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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柏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芬 訴訟代理人 鄭丁山 被   告 周義盛 被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 第708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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