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柏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芬
訴訟代理人 鄭丁山
被 告 周義盛
被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08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
第708號判決
諭知無罪,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林拔群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
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