇如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均
堪以認定
,被告上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語而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四、事實欄四部分
㈠訊據被告任凱庭固坦承為吉芙特公司負責人,並於100 年8
月設立登記並驗資完成、惟矢口否認有違反公司法犯行,辯
稱:100 年8 月31日存入驗資帳戶的驗資款200 萬元,係向
朋友借調,急於100 年9 月3 日還款,係基於個人節省利息
的考慮,但設立日前3 個月籌備期已支出622,829 元,公司
成立後,將個人55萬代步車折舊轉入公司使用,屬實體資金
到位,101 年6 月1 日向玉山銀行貸款100 萬元,101 年7
月24日向富邦銀行申請50萬元青年創業貸款,均用於公司,
個人所購房屋租借公司使用,依市場行情12個月租金及押金
14,000元,101 年間上開資金都用於支付公司得標之押標金
及購料款,伊投入資金共4,910,278 元云云。
㈡被告任凱庭為公司負責人,有於事實欄四所載時間自伊開設
於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帳戶,輾轉匯入吉芙特公司籌備處
開設在同行帳戶,充作股款收足證明,任凱庭再製作內容不
實之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委託書,並於
各項會計報表上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委託不知情之惠
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惠英會計師,出具吉芙特公司股款業
經收足之查核報告書,嗣於100 年9 月5 日將前揭文件持向
臺北市政府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業據被告任凱庭供承在卷,
且有華泰商業銀行103 年10月21日(103)華泰總松德字第10
808 號函及所附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3 年11月7 日(103)
華泰總松德字第11428 號函及所附傳票(見偵卷二第200-23
0 、231-233 頁)、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古
芙特公司華泰銀行存摺影本、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卷三第
154-156 頁)
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按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其立法目
的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公司應收之股款,
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
提出不實之申請,即已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
會議96年刑議字第4 號提案決議意旨叁照);又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
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增資股款未實際募足,而
以暫時借資及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
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
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自均構成
本罪(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自第419 號、107 年度台上字
第26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叁照),是本案被告任凱庭向金
主借資200 萬款項顯不足以認定公司實際上確已收足股東所
應繳納之股款,充作吉芙特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之股款供驗資
查核,旋於2 日(9 月2 日)後即行悉數匯出,業經詳述如
前,是以吉芙特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被告
明知上情,竟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委請不知情之會計師向
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提出不實之申請,即應成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被告雖以其後續投入資金及
設備抵充股款等情,對已構成吉芙特公司驗資不實即不生影
響,尚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任凱庭上開所辯,顯係
圖卸飾詞,殊無
可採,本案罪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科刑:
㈠事實欄一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6 月6 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刪除第3 項「
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
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 條之
法
律變更,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⒉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著有
判例叁照)。而
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
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
叁照)。商業會計法第71條,其犯罪主體所謂「商業負責人
」,依同法第四條規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
律有關之規定,固不包含實際負責人。而所謂「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同法第2 條第項2 所稱商
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
、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被告李憲宇固為
晉捷、金天鴻、麗舍、銓動苙、全思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並非登記負責人,固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惟被
告李憲宇自承實際負責公司管理經營,附表二至五、八所示
公司統一發票均由伊指示會計吳岱珈所開立後記帳,再將開
立之發票交給東京著衣公司,業據證人吳岱珈證述在卷,則
該公司會計事務亦在其主管範圍內,堪認被告李憲宇同時負
責該公司會計事務,而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明確
。被告李憲宇雖非吉芙特公司、美客族公司之商業負責人、
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惟證人任凱庭、黃秋華應被告邀約提
供公司帳戶資料及發票及發票張與被告李憲宇使用開立發票
,業據被告李憲宇、任凱庭所不爭執,並據證人黃秋華、證
人即記帳業者李佩玲證述明確(見他卷第118 頁反面至第
119 、131 頁反面),被告李憲宇就指示吳岱珈開立附表六
、七之發票乃受與被告任凱庭、黃秋華之委託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
⒊核被告李憲宇、任凱庭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任凱庭又其幫助如納稅義務人東
京著衣公司逃漏如事實欄所示金額之營稅之行為,係犯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李憲宇犯同法
第2 項之會計師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就如附表二至八所示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原含有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揆
諸前揭說明,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自
不另論以
業務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
決意旨叁照)。
⒋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
犯罪動機起
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叁與。又關於犯意聯絡
,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叁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因
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本無
成立該犯罪之餘地,惟如其與有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共
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以
正犯或共犯論。東京著衣公司之鄭景太、財務長徐瑞雯、會
計人員鄭敏慧、鄭琇月、黃怜嘉與被告李憲宇、任凱庭、吳
岱珈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東京著衣公
司人員雖不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
1 項之規定,皆為共同正犯。
⒌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
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
疑慮。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
決叁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
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
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
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
則,加以判斷之。查本件被告等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二至八
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及幫助如東京著衣公司逃漏
稅捐之行為,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時空密接,侵
害同一
法益,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
接續犯,各僅論以一
罪。再被告李憲宇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執行業務之
會計師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應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被告
任凱庭所犯係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罪,係以共同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
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
記入帳冊罪,則如附表二至八所示被告李憲宇、任凱庭就附
表七部份,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2 罪間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及記入不實罪
處
斷。
㈡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李憲宇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被告李憲宇
與吳岱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事實欄三部分
⒈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
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設立或增資之股
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
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與確定原則相悖,
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均構成違反公司法第
9 條第1 項之犯罪,至於嗣後股東有無繳納股款,以及公司
實際有無營運,均與已經成立之犯罪不生影響。因此,公司
應收股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除於公司設立時會發生外,公
司增資時亦會發生,兩者均有本條項之適用。惟公司法第9
條1 項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
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
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
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最高法院106 年
度台上字第3110號判決意旨叁照)。而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
際負責人」在內。再公司法第38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各
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
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
「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
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
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
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不論其是否具有公司法規定之
身分,均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
⒉查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其內容係記載
資產、負債及權益,應為資產負債表之一種,乃商業會計法
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
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被告為麗舍、樂
斯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5 款之利用
不正方法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
法第214 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 款之罪當然含有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性質,依
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即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
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員工持
以行使申請登記,為
間接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
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
罪處斷。
㈣事實欄四部分
核被告任凱庭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
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當然含有刑法第215 條業務
登載不實罪之性質,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即不再論以刑
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被
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查核不實之財務報表及持以行使,為
間接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
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
不實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
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㈤被告李憲宇上開事實欄一、二、三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李憲宇具有會計師身分,且為晉捷公司、金天鴻
公司、麗舍公司、銓動苙公司、全思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
主辦會計人員,被告任凱庭為吉芙特公司負責人,竟與東京
著衣公司人員謀議以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提供進項憑證
,並因此幫東京著衣公司逃漏稅捐,不僅破壞國家商業會計
法制,致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更
紊亂稅捐稽徵體制,併考量本案被告任凱庭係聽從被告李憲
宇建議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無實際獲取手續費,被
告李憲宇所獲報酬逾500 萬(見沒收部份),另就被告李憲
宇、任凱庭上開事實欄三、四犯行,影響公司股東、債權人
及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安全,並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對於
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素行、
智識程度、
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被告
李憲宇迄今仍以其專業會計知識作為狡辯,犯後態度不佳,
且身為會計從業人員卻以違法方式操作財稅及會計制度,及
被告2 人各自主導執行公司設立登記事宜,並被告任凱庭對
外借得驗資款項等叁與情節輕重,兼衡被告李憲宇自述政大
法律系畢業,會計師高考及格,目前仍是職業會計師,收入
普通,現在還有在經營廣達會計師事務所,目前沒有人需要
撫養。被告任凱庭自述大漢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畢業,目前
在餐廳打工,有精神方面障礙,目前生活、經濟困難(見本
院卷四第463 頁),嗣
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考量其犯罪之行為態
樣及所侵害法益類類型、責任非難重複性之程度,依刑法第
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並分別就被告李憲宇
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 元
折算1 日之標準。被告任凱庭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1 日之標準。
六、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4至68、70至76(見本院卷二第139 至14
4 頁),附表九所示之轉帳傳票(見本院卷三第至71頁)及
其餘扣案之銷貨明細、統一發票(見本院卷三第23至35頁、
73至109 頁),扣案編號C-1-1 「存摺2 本(余秋嬉)」、
編號C-1-2 「存摺1 本(麗舍)」、編號C-1-3 「存摺1 本
(廣達會計師事務所)」編號C-1-4 「存摺1 本(樂斯)」
、編號C-1-5 「存摺1 本(吉芙特)」、編號C-1-6 「存摺
2 本(文美琳)」、編號C-1-7 「存摺1 本(金天鴻)」、
編號C-1-8 「存摺2 本(王朝慶)」、編號C-1-9 「存摺1
本(鄧晉媛)」、編號C-1- 10 「存摺3 本(李憲宇)」、
編號C-1-11「存摺1 本(潘文龍)」、編號C-1-12「存摺3
本(晉捷)」、編號C-1- 13 「存摺2 本(銓動苙)」、編
號C-2-1 「支票本1 本(金天鴻)」、編號C-2-2 「支票本
1 本(麗舍)」、編號C-2-3 「支票本1 本(晉捷)」編號
C-2-4 「支票本1 本(樂斯)」、編號C-5-1 「提款卡9 張
」、編號C-6-1 「協議書1 本」、編號C-8-1 「銷貨明細1
本」、編號C-8-2 至C-8-11銷貨明細10本、編號C-9-1 「公
司大小章16顆(含ikey3 個)」(104 年保管字第870 號,
見本院卷二第87至156 頁)。扣案物編號H-1 「公司印鑑印
文(樂斯)」、編號H-2 「公司登記(樂斯)」、編號H -3
「傳票」、編號H-4 「轉帳傳票」、編號H-6 「3 、4 月統
一發票」、編號H-7 「進項明細」、本院104 刑保管872 號
吳岱珈六人之流程圖兩張、發票廠商(對話紀錄一張)、陳
宜珮
持有之東京著衣公司明細分類帳、立沖帳目明細表、轉
帳傳票(晉捷手續費分攤)(104 刑保管872 號證物、本院
104 刑保869 號,見本院卷二198 至241 頁)、由李佩玲所
持有之為美客族、晉捷記帳報稅資料,如本院卷一第41-42
頁扣案物品清單所載(104 刑保管871 號證物)。本院104
刑保管868 號證物:陳暐婷提出之樂斯、晉捷、吉芙特、金
天鴻帳冊明細及傳票,及保管之木製橫條章、出貨帳冊明細
、出貨明細、統一發票、公司大小章,如本院一第29-33 頁
扣押物品清單(104 刑保管868 號證物),均屬已行使供報
稅之用或屬公司或他人所有之物,而存摺、印章等物已欠缺
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不宣告沒收。
二、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就
被告因本案交易所收取3 %手續費部份就是佣金報酬,為被
告所不爭,其雖主張伊收取手續費金額共既5,713,122 元,
惟另依東京著衣公司提出之「手續費計算及支付統計表」、
手續費明細分類帳(見偵卷一第255 至258 頁)比對手續費
未稅金額7,842,966 元與前段「廠商商品進貨商品彙總表」
、「取得廠商發票明細表」(見偵卷一第134-135 頁)之手
續費金額相符,再依沖帳傳票編號所代表之日期比對東京著
衣公司存摺影本及金流記錄(見偵卷一第152 至176 頁),
可知東京著衣之手續費(含稅)支出多有相對應之發票及付
款記錄,發票既為晉捷等7 家公司開出,應可認被告確實有
收到相關款項,總計被告收到手續費(含稅)總額為8,235,
115 元(附表二編號43、50、52、54、58、69,附表三編號
7 、14、21,附表四編號2 、10、16,附表五編號4 、8 ,
附表六編號1 、3 、14、16,附表七編號2 、8 、9 、11、
14、15、18、20、22、24、25、27、28,附表八編號6 、10
)。被告不法所得應為手續費未稅金額,然晉捷公司開立之
發票編號「ZV00000000」(發票日期103/3/20,銷售額3,92
8,114 ,傳票摘要其他手續費)、「ZV00000000」(發票日
期103/3/26,銷售金額11,110,000,傳票摘要其他手續費折
讓)、「ZV00000000」(發票日期103/5/30,銷售金額23,3
27,傳票摘要手續費折讓單),末三筆無相對應之進貨月份
及金額,此有退貨折讓及其他名義款項,因此應將相關金額
扣除後,被告就本案所獲不法所得為5,048,149 元【計算式
:280,200 (全思美公司)+1,059,882 (吉芙特公司)+
388,056 (金天鴻公司)+299,473 (美客族公司)+2,39
2,839 (晉捷公司)+228,924 (銓動苙公司)+398,805
(麗舍公司),見偵卷一第257-258 頁】。被告辯稱手續費
另外開發票,還要繳營所稅及還要扣除成本云云,此部分公
司有繳納營業所得稅部份,被告未提出相關資料
以實其說,
且犯罪所得本不得扣除成本,被告所辯難為有利之認定。另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李憲宇給付被告任凱庭銷售額1 %至2 %
云云,惟此部份為被告任凱庭、李憲宇所否認(見本院卷二
第18頁),且依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任凱庭有取得此部份
報酬,故此部分不為沒收諭知。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附表二至八所示發票共178 紙,供東京著衣公司
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虛開發票金額達1 億7,674 萬2,553 元
,故
起訴書認為103 年逃漏營業稅部分為770 萬6,300 元。
惟查晉捷實業有限公司二筆進貨退出及折讓(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59:103 年03月發票號碼ZV00000000,銷售額1,110,0
00元,稅額55,500元、編號78103 年05月發票號碼ZV0000
0000,銷售額23,327元,稅額1,166 元)應作進貨金額減項
,起訴書附表二誤將進貨減項作為進貨金額重複計入,致晉
捷公司高估進貨減項兩倍之金額。扣除103 年3 月及5 月進
貨退出及折讓單2 筆金額0000000 元,如附表二至附表八所
示176 紙發票(合計1 億7,447 萬5899元,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103 年度營業稅762 萬2,968 元,
故起訴書認為103 年逃漏營業稅部分為770 萬6,300 元,就
幫助逃漏稅額為8 萬3,332 元部份,業經本院認定不構成犯
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各與本院上
開
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起訴意旨認被告李憲宇就事實欄三1 至3 所示犯行,亦涉犯
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經查,同法第8 條規定,所
謂「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而公司之經理人在
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本案觀全卷並無被告李
憲宇於是實欄三所載時間為登記負責人或依公司法第29條規
定選任且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理人登記之相關資料,自難認
為公司負責人,而得繩以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而麗舍
、樂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文美琳、張瑋軒,依卷內事證該2
人是借名登記為負責人,並未叁與公司業務,尚難認其涉及
本件事實欄三所示之犯罪,是亦無從認定被告李憲宇所為本
件犯行係與具有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之文美琳、張瑋軒共同
犯罪,自無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被告就上
揭公司部分當無可能以共同正犯
推定其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
1 項之罪。此部份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依法為無罪之
諭知,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是屬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
略以:
㈠被告余秋嬉為銓動苙公司負責人,被告李進煌為全思美公司
負責人,均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李憲宇、
余秋嬉、任凱庭、李進煌明知「晉捷等7 家公司」與東京著
衣公司均無實際進銷貨行為,竟與鄭景太、徐瑞雯、鄭敏慧
、鄭琇月、黃怜嘉、吳岱珈等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之犯意聯絡,以及與徐瑞雯、鄭敏慧、鄭琇月、黃怜嘉、吳
岱珈等人共同基於幫助東京著衣公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為事實欄一所載之行為,因認被告
余秋嬉、李進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黃秋華(所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美客族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負責人。被告李
憲宇明知公司股款應確實向股東收足,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
明收足,惟為使美客族公司完成增資變更登記,竟與黃秋華
、李佩玲(所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
於違反公司法、填製不實財務報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
意聯絡,由黃秋華以1 萬5,000 元之代價,委託李佩玲代作
存款餘額證明,李佩玲即於102 年12月2 日,將增資款1,50
0 萬元存入美客族公司開設在聯邦商業銀行通化簡易分行帳
號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充作股款收足證明,再由李
憲宇製作內容不實之股東繳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委託書
,並於各項會計報表上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另出具美
客族公司股款業經收足之查核報告書,嗣於102 年12月17日
將前揭文件持向新北市政府申辦公司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
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核准變更登記,並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
公司資本額審核之正確性。被告李憲宇製作完成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後,李佩玲旋於102 年12月3 日,自美客族公司上開
驗資帳戶內匯出1,500 萬元,增資款全數未用於美客族公司
之經營。因認被告李憲宇涉犯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叁照)。
三、被告余秋嬉、李進煌被訴起訴事實貳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余秋嬉、李進煌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
附件所示供述及
非供述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余秋嬉、李進煌固坦承各曾登記為銓動苙公司、全
思美公司負責人,均矢口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被
告余秋嬉辯稱:伊只承認借名當人頭,被告李憲宇說一個月
有3,000 元報酬,李憲宇沒有說要開發票給東京著衣公司,
其他都不知情云云。被告李進煌辯稱:當初哥哥李憲宇說伊
當掛名負責人,一個月給3-5 千元,公司帳戶存簿、大小章
、發票本都由李憲宇保管,伊不知道是違法的,因為有簽借
名登記協議書云云。辯護人為被告余秋嬉辯稱:被告余秋嬉
有跟被告李憲宇簽約,和李憲宇簽約時也有講清楚如有不法
由李憲宇負責,因余秋嬉並不熟悉實際運作情形,且協議書
上寫的很清楚,余秋嬉根本不知道李憲宇會為違法行為,身
為公司負責人當然要領發票給公司使用,但不代表一定會為
違法行為,且所有憑證都是李憲宇指示職員開立,被告余秋
嬉也都沒有叁與這個行為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余秋嬉於103 年4 月29日變更登記為銓動苙公司負責人
、李進煌於102 年7 月25日登記為全思美公司負責人乙節,
有各該公司登記案卷為憑。
⒉公訴意旨雖以附件所示文件證明被告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而幫助東京著衣公司逃漏稅等節,至多僅能證明被告余秋嬉
、李進煌曾以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身分出具使用統一發票申請
書及申請統一發票本使用之事實,均尚無從據而推論被告2
人確有明知及參與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
⒊況查被告李憲宇
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在借名登記協議書
有向借名人承諾不會做犯法事情,否則要賠償他們,伊有跟
余秋嬉、李進煌說東京著衣是跟大陸買貨,透過進口商進口
,進口商不願意開發票,所以我們必須作為東京著衣的代購
商,伊都有跟他們講資金流程,就是東京著衣付錢給伊,伊
有跟他們強調這個有進貨事實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5頁反面
、卷四第453 頁),與被告2 人前開所辯大致相符,且有借
名登記協議書在卷
可佐,
參酌附件所示證人所言,被告余秋
嬉、李進煌均未與東京著衣公司人員接觸或謀議開立進項發
票一事,亦經證人吳岱珈、廖淑慧均證稱銓動苙、全思美公
司之實質負責人為李憲宇,由吳岱珈受李憲宇指示開立發票
等情,已認定如前,證人徐瑞雯於審理時證稱:代購合約都
是李憲宇處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334 頁),堪認其等
辯稱並未實際參與公司事務等情,應非虛妄。
㈣綜上各情勾稽觀之,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前開證據資料,均尚
不足以證明被告余秋嬉、李進煌涉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
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此外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2人
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被告李憲宇被訴起訴事實叁、二部分:
㈠公訴意旨
無非以被告李憲宇之供述、證人李佩玲、黃秋華之
證述、聯邦商業銀行103 年10月24日聯業管(集)字第1031
0324851 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款明細表、103 年11月11日聯業
管(集)字第10310326710 號函及所附傳票、資本額查核報
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美客族公司聯邦銀行帳戶存摺
影本、歷史交易明細103 偵20635 卷㈡P253-254、000-000
-0反、偵卷㈢p.166-167、169為其論據。
㈡經查,證人黃秋華為美客族公司負責人,且102 年12月辦理
增資1,500 萬程序係委由被告李憲宇辦理且製作各項會計報
表並由李憲宇以會計師身份出具資本查核報告書後,向新北
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等節,業據被告李憲宇供陳明確,核與
證人黃秋華證述相符,且有美客族公司登記案卷可佐,此部
份事實首堪認定。惟查美客族公司負責人黃秋華於偵訊時證
稱:只有102 年12月底那次拜託李憲宇處理增資,是伊自己
業務上有需要,李憲宇是會計師,所以請教他如何增資、伊
在這二次增資有向金主借錢,是伊自己找金主,金主只知道
伊借錢的用途就是把錢放在帳戶,時間到了再還他,金主不
知道伊要驗資,伊付他利息,李憲宇只是幫伊辦理增資手續
,他不知道資金來源(見偵卷四第32-33 頁),而金主李佩
玲於偵訊時證述:是因為李憲宇介紹才認識黃秋華,伊有借
錢給黃秋華增資,金額伊不記得了,伊知道黃秋華是要辦理
增資,是李憲宇問伊要不要借錢給黃秋華,是黃秋華本人跟
伊借的,黃秋華是李憲宇介紹的(見偵卷六第386-389 頁)
,可知證人間所述已有歧異,縱認美客族公司102 年12月之
不實增資係李憲宇介紹金主李佩玲給黃秋華借錢充作增資款
,然事後領出增資款一節,證人李佩玲偵訊時
結證稱:伊存
入錢之後,還有領出錢都是將存摺交給黃秋華,驗資辦理公
司登記只要存摺影本就可以等語明確(見偵卷六第387 頁)
,難認被告李憲宇於製作會計報表及具查核報告時,已明知
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或上開證人間謀議為本案驗資不實之
情,難認被告李憲宇有參與該不實增資案之共犯。
㈢綜上,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前開證據資料,均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李憲宇涉共同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此外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
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8條、第214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
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啓泰
法 官 廖建傑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一 │事實欄一 │李憲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 │任凱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李憲宇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肆萬│
│ │ │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二 │事實欄二 │李憲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 │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
├───┼──────┼───────────────────┤
│三 │事實欄三 │李憲宇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
│ │ │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叁罪,各處有期│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
│ │ │折算壹日。 │
├───┼──────┼───────────────────┤
│四 │事實欄四 │任凱庭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
│ │ │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晉捷公司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1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88,335│ 4,417│
├──┼──────┼──────┼────────┼────────┤
│2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242,383│ 12,119│
├──┼──────┼──────┼────────┼────────┤
│3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384,894│ 19,245│
├──┼──────┼──────┼────────┼────────┤
│4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310,005│ 15,500│
├──┼──────┼──────┼────────┼────────┤
│5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373,553│ 18,678│
├──┼──────┼──────┼────────┼────────┤
│6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2,633,821│ 131,691│
├──┼──────┼──────┼────────┼────────┤
│7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3,744,023│ 187,201│
├──┼──────┼──────┼────────┼────────┤
│8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250,464│ 62,523│
├──┼──────┼──────┼────────┼────────┤
│9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399,550│ 69,978│
├──┼──────┼──────┼────────┼────────┤
│10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594,673│ 79,734│
├──┼──────┼──────┼────────┼────────┤
│11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320,563│ 66,028│
├──┼──────┼──────┼────────┼────────┤
│12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062,446│ 53,122│
├──┼──────┼──────┼────────┼────────┤
│13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649,147│ 82,457│
├──┼──────┼──────┼────────┼────────┤
│14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033,010│ 51,651│
├──┼──────┼──────┼────────┼────────┤
│15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953,140│ 47,657│
├──┼──────┼──────┼────────┼────────┤
│16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2,539,071│ 126,954│
├──┼──────┼──────┼────────┼────────┤
│17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459,995│ 23,000│
├──┼──────┼──────┼────────┼────────┤
│18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977,606│ 48,880│
├──┼──────┼──────┼────────┼────────┤
│19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711,145│ 35,557│
├──┼──────┼──────┼────────┼────────┤
│20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2,583,726│ 129,186│
├──┼──────┼──────┼────────┼────────┤
│21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984,027│ 99,201│
├──┼──────┼──────┼────────┼────────┤
│22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488,627│ 24,431│
├──┼──────┼──────┼────────┼────────┤
│23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1,409,279│ 70,464│
├──┼──────┼──────┼────────┼────────┤
│24 │102年12月 │ QC00000000 │ 583,870│ 29,194│
├──┼──────┼──────┼────────┼────────┤
│25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550,332│ 77,517│
├──┼──────┼──────┼────────┼────────┤
│26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2,554,796│ 127,740│
├──┼──────┼──────┼────────┼────────┤
│27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2,539,449│ 126,973│
├──┼──────┼──────┼────────┼────────┤
│28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3,489,350│ 174,468│
├──┼──────┼──────┼────────┼────────┤
│29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3,083,895│ 154,195│
├──┼──────┼──────┼────────┼────────┤
│30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664,075│ 83,204│
├──┼──────┼──────┼────────┼────────┤
│31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745,207│ 87,260│
├──┼──────┼──────┼────────┼────────┤
│32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2,864,685│ 143,234│
├──┼──────┼──────┼────────┼────────┤
│33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473,214│ 73,661│
├──┼──────┼──────┼────────┼────────┤
│34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2,536,245│ 126,812│
├──┼──────┼──────┼────────┼────────┤
│35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821,806│ 91,090│
├──┼──────┼──────┼────────┼────────┤
│36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611,308│ 80,565│
├──┼──────┼──────┼────────┼────────┤
│37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785,048│ 89,252│
├──┼──────┼──────┼────────┼────────┤
│38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696,958│ 84,848│
├──┼──────┼──────┼────────┼────────┤
│39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246,502│ 62,325│
├──┼──────┼──────┼────────┼────────┤
│40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299,671│ 64,984│
├──┼──────┼──────┼────────┼────────┤
│41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371,647│ 68,582│
├──┼──────┼──────┼────────┼────────┤
│42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9,388,010│ 969,401│
├──┼──────┼──────┼────────┼────────┤
│43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8,404│ 920│
├──┼──────┼──────┼────────┼────────┤
│44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84,552│ 4,228│
├──┼──────┼──────┼────────┼────────┤
│45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162,729│ 58,136│
├──┼──────┼──────┼────────┼────────┤
│46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655,864│ 32,793│
├──┼──────┼──────┼────────┼────────┤
│47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711,380│ 35,569│
├──┼──────┼──────┼────────┼────────┤
│48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4,833│ 742│
├──┼──────┼──────┼────────┼────────┤
│49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30,327│ 1,516│
├──┼──────┼──────┼────────┼────────┤
│50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8,795│ 440│
├──┼──────┼──────┼────────┼────────┤
│51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801,090│ 40,055│
├──┼──────┼──────┼────────┼────────┤
│52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64,314│ 3,216│
├──┼──────┼──────┼────────┼────────┤
│53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41,886│ 2,094│
├──┼──────┼──────┼────────┼────────┤
│54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737,338│ 86,867│
├──┼──────┼──────┼────────┼────────┤
│55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16,942│ 847│
├──┼──────┼──────┼────────┼────────┤
│56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577,940│ 28,897│
├──┼──────┼──────┼────────┼────────┤
│57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3,928,114│ 196,406│
├──┼──────┼──────┼────────┼────────┤
│58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84,543│ 4,227│
├──┼──────┼──────┼────────┼────────┤
│59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671,246│ 83,562│
├──┼──────┼──────┼────────┼────────┤
│60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527,507│ 76,375│
├──┼──────┼──────┼────────┼────────┤
│61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479,102│ 73,955│
├──┼──────┼──────┼────────┼────────┤
│62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321,473│ 66,074│
├──┼──────┼──────┼────────┼────────┤
│63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523,625│ 76,181│
├──┼──────┼──────┼────────┼────────┤
│64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944,775│ 97,239│
├──┼──────┼──────┼────────┼────────┤
│65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582,654│ 79,133│
├──┼──────┼──────┼────────┼────────┤
│66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322,718│ 66,136│
├──┼──────┼──────┼────────┼────────┤
│67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786,998│ 89,350│
├──┼──────┼──────┼────────┼────────┤
│68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50,753│ 7,538│
├──┼──────┼──────┼────────┼────────┤
│69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479,445│ 23,972│
├──┼──────┼──────┼────────┼────────┤
│70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25,880│ 1,294│
├──┼──────┼──────┼────────┼────────┤
│71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46,800│ 2,340│
├──┼──────┼──────┼────────┼────────┤
│72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453,960│ 22,698│
├──┼──────┼──────┼────────┼────────┤
│73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5,750│ 788│
├──┼──────┼──────┼────────┼────────┤
│74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22,770│ 1,139│
├──┼──────┼──────┼────────┼────────┤
│75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101,170│ 55,059│
├──┼──────┼──────┼────────┼────────┤
│76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4,320│ 216│
├──┼──────┼──────┼────────┼────────┤
│77 │103年06月 │ AQ00000000 │ 79,630│ 3,982│
├──┼──────┼──────┼────────┼────────┤
│ │ 小計 │ │ 109,979,178│ 5,498,963│
└──┴──────┴──────┴────────┴────────┘
晉捷公司進貨退出及折讓
┌──┬──────┬──────┬────────┬────────┐
│編號│申報期別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1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110,000│ 55,500│
│起訴│ │ │ │ │
│附表│ │ │ │ │
│二編│ │ │ │ │
│號59│ │ │ │ │
│) │ │ │ │ │
├──┼──────┼──────┼────────┼────────┤
│2 (│103年05月 │ ZV00000000 │ 23,327│ 1,166│
│起訴│ │ │ │ │
│附表│ │ │ │ │
│二編│ │ │ │ │
│號78│ │ │ │ │
│) │ │ │ │ │
├──┼──────┼──────┼────────┼────────┤
│ │ 小計 │ │ 1,133,327│ 56,666│
└──┴──────┴──────┴────────┴────────┘
晉捷公司進項淨額
┌────────────────┬────────┬────────┐
│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 │ 108,845,851│ 5,442,297│
└────────────────┴────────┴────────┘
附表三:金天鴻公司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1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152,957│ 7,648│
├──┼──────┼──────┼────────┼────────┤
│2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539,320│ 26,966│
├──┼──────┼──────┼────────┼────────┤
│3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859,675│ 42,984│
├──┼──────┼──────┼────────┼────────┤
│4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808,612│ 40,431│
├──┼──────┼──────┼────────┼────────┤
│5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654,755│ 32,738│
├──┼──────┼──────┼────────┼────────┤
│6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660,705│ 33,035│
├──┼──────┼──────┼────────┼────────┤
│7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110,281│ 5,514│
├──┼──────┼──────┼────────┼────────┤
│8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18,736│ 5,937│
├──┼──────┼──────┼────────┼────────┤
│9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707,646│ 35,382│
├──┼──────┼──────┼────────┼────────┤
│10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716,218│ 35,811│
├──┼──────┼──────┼────────┼────────┤
│11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729,492│ 36,475│
├──┼──────┼──────┼────────┼────────┤
│12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782,139│ 39,107│
├──┼──────┼──────┼────────┼────────┤
│13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576,260│ 28,813│
├──┼──────┼──────┼────────┼────────┤
│14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08,915│ 5,446│
├──┼──────┼──────┼────────┼────────┤
│15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569,277│ 28,464│
├──┼──────┼──────┼────────┼────────┤
│16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359,131│ 17,957│
├──┼──────┼──────┼────────┼────────┤
│17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774,587│ 38,729│
├──┼──────┼──────┼────────┼────────┤
│18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145,182│ 57,259│
├──┼──────┼──────┼────────┼────────┤
│19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913,312│ 45,666│
├──┼──────┼──────┼────────┼────────┤
│20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867,169│ 93,358│
├──┼──────┼──────┼────────┼────────┤
│21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68,860│ 8,443│
├──┼──────┼──────┼────────┼────────┤
│ │ 小計 │ │ 13,323,229│ 666,163│
└──┴──────┴──────┴────────┴────────┘
附表四:麗舍公司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1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20,910│ 1,046│
├──┼──────┼──────┼────────┼────────┤
│2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627│ 31│
├──┼──────┼──────┼────────┼────────┤
│3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613,311│ 30,666│
├──┼──────┼──────┼────────┼────────┤
│4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827,328│ 41,366│
├──┼──────┼──────┼────────┼────────┤
│5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041,636│ 52,082│
├──┼──────┼──────┼────────┼────────┤
│6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001,178│ 50,059│
├──┼──────┼──────┼────────┼────────┤
│7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086,200│ 54,310│
├──┼──────┼──────┼────────┼────────┤
│8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946,794│ 47,340│
├──┼──────┼──────┼────────┼────────┤
│9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313,318│ 65,666│
├──┼──────┼──────┼────────┼────────┤
│10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204,893│ 10,245│
├──┼──────┼──────┼────────┼────────┤
│11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305,792│ 65,290│
├──┼──────┼──────┼────────┼────────┤
│12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426,894│ 71,345│
├──┼──────┼──────┼────────┼────────┤
│13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159,888│ 57,994│
├──┼──────┼──────┼────────┼────────┤
│14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216,555│ 60,828│
├──┼──────┼──────┼────────┼────────┤
│15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333,717│ 66,686│
├──┼──────┼──────┼────────┼────────┤
│16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93,285│ 9,664│
├──┼──────┼──────┼────────┼────────┤
│ │ 小計 │ │ 13,692,326│ 684,618│
└──┴──────┴──────┴────────┴────────┘
附表五:銓動苙公司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1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138,422│ 56,921│
├──┼──────┼──────┼────────┼────────┤
│2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954,545│ 47,727│
├──┼──────┼──────┼────────┼────────┤
│3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098,442│ 54,922│
├──┼──────┼──────┼────────┼────────┤
│4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95,742│ 4,787│
├──┼──────┼──────┼────────┼────────┤
│5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601,487│ 80,074│
├──┼──────┼──────┼────────┼────────┤
│6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304,961│ 65,248│
├──┼──────┼──────┼────────┼────────┤
│7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532,948│ 76,647│
├──┼──────┼──────┼────────┼────────┤
│8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33,182│ 6,659│
├──┼──────┼──────┼────────┼────────┤
│ │ 小計 │ │ 7,859,729│ 392,985│
└──┴──────┴──────┴────────┴────────┘
附表六:美客族公司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1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549│ 27│
├──┼──────┼──────┼────────┼────────┤
│2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2,481,268│ 124,063│
├──┼──────┼──────┼────────┼────────┤
│3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74,438│ 3,722│
├──┼──────┼──────┼────────┼────────┤
│4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13,000│ 650│
├──┼──────┼──────┼────────┼────────┤
│5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5,310│ 266│
├──┼──────┼──────┼────────┼────────┤
│6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7,440│ 872│
├──┼──────┼──────┼────────┼────────┤
│7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22,340│ 1,117│
├──┼──────┼──────┼────────┼────────┤
│8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076,520│ 53,826│
├──┼──────┼──────┼────────┼────────┤
│9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309,716│ 65,486│
├──┼──────┼──────┼────────┼────────┤
│10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156,295│ 57,815│
├──┼──────┼──────┼────────┼────────┤
│11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857,150│ 42,858│
├──┼──────┼──────┼────────┼────────┤
│12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963,518│ 48,176│
├──┼──────┼──────┼────────┼────────┤
│13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61│ 8│
├──┼──────┼──────┼────────┼────────┤
│14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62,094│ 8,105│
├──┼──────┼──────┼────────┼────────┤
│15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2,079,717│ 103,986│
├──┼──────┼──────┼────────┼────────┤
│16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62,392│ 3,120│
├──┼──────┼──────┼────────┼────────┤
│ │ 小計 │ │ 10,281,908│ 514,097│
└──┴──────┴──────┴────────┴────────┘
附表七:吉芙特公司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1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2,370,244│ 118,512│
├──┼──────┼──────┼────────┼────────┤
│2 │103年01月 │ ZA00000000 │ 71,107│ 3,555│
├──┼──────┼──────┼────────┼────────┤
│3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488,241│ 24,412│
├──┼──────┼──────┼────────┼────────┤
│4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397,391│ 19,870│
├──┼──────┼──────┼────────┼────────┤
│5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381,236│ 19,062│
├──┼──────┼──────┼────────┼────────┤
│6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559,467│ 27,973│
├──┼──────┼──────┼────────┼────────┤
│7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319,524│ 15,976│
├──┼──────┼──────┼────────┼────────┤
│8 │103年02月 │ ZA00000000 │ 64,376│ 3,219│
├──┼──────┼──────┼────────┼────────┤
│9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14,064│ 5,703│
├──┼──────┼──────┼────────┼────────┤
│10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692,879│ 34,644│
├──┼──────┼──────┼────────┼────────┤
│11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30,156│ 1,508│
├──┼──────┼──────┼────────┼────────┤
│12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474,416│ 23,720│
├──┼──────┼──────┼────────┼────────┤
│13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251,690│ 12,585│
├──┼──────┼──────┼────────┼────────┤
│14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46,896│ 2,345│
├──┼──────┼──────┼────────┼────────┤
│15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95,896│ 4,795│
├──┼──────┼──────┼────────┼────────┤
│16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684,851│ 34,243│
├──┼──────┼──────┼────────┼────────┤
│17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776,113│ 38,806│
├──┼──────┼──────┼────────┼────────┤
│18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208,107│ 10,405│
├──┼──────┼──────┼────────┼────────┤
│19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100,211│ 55,011│
├──┼──────┼──────┼────────┼────────┤
│20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91,649│ 4,582│
├──┼──────┼──────┼────────┼────────┤
│21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267,658│ 13,383│
├──┼──────┼──────┼────────┼────────┤
│22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44,820│ 2,241│
├──┼──────┼──────┼────────┼────────┤
│23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601,856│ 30,093│
├──┼──────┼──────┼────────┼────────┤
│24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79,372│ 3,969│
├──┼──────┼──────┼────────┼────────┤
│25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18,516│ 5,926│
├──┼──────┼──────┼────────┼────────┤
│26 │103年05月 │ AQ00000000 │ 426,984│ 21,349│
├──┼──────┼──────┼────────┼────────┤
│27 │103年05月 │ AQ00000000 │ 79,722│ 3,986│
├──┼──────┼──────┼────────┼────────┤
│28 │103年05月 │ AQ00000000 │ 15,201│ 760│
├──┼──────┼──────┼────────┼────────┤
│ │ 小計 │ │ 10,852,643│ 542,633│
└──┴──────┴──────┴────────┴────────┘
附表八:全思美公司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1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857,729│ 42,886│
├──┼──────┼──────┼────────┼────────┤
│2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052,839│ 52,642│
│ │ │(起訴書誤載│ │ │
│ │ │ZA00000000)│ │ │
├──┼──────┼──────┼────────┼────────┤
│3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985,309│ 49,265│
│ │ │(起訴書誤載│ │ │
│ │ │ZA00000000)│ │ │
├──┼──────┼──────┼────────┼────────┤
│4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726,565│ 36,328│
├──┼──────┼──────┼────────┼────────┤
│5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416,705│ 70,835│
├──┼──────┼──────┼────────┼────────┤
│6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151,174│ 7,559│
├──┼──────┼──────┼────────┼────────┤
│7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399,710│ 69,986│
├──┼──────┼──────┼────────┼────────┤
│8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550,639│ 77,532│
├──┼──────┼──────┼────────┼────────┤
│9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350,517│ 67,526│
├──┼──────┼──────┼────────┼────────┤
│10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129,026│ 6,451│
├──┼──────┼──────┼────────┼────────┤
│ │ 小計 │ │ 9,620,213│ 481,010│
└──┴──────┴──────┴────────┴────────┘
附表九:樂斯公司
┌──┬──────┬──────┬──────┬───────┬───────┐
│編號│發票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 買受人 │ 銷售金額(元) │ 營業稅額(元) │
├──┼──────┼──────┼──────┼───────┼───────┤
│ 1 │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吉芙特公司 │ 282,430 │ 14,122 │
├──┼──────┼──────┼──────┼───────┼───────┤
│ 2 │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吉芙特公司 │ 176,600 │ 8,830 │
├──┼──────┼──────┼──────┼───────┼───────┤
│ 3 │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吉芙特公司 │ 104,505 │ 5,225 │
├──┼──────┼──────┼──────┼───────┼───────┤
│ 4 │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晉捷公司 │ 712,637 │ 35,632 │
├──┼──────┼──────┼──────┼───────┼───────┤
│ 5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吉芙特公司 │ 273,261 │ 13,663 │
├──┼──────┼──────┼──────┼───────┼───────┤
│ 6 │ 103年03月 │ ZV00000000 │ 晉捷公司 │ 962,879 │ 48,144 │
├──┼──────┼──────┼──────┼───────┼───────┤
│ 7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吉芙特公司 │ 344,477 │ 17,224 │
├──┼──────┼──────┼──────┼───────┼───────┤
│ 8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全思美公司 │ 1,282,997 │ 64,150 │
├──┼──────┼──────┼──────┼───────┼───────┤
│ 9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全思美公司 │ 1,473,114 │ 73,656 │
├──┼──────┼──────┼──────┼───────┼───────┤
│ 10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全思美公司 │ 1,329,744 │ 66,487 │
├──┼──────┼──────┼──────┼───────┼───────┤
│ 11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吉芙特公司 │ 417,151 │ 20,858 │
├──┼──────┼──────┼──────┼───────┼───────┤
│ 12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吉芙特公司 │ 109,367 │ 5,468 │
├──┼──────┼──────┼──────┼───────┼───────┤
│ 13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吉芙特公司 │ 238,430 │ 11,922 │
├──┼──────┼──────┼──────┼───────┼───────┤
│ 14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晉捷公司 │ 634,507 │ 31,725 │
├──┼──────┼──────┼──────┼───────┼───────┤
│ 15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晉捷公司 │ 9,482 │ 474 │
├──┼──────┼──────┼──────┼───────┼───────┤
│ 16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晉捷公司 │ 544,296 │ 27,215 │
├──┼──────┼──────┼──────┼───────┼───────┤
│ 17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晉捷公司 │ 74,656 │ 3,733 │
├──┼──────┼──────┼──────┼───────┼───────┤
│ 18 │ 103年04月 │ ZV00000000 │ 晉捷公司 │ 2,693,336 │ 134,667 │
├──┼──────┼──────┼──────┼───────┼───────┤
│ 19 │ 103年06月 │ AQ00000000 │ 晉捷公司 │ 4,854,870 │ 242,744 │
├──┼──────┼──────┼──────┼───────┼───────┤
│ │ 小 計 │ │ │ 16,518,739 │ 825,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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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
,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
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供述證據
㈠證人鄭景太
⒈103年9月23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20-30頁)
⒉103年9月24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38-41頁)
⒊103年9月24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43頁正反面)
⒋103年9月24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217-218頁)
⒌103年9月30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270-271頁反面)
⒍103年12月12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223反面-224頁)
⒎104年1月19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239頁正反面)
⒏104年3月18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331-332頁)
⒐104年4月10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382頁正反面)
⒑104年4月24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408-410頁)
㈡證人徐瑞雯
⒈103年9月23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60-65頁)
⒉103年9月24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75-76頁反面)
⒊103年9月24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78-79頁)
⒋103年11月26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44-46頁)
⒌104年1月19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239頁正反面)
⒍104年3月18日偵查筆錄(見103偵20635卷6P331-332頁)
⒎104年4月10日偵查筆錄(見103偵20635卷6P382頁正反面)
⒏104年4月24日偵查筆錄(見103偵20635卷6P408-410頁)
⒐108年1月08日審判筆錄(證人身份+
具結)(見本院卷㈢
P313-347 頁)
㈢證人鄭敏慧
⒈103年9月23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44-50頁)
⒉103年9月23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56-58頁)
⒊103年9月24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59頁正反面)
⒋104年4月24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408-410頁)
㈣證人鄭琇月
⒈103年9月23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134-138頁反面)
⒉103年9月23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他8780卷
P143-146頁)
⒊103年9月24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149頁正反面)
⒋103年9月29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233-234頁反面)
⒌103年9月29日偵查筆錄(103他8780卷P249-250頁反面)
⒍103年12月12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223-224頁)
⒎104年3月18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331頁正反面)
⒏104年4月30日偵查筆錄(見103偵20635卷6P416頁正反面)
㈤證人黃怜嘉
⒈103年9月23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150-153頁反面)
⒉103年9月23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他8780卷
P162-164頁)
⒊103年11月26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44-45頁反面)
⒋104年4月24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408-410頁)
⒌108年3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身份+具結)(本院卷㈢
P415-431頁)
㈥證人吳岱珈
⒈103年9月23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190-194頁反面)
⒉103年9月23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他8780卷
P204-206頁反面)
⒊103年11月12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15頁正反面)
⒋103年11月26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56-59頁)
⒌108年3月8日審判筆錄(證人身份+具結)(本院卷㈢P415-
416頁、P432-443頁)
㈦證人王朝慶
⒈103年9月23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171-172、174-175
頁)
⒉103年9月23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他8780卷P1
77-178頁)
⒊103年12月3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78頁正反面)
㈧證人潘文龍
⒈103年9月23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180-183頁)
⒉103年9月23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他8780卷P1
87-188頁反面)
⒊103年12月3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78頁正反面)
㈨證人文美琳
⒈103年10月14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26-28頁)
⒉103年10月14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1P31頁正反面)
⒊103年11月14日偵查筆錄(見103偵20635卷4P18頁正反面)
㈩證人黃秋華
⒈103年10月14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33-36頁)
⒉103年10月14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1P40-41頁反面)
⒊103年11月17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4P32-33頁)
⒋104年2月13日偵查筆錄(103偵20635卷6P253-254頁)
證人鄭東漢
⒈103年9月29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223-225頁反面)
⒉103年9月29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他8780卷
P229-230頁反面)
證人黃嘉惠
⒈103年10月22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377-381頁)
⒉103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偵20635卷
1P397-399頁)
⒊108年5月24日審判筆錄(證人身份+具結)(本院卷㈣
P356-361 頁)
證人劉翠榕
⒈103年9月29日調查局筆錄(103他8780卷P252-256頁)
⒉103年9月29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他8780卷
P266-267頁)
證人陳志忠
⒈103年10月22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287-290頁反面
)
⒉103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偵20635卷
1P303-304頁)
證人洪尾
⒈103年10月22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306-309頁反面
)
⒉103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偵20635卷
1P312頁正反面)
證人張育誌
⒈103年10月22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315-319頁)
⒉103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偵20635卷
1P339-340頁)
證人柳哲翔
⒈103年10月22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342-345頁反面
)
⒉103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偵20635卷
1P359-360頁)
呂仕翔:
⒈103年10月22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362-364頁反面
)
⒉103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偵20635卷
1P365-366頁)
呂振國:
⒈103年10月22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368-370頁反面
)
⒉103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偵20635
卷1P371頁正反面)
曾尚彬:
⒈103年10月22日調查局筆錄(103偵20635卷1P000-000-0頁反
面)
⒉103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證人身份+具結)(103偵20635卷
1P375頁正反面)
⒊108年5月3日審判筆錄(證人身份+具結)(本院卷㈣P204-2
08頁)
廖淑惠:
⒈108年5月24日審判筆錄(證人身份+具結)(本院卷㈣P362-
37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10月20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
000A號函及所附東京著衣公司102年至103年間營業稅申報資
料影本及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表(103偵20635卷㈢P28-66頁反面)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12月18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11
915號函及所附檢附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3偵20635卷
㈣P231-238頁反面)
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3月26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東京著衣公司涉嫌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逃
漏稅案」核估違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及罰鍰一覽
表(103偵20635卷㈥P000-000-0頁)
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3年12月8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
字第1032363073號函及所檢附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表(103偵
20635卷㈢P144-147頁)
⒌公司借名登記協議書(103他8780卷P173正反、184-185;1
03偵20635卷㈠P29正反、404-407頁)
⒍東京著衣公司採講合約書(103他8780卷P53-54頁)
⒎保密協議書(103偵20635卷㈢P81反、84、87、90、93、96
、99、121反)
⒏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3年7月7日一復興字第00163號函及
所附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傳票(103偵20635等案
資料卷㈠P68-74=資料卷㈡P177-183=資料卷㈣P128-134)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3年7月11日(103)遠銀詢字第0000836
號函及所附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傳票(103偵20635等案
資料卷㈠P75-83、86反-93、94-103、111反-119=資料卷㈣
P135-143、146-163、172-180)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3日中信銀字第103
22483906371號函及所附帳戶歷史交易查詢(103偵20635等
案資料卷㈠P84-86、120-122=資料卷㈣P143反-145、181-1
83)
⒒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103年7月1日彰三和字第1030101號
函及所附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傳票(103偵20635等案資料
卷㈠P104-111=資料卷㈡P213-220=資料卷㈣P164-171 )
⒓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103年7月3日彰萬字第
1030000039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傳票(103偵20635等案資料卷㈠P123-124=資料卷㈡P231反
-233 =資料卷㈣P184-185)
⒔彰化商業銀行永春分行103年7月15日彰永春字第1030117號
函及所附傳票(103偵20635等案資料卷㈠P125-126=資料卷
㈡P233反-235 =資料卷㈣P186-187)
⒕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隆分行103年7月15日彰光隆字
第1030056號函及所附傳票(103偵20635等案資料卷㈠P127-
134=資料卷㈡P235反-236=資料卷㈣P188-189)
⒖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3年6月30日彰嘉義字第1030127號
函及所附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03偵20635等
案資料卷㈢P0-6=資料卷㈣P103反-109反)
⒗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3年7月25日一嘉義字第00401號函
及所附交易往來明細表(103偵20635等案資料卷㈠P135-196
=資料卷㈢P23-64=資料卷㈣P48-103)
⒘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3年7月30日彰嘉義字第1030149號
函及所附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03偵20635等
案資料卷㈠P202-219、資料卷㈢P7-22、資料卷㈣P110-127
)
⒙東京著衣公司簽收單(103偵20635等案資料卷㈡P168-176、
103偵20635卷㈠P74-77、188-201、237-245、292-299、311
、320-336、346-353、103偵20635卷㈤P66-82)
⒚中國建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103偵20635卷㈠P78反-80、205-234、卷㈢P176-201)
⒛東京著衣公司帳冊(103偵20635卷㈠P57-286、卷㈤P87-418
、卷㈥P13-226)
東京著衣公司傳票(103偵20635卷㈠P130-135、卷㈥P147-1
59、103偵20635等案資料卷㈡P1反-3)
翔鴻報關行有限公司開立發票影本、吉利達通運有限公司開
立發票影本、振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發票影本、漢士登
通運有限公司開立發票影本、存摺內頁影本、第一商業銀行
台幣付款交易證明單、運費明細表、請款單、空運應收帳款
帳單、海運應收帳款帳單(103偵20635卷㈤P4-65、卷㈥
P333-351)
「晉捷等7家公司」帳冊(103偵20635等案資料卷㈠P33-67
、資料卷㈡P145-163、103偵20635卷㈣P108-179)
「晉捷等7家公司」、樂斯公司登記案卷(公司登記案卷第
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
00號、103偵20635等案資料卷㈠P21-32反=資料卷㈡P6-1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03年10月14日國世中正字第103
0000074號函及所附對帳單、103年10月31日國世中正字第10
30000081號函及所附傳票(103偵20635卷㈡P264-268、269-
275頁)
聯邦商業銀行103年10月24日聯業管(集)字第10310324851
號函及所附存摺存款明細表、103年11月11日聯業管(集)
字第10310326710號函及所附傳票(103偵20635卷㈡P253-2
54、000-000-0頁反面)
華泰商業銀行103年10月21日(103)華泰總松德字第10808號
函及所附帳戶歷史資料明細、103年11月7日(103)華泰總松
德字第11428號函及所附傳票(103偵20635卷㈡P200-230、2
31-233頁)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0月17日玉山個(存)字第0310092
34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表、103年11月21日玉山個(存)字
第1031106252號函及所附傳票(103偵20635卷㈡P234-241、
242-250頁)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扣押物(103他8780卷P
283-284、286-288頁)
徐瑞雯103.10.09陳報狀(103偵20635卷㈠P54-286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0月15日(103)遠銀詢字第000000
0號回函及檢附來函附件所查詢四帳戶共33筆現金交易相關
傳票影本(103偵20635卷㈡P50-85頁)
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103年10月16日一仁和字第00170號回
函及檢附晉捷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103年1
月17日於本分行提領大額現金之記錄(103偵20635卷㈡P86-
87頁)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3年10月16日一復興字第00233號回
函(103年1月15日兩筆現金交易各為000000000000元皆為臨
櫃領現)(103偵20635卷㈡P88頁)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10月14日一營字第00363號回函(
帳號00000000000,103年2月27日於本部提領現金0000000之
記錄)(103偵20635卷㈡P89頁)
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03年10月21日一仁愛字第00087號回
函(晉捷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於103年1月17
日至本分行辦理提領現金交易0000000之紀錄)(103偵206
35卷㈡P9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15日中信銀字第
00000000000000號回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等相關資
料(103偵20635卷㈡P91-117-2頁)
彰化商業銀行光隆分行103年10月29日彰光隆字第0000000號
回函(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分行辦理交易之記錄)
(103偵20635卷㈡P118頁)
彰化商業銀行永春分行103年10月27日彰永春字第10338144
號回函及檢送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吉芙特有限公司於
本分行辦理現金提款交易相關傳票影本(103偵20635卷㈡P
119-127頁)
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103年10月23日彰忠孝字第00000
00號回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
交易相關傳票(103偵20635卷㈡P128- 130頁)
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3年10月23日彰西門字第0000000號
回函及檢附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3月13日現金提款
0000000交易傳票影本(103偵20635卷㈡P131-132頁反面)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103年11月24日一延吉字第00209號回
函(晉捷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分別於103年1月9
日0000000、1月13日0000000、1月23日53955提領現金)(1
03偵20635卷㈡P133頁)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3年11月12日一嘉義字第00640號回
函及檢附兆禾投資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立宇投資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開戶迄103年10月底之交易往來
明細資料(103偵20635卷㈡P134-180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03年10月21日北
富銀嘉義字第1030000048號回函及檢附巨丞投資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開戶迄今知交易明細(103偵206
35卷㈡P181-18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年11月04日
(103)新光銀業務字第5120號回函及檢附晉捷科技有限公
司(帳號: 0000000000000,本行留存戶名:晉捷科技有限
公司籌備處代表人甘昆平)自98年起迄今往來明細(103偵
20635卷㈡P184-186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17日營清字第0000000
000號回函及檢附金天鴻興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3偵20635卷㈡P187-19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23日中信銀字第
00000000000000號回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相關
資料(103偵20635卷㈡P191頁正反面)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月14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
00號回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迄今交易明細(
103偵20635卷㈡P000-000-0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03年12月30日國世中正字第000
0000000號回函及檢附全思美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開戶迄今所有交易明細表(103偵2063 5卷㈡P195
-197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正分行104年1月26日國世中正字第0000
000000號回函及檢附全思美國際有限公司交易傳票影本(10
3偵20635卷㈡P198-199頁)
安泰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03年10月21日安泰銀作服存銀字
第0000000000號回函及檢附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
10月20日至103年9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103偵20635卷㈡P
251-252頁)
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3年10月2日聯業
管(集)字第10310322479號回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
0自102年6月迄今明細(103偵20635卷㈡P255-259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1月22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
00號回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影本(103偵20635卷㈢P67-100頁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2月9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00000
00000號回函及檢附晉捷實業有限公司102年11月至103 年6
月與東京著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實際交易行為案關資料
(103偵20635卷㈢P103-133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4年2月4日北區國稅三重銷
審字第1040362187號回函及檢附案關筆錄及說明書(103偵
20635卷㈢P136-142頁反面)
安泰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03年11月26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
第0000000000號回函及檢附交易傳票影本(103偵20635卷㈣
P200-203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行103年12月5日彰北
路字第1030000166號回函及檢附全思美國際有限公司交易明
細表、提款傳票、匯款單影本(103偵20635卷㈣P206-219頁
)
鄭景太104.03.27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東京著衣102年12月廠商
費用相關資料表、東京著衣103年1月-5月廠商費用相關資料
表、邑偉現金簽收單影本(103偵20635卷㈤P1-82頁)
鄭景太104.04.07刑事陳報(續)狀及所附東京著衣代理商
進貨及銷貨相關資料2014年1月至4月資料整理(103偵2063
5卷㈤P83-418頁)
鄭景太103.12.31刑事陳報狀及所附東京著衣2014年廠商進
貨付款相關資料
節本、光碟(103偵20635卷㈥P11-226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3月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
0號回函(103偵20635卷㈥P302-304頁)
玉山銀行復興分行104年3月9日玉山復興字第1040226001號
回函及檢附李進煌於104年4月2日自本行匯出150萬元之交易
傳票(103偵20635卷㈥P306-307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3月26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
00號回函及檢附全思美國際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依有、無進
貨事實分別評估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的稅額及罰鍰(103偵
20635卷㈥P000-000-0頁反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7月14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5000
5587號函(本院卷一P138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5 年7 月19日財北國稅士林營
業字第1052904805號函(本院卷一P141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5 年7 月20日財北國稅大安營
業字第1050462953號函(本院卷一P142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5 年7 月26日財北國稅中正營
業字第1050256612號函(本院卷一P145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7 月27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5100
6685號函及檢附之東京著衣公司取具晉捷等7 家公司進項憑
證明細(本院卷一P147-149頁反面)
104 年刑保管字第870 號扣案物
勘驗筆錄及扣案物編號C-1-
1 至C1-13 、C-2-1 至C-2-4 、C5-1、C-6-1 、C-8-1 至C-
8-7 、C-8-9至C-8-11、C-9-1影本(本院卷二P87-156)
104 年刑保管字第869 號之扣案物編號A-11至A-13影本(本
院卷二P201至236頁)
104 年刑保管字第872 號之扣案物編號HA-1、HA-2影本(本
院卷二P237至241頁)
104 年刑保管字第868 號之扣案物編號H-3 、H-4 、H-6 影
本(本院卷三P23至109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 年9 月19日南區審稅三字第10700070
44號函(本院卷三P133至134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7 年10月4 日財北國稅松山營
業字第1070361338號函(本院卷三P179頁)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 年10月8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
70042837號函及檢附全思美國際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000
0000000 號帳戶開戶、銷戶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本院卷三
P181至193 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行107 年10月26日彰
北路字第1070000139號函及檢附之全思美國際有限公司之帳
戶開戶、銷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本院卷三P199至20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