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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麗蘭 選任辯護人 沈宏裕律師       劉元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97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麗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署押壹枚 沒收之。又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 表四編號2、3所示之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又犯業務侵占罪,共 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署押壹枚沒收之。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其餘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4所示之署押共肆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吳麗蘭自民國101年9月30日起至103年4月15日止,受雇於廣 佳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 1,下稱廣佳公司)擔任會計職務,為以管理廣佳公司帳務 為業務之人,竟利用職務之便,而為如下犯行: (一)於102年7月30日,基於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未經廣佳公司負責人楊丕福之同意,竟冒用其名 義向廣佳公司之往來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彰化銀行)吉林分行申辦信用卡,並於「彰化銀行悠遊 聯名信用卡信用消費額度申請書」上,冒簽楊丕福之署押 1枚,致彰化銀行信用卡部門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楊 丕福本人申請信用卡,而核發該行發行之JCB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由吳麗蘭冒領得逞。吳麗 蘭取得前揭信用卡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於附表一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持該JCB卡至如附表 一消費商店欄所示之商店消費,使各該商店人員因而陷於 錯誤,誤以為係楊丕福本人消費,而接受以該JCB卡刷卡 消費,吳麗蘭因此成功取得如附表一消費金額欄所示款項 之商品,共計新臺幣(下同)26萬3950元(附表一編號2 -7所示之消費9846元於同日刷退,已扣除),足生損害於 楊丕福、彰化銀行及各該消費商店。 (二)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二請款日期 欄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自廣佳公司請領如附表二請款金 額欄所示之楊丕福應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帳款後,卻僅分別實際繳付如 附表二編號4至8實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而將其中差額計 7萬1845元,加以侵占入己。 (三)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三時間欄所 示之時間,擅自由廣佳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吉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三侵占金額欄所示之 款項,於前開帳戶存摺明細旁手寫註記「房貸利息(或房 貸)」,但未將前開款項用以清償廣佳公司之房屋貸款或 任何債務,而將前開款項共121萬元予以侵占入己。 (四)又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103年間某日,偽造楊丕福之 署押於廣佳公司應付費用科目明細表之「103- 102年終」 項目旁,以不實證明楊丕福確有支領96萬元薪資(年終獎 金),足以生損害於楊丕福及廣佳公司帳務紀錄之正確性 。 二、案經廣佳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麗蘭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審理。本案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 述,雖屬傳聞證據,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不傳聞法則,於簡式審判程序中皆得作為證據,合 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麗蘭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 院卷第161頁反面),核與證人楊丕福、蔡麗秀之證述相符 ,並有彰化銀行吉林分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JCB卡信 用卡申請書2紙、彰化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8紙、彰化銀行 吉林分行104年6月4日彰吉字第0000000號函所附信用卡簽 帳單3紙、本院104年10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彰化銀行 吉林分行104年11月18日彰吉字第0000000號函、中國信託銀 行102年11月至103年3月楊丕福信用卡帳單9紙、廣佳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廣佳公司)轉帳憑證傳票3紙、廣佳公司彰化 銀行吉林分行帳戶存摺影本26紙、彰化銀行吉林分行104年3 月23日彰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授信、交易明細資料 、同分行104年4月23日彰吉字第000000000號函、廣佳公司 102年12月31日科目明細表、彰化銀行松山分行104年11月16 日彰松山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取款憑條、支出傳票、匯 款申請書等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認,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吳麗蘭於行為後,刑法 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0月 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而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雖未修正,惟 其法定刑係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認仍有修正。經 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前之究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二)犯罪事實(一)部分 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 ,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 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 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 意旨參照)。附表一除編號7-2、7-3、8有調得實體簽單 ,而編號7-2、8上各有被告偽造之「candy」署名1枚(編 號7-3簽帳單免簽名)外,其餘簽帳單因逾調閱期限,無 從調得,雖均非網路刷卡,但持卡人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時應否簽名,係依收單銀行(刷卡機器設備提供者)對於 刷卡機器設備之功能設定而決定,非發卡銀行(卡片發行 者)所決定,故發卡銀行無從辨別及判斷一情,復有本院 104年10月16日致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公務電話紀錄( 本院卷第60頁)、彰化銀行永吉分行104年11月18日彰吉 字第0000000號函說明二(本院卷第81頁)在卷可憑。既 檢察官所舉證據無從證明被告確有於附表一編號7-2、8以 外之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他人之署押,即難認定被告就此部 分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又本案被告冒名申辦之信用 卡並未扣案,是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於卡片背面偽造「楊丕 福」或第三人之署押。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冒用楊丕 福名義申請信用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從 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斷。至被告持用上開信用卡消 費如附表一編號0-1至0-5、1-1至1-8、2-1至2-6、2-8至2 -13、3-1至3-3、4-1至4-4、5-1至5-11、6-1至6-8、7-1 、7-3部分所為,均係各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如附表一編號7-2、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如附表一編號2-7部分,因被告於同日刷退,僅達 詐欺取財罪之未遂階段,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上開消費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尚有誤會,惟犯罪事實同一 ,自仍得由本院加以審理。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7-2、8部 分,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所為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非僅犯罪時間高度重疊 ,客觀上足堪認為屬於法律上之一行為,且主觀上亦係基 於同一犯罪計畫而緊接實施之犯行,應認均各成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各論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 (三)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二自102年12月6日 至103年3月間之業務侵占行為;於附表三自102年3月11日 至103年1月24日間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且各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屬接續犯,均應各僅論以 一罪。至犯罪事實(二)、(三)之業務侵占罪,犯意各 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犯罪事實(四)部分 核被告於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 偽造署押罪。 (五)爰審酌被告擔任廣佳公司之會計,經手廣佳公司財務,竟 為一己之私,冒名申請廣佳公司負責人楊丕福之信用卡, 並於長達半年期間,盜刷高達56次,金額共計26萬3950元 ;又趁處理廣佳公司銀行帳戶現金之際,侵占如附表二、 附表三所示現金高達128萬1845元,造成廣佳公司、楊丕 福之損害甚鉅,且犯後未能於偵查中即坦承全部犯行,直 至審理時仍否認如附表三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殆向彰化 銀行調閱資金流向,始坦承犯罪,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又 雖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係因告訴人堅持與另案犯罪 事實一併處理之故,尚難全可歸責被告,並考量被告之智 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另為應執行刑之諭知。 (五)被告偽造之彰化銀行悠遊聯名信用卡信用消費額度申請書 原本,雖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但已交付彰化銀行,非 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但申請書上「楊丕福」之 署押1枚,依刑法第219條之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假冒楊丕福所申辦詐得之信用卡 ,難認其業已取得該信用卡之所有權,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依法亦無從為沒收之諭知。至如附表一所示簽帳單商店 留存聯部分,既各已交付發卡銀行或商家,即非被告所有 之物;簽帳單之收執聯部分僅係犯罪所生之物,亦難認係 被告所有之物,故均不得宣告沒收。另被告於附表一編號 7-2、8之簽帳單上簽署「candy」署押2枚,雖非偽造告訴 人之署名,但客觀上無從得知係簽署被告自己之姓名;與 被告於廣佳公司102年12月31日科目明細表上偽造之「楊 丕福」署押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336 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以下均新臺幣) ┌──┬─────┬────────────┬────┬─────┬───────┐ │編號│ 消費時間 │ 消費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簽帳單 │ 主 文 │ │ │ │ │ │(署押) │ │ ├──┼─────┼────────────┼────┼─────┼───────┤ │0-1 │102.08.18 │蓮娜服飾 │ 2,979│逾調取時間│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0-2 │102.08.24 │名揚服飾 │ 8,743│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0-3 │102.08.26 │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 │ 2,3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0-4 │102.08.26 │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 │ 3,7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0-5 │102.08.28 │伊蕾服(公司信義松山營業 │ 12,891│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1-1 │102.08.30 │伊蕾服公司信義松山營業 │ 7,85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1-2 │102.09.03 │伊蕾服公司信義松山營業 │ 2,99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1-3 │102.09.06 │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 13,8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1-4 │102.09.09 │GLORY │ 1,98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1-5 │102.09.10 │伊蕾服公司信義松山營業 │ 8,65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1-6 │102.09.15 │曼妮服裝 │ 1,78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1-7 │102.09.22 │曼妮服裝 │ 7,46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1-8 │102.09.24 │伊蕾服公司信義松山營業 │ 8,471│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1 │102.10.03 │GLORY │ 2,682│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2 │102.10.05 │女兒紅精品服飾 │ 4,5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3 │102.10.07 │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 3,3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4 │102.10.13 │蜂之鄉有限公司酒廠門市 │ 1,8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5 │102.10.20 │天成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即 │ 6,0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時信託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6 │102.10.20 │台北喜來登大飯店 │ 19,598│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7 │102.10.24 │GLORY(該筆消費同日刷退) │ 9,846│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未遂,處│ │ │ │ │ │ │有期徒刑貳月 │ ├──┼─────┼────────────┼────┼─────┼───────┤ │2-8 │102.10.24 │GLORY │ 5,346│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9 │102.10.24 │POLAR BEAR永春門市 │ 2,212│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10│102.10.27 │曼妮服裝 │ 5,202│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11│102.10.27 │曼妮服裝 │ 2,914│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12│102.10.25 │POLAR BEAR永春門市 │ 1,106│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2-13│102.10.26 │HOLA和樂家居館宜蘭羅東店│ 4,687│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3-1 │102.10.31 │GLORY │ 7,074│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3-2 │102.11.01 │POLAR BEAR永春門市 │ 2,0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3-3 │102.11.17 │曼妮服裝 │ 11,83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4-1 │102.12.22 │女兒紅精品服飾 │ 1,0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4-2 │102.12.21 │新月廣場 │ 79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4-3 │102.12.28 │誠田寢飾精品 │ 3,5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4-4 │102.12.28 │名揚服飾 │ 8,312│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1 │102.12.29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486│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台北站前分公司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2 │103.01.02 │DK-忠孝店 │ 2,18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3 │103.01.03 │爭鮮迴轉壽司-永春店 │ 66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4 │103.01.05 │新月廣場(餐廳) │ 1,975│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5 │103.01.06 │松山理髮美容材料行 │ 4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6 │103.01.06 │松山理髮美容材料行 │ 1,9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7 │103.01.11 │天堂鳥寢飾名店 │ 1,15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8 │103.01.11 │櫻花廚藝生活館-信義忠孝 │ 7,0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店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9 │103.01.15 │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 │ 6,7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10│103.01.18 │曼妮服飾 │ 2,29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5-11│103.01.22 │龍門歐洲會館 │ 9,885│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6-1 │103.01.29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35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台北信義分公司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6-2 │103.01.29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3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台北信義分公司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6-3 │103.02.05 │誠田寢飾精品 │ 1,5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6-4 │103.02.08 │互愛文化志業(股)-松隆營 │ 2,927│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業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6-5 │103.02.11 │POLAR BEAR永春門市 │ 2,988│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6-6 │103.02.13 │LORANZO-永春門市 │ 7,702│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6-7 │103.02.13 │高鐵台北站 │ 2,96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6-8 │103.02.13 │高鐵台南站 │ 2,87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7-1 │103.03.01 │名揚服飾 │ 11,000│同上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7-2 │103.03.27 │台灣雀巢奈斯派索分公司 │ 940│Candy │吳麗蘭犯行使偽│ │ │ │ │ │ │造私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未扣案之簽帳單│ │ │ │ │ │ │上「candy」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7-3 │103.03.27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280│(免簽名) │吳麗蘭犯詐欺取│ │ │ │台北信義分公司 │ │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參月 │ ├──┼─────┼────────────┼────┼─────┼───────┤ │8 │103.3.31 │伊蕾服公司信義松山營業 │ 7,060│Candy │吳麗蘭犯行使偽│ │ │ │ │ │ │造私文書罪,處│ │ │ │ │ │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未扣案之簽帳單│ │ │ │ │ │ │上「candy」署 │ │ │ │ │ │ │押壹枚沒收。 │ ├──┼─────┼────────────┼────┼─────┼───────┤ │合計│ │ │263,950 │ │ │ └──┴─────┴────────────┴────┴─────┴───────┘ 附表二 ┌──┬────┬────┬──────┬────┬────┐ │編號│請款日期│請款金額│繳款日期 │實繳金額│侵占金額│ ├──┼────┼────┼──────┼────┼────┤ │ 1 │102.12.6│42,943 │ │ │ │ ├──┼────┼────┼──────┼────┼────┤ │ 2 │103.1.24│81,091 │ │ │ │ ├──┼────┼────┼──────┼────┼────┤ │ 3 │103.3.25│13,955 │ │ │ │ ├──┼────┼────┼──────┼────┼────┤ │ 4 │ │ │102年11月間 │ 4,554│ │ ├──┼────┼────┼──────┼────┼────┤ │ 5 │ │ │102年12月間 │ 17,467│ │ ├──┼────┼────┼──────┼────┼────┤ │ 6 │ │ │103年1月間 │ 17,377│ │ ├──┼────┼────┼──────┼────┼────┤ │ 7 │ │ │103年2月間 │ 23,269│ │ ├──┼────┼────┼──────┼────┼────┤ │ │ │ │103年3月間 │ 3,477│ │ ├──┼────┼────┼──────┼────┼────┤ │合計│ │ │ │ │ 71,845│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 │ │ │ │ │ │ ├──┼─────┼──────────────┼─────┤ │ 1 │102.3.11 │被告以手寫註記「房貸利息(或 │ 110,000│ │ │ │房貸)」,而冒領廣佳公司彰化 │ │ │ │ │銀行吉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00號帳戶內款項。 │ │ ├──┼─────┼──────────────┼─────┤ │ 2 │102.4.29 │同上 │ 110,000│ ├──┼─────┼──────────────┼─────┤ │ 3 │102.6.5 │同上 │ 110,000│ ├──┼─────┼──────────────┼─────┤ │ 4 │102.6.19 │同上 │ 110,000│ ├──┼─────┼──────────────┼─────┤ │ 5 │102.7.26 │同上 │ 110,000│ ├──┼─────┼──────────────┼─────┤ │ 6 │102.9.2 │同上 │ 110,000│ ├──┼─────┼──────────────┼─────┤ │ 7 │102.9.26 │同上 │ 110,000│ ├──┼─────┼──────────────┼─────┤ │ 8 │102.11.05 │同上 │ 110,000│ ├──┼─────┼──────────────┼─────┤ │ 9 │102.12.11 │同上 │ 110,000│ ├──┼─────┼──────────────┼─────┤ │10 │103.1.3 │同上 │ 110,000│ ├──┼─────┼──────────────┼─────┤ │11 │103.1.24 │同上 │ 110,000│ ├──┼─────┼──────────────┼─────┤ │合計│ │ │ 1,210,000│ └──┴─────┴──────────────┴─────┘ 附表四 ┌──┬───────────┬────────┬─────┬──┐ │編號│ 文 件 名 稱 │ 欄 位 │ 署 押 │數量│ ├──┼───────────┼────────┼─────┼──┤ │ 1 │彰化銀行悠遊聯名信用卡│申請人 │楊丕福 │1枚 │ │ │信用消費額度申請書 │ │ │ │ ├──┼───────────┼────────┼─────┼──┤ │ 2 │花旗(台灣)銀行103年3│簽名欄 │candy │1枚 │ │ │月27日簽帳單(附表一編│ │ │ │ │ │號7-2) │ │ │ │ ├──┼───────────┼────────┼─────┼──┤ │ 3 │臺灣土地銀行103年3月31│簽名欄 │candy │1枚 │ │ │日簽帳單(附表一編號8 │ │ │ │ │ │) │ │ │ │ ├──┼───────────┼────────┼─────┼──┤ │ 4 │廣佳公司102年12月31日 │12月31日、「103 │楊丕福 │1枚 │ │ │科目明細表 │-102年終」、帳列│ │ │ │ │ │科目「薪資」欄旁│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