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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洲 選任辯護人 薛煒育律師 被   告 唐子翎(原名唐明玉、唐雅翎) 選任辯護人 簡銘昱律師 被   告 游鎮福(原名游阿頭) 被   告 游凱綸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黃稜珊 選任辯護人 吳柏儀律師 被   告 余建明 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 被   告 朱豐鑫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黃承榮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林聖元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 被   告 謝麗秋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被   告 林泉宏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 被   告 黃楊淑玲 選任辯護人 郭振茂律師 被   告 黃金炎 選任辯護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黃安妍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黃如君 選任辯護人 葉力豪律師 被   告 呂岱芸 選任辯護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李宜謙 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被   告 施秋月 選任辯護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唐石金實 選任辯護人 吳姿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續一字第158號、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忠洲、唐子翎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 億元以上,黃忠洲處有期徒刑捌年,唐子翎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叁億壹仟叁佰壹拾玖 萬玖仟貳佰叁拾元均沒收(含下述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犯 罪所得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向黃忠洲、唐子翎連帶追 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羿騰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名下之財產均沒收。 游凱綸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游鎮福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黃稜珊、朱豐鑫、黃承榮(原名黃哲毅)、林聖元、謝麗秋、林 泉宏、黃楊淑玲、黃金炎、黃安妍、黃如君、呂岱芸、李宜謙、 施秋月、唐石金實、余建明均無罪。 事 實 一、黃忠洲係「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設臺北市○○區 ○○○路○○號9樓之1,後遷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樓,下稱三盈網公司)及「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 設臺北市○○區○○○路○○號6樓之1,後遷至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下稱羿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稜 珊為黃忠洲之女,為三盈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唐子翎(原 名唐明玉、唐雅翎)為黃忠洲之同居人,亦為三盈網公司之 創意總監,負責三盈網公司之產品開發、進貨、定價出貨等 事宜,且參與三盈網公司與羿騰公司之人事、財務與經營決 策;施秋月為三盈網公司之倉管人員,唐石金實則為唐子翎 之母,游鎮福(原名游阿頭)係三盈網公司之會員,游凱綸 為游鎮福之子,負責在三盈網公司召開之公開說明會向會員 講解會員及獎金制度,游鎮福與游凱綸並負責三盈網公司桃 園營運中心之各項事務。李宜謙係「鉅酩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5,下稱鉅酩公司) 之負責人,該址同為三盈網公司臺北忠孝新生營運中心,其 員工呂岱芸則為該營運中心之負責人。余建明為三盈網公司 宜蘭營運中心之負責人。朱豐鑫曾為三盈網公司之股東。黃 哲毅則為羿騰公司之股東及登記負責人,而林聖元、謝麗秋 、林泉宏分別為羿騰公司之股東及董事、監察人。又黃楊淑 玲為台北皮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皮件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及羿騰公司之董事,黃金炎、黃安妍、黃如君則分 別為台北皮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二、緣黃忠洲先成立羿騰公司,擬以向台北皮件公司等製造商進 貨併開發設計商品,而在實體店面販售商品之方式營利,惟 因經營初期即有大額虧損,即思改以其他方式經營。其成 立三盈網公司,改以招募會員方式吸收資金,其與唐子翎均 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其等亦知悉 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應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不應主要源 於介紹他人加入,自收取後加入者之會員會費所取得,竟仍 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以非法吸收 資金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黃忠洲綜理三盈網公司與羿騰 公司之全部經營事項,規劃決定三盈網公司會員招募及獎金 發放制度,唐子翎則從旁協助參與各項人事、財務、商品進 出、訂定售價等決策,而自民國100年8月25日起至101年4月 3日止,以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在三盈網總公司、該公 司忠孝新生營運中心、桃園營運中心等處召開說明會,招募 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成為三盈網公司之會員,其等經營方式 如下:該公司之會員等級分為金級會員、高級會員、基本會 員及準會員,各級會員依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購物金繳納 入會費後,無須負責販售或推廣商品,即可依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之分紅週數,每週領得依三盈網公司文宣所示之營業分 紅,預計可領回之金額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而有推薦其 他會員加入之情形時,另可領取推薦獎金與組織獎金等;此 外,會員於入會時尚可依其等入會時所繳交之入會金額,領 取由台北皮件公司或晶冠珠寶公司等製造商所製作、品牌為 「CD CLAUDIA」之珠寶、皮包或手錶等禮品,上述每週可領 回之營業分紅,報酬率明顯高於銀行存款、債券等一般合法 投資機構所提供之商品,而黃忠洲與唐子翎於說明會上復大 力鼓吹,以上開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 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三盈網公司經營一段期間後, 又將會員制度更改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白金會員、金級會員、 高級會員與基本會員,仍同以上述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高額營業分紅、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之方式,吸引不特 定人投資而加入成為會員,以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 三、游鎮福與游凱倫經黃忠洲介紹知悉上開會員制度後,即加入 成為會員,游鎮福並以富利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利家公 司)名義加入成為黃忠洲之下線,其等雖未參與三盈網公司 之實際經營,不知三盈網公司財務運作與吸收資金使用之方 式,而無上開共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吸金之犯意聯絡。然其 等之前曾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其他事業,知悉三盈網公司 招募會員給付推薦獎金與組織獎金之方式,主要係基於介紹 他人加入而給予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 理市價作為回饋獎金,竟仍與黃忠洲、唐子翎共同基於違反 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於同上期間,在三盈網公司、該公 司桃園營運中心等處,由游凱倫負責擔任講師講解前揭會員 制度,游鎮福則於公開說明會時上台鼓吹,並提供桃園營運 中心作為招募會員之場所,吸引不特定投資人加入成為三盈 網公司會員。總計上開期間內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大景百貨 有限公司(下稱大景百貨)等不特定投資人,將入會款項匯 至三盈網公司名下之銀行帳戶內,或繳納現金給三盈網公司 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加入成為三盈網公司之會員,總計非 法吸金之款項達新臺幣(下同)3億1,319萬9,230元。嗣因 三盈網公司經檢察官調查被凍結資金,該公司無法繼續發放 紅利給會員,會員因此受有損害,始知上情。 四、案經大景百貨(代表人邱春霞)、長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世憲)等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 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被告黃忠洲、唐子翎、游鎮福、游凱綸部分) : 壹、證據能力部分:被告黃忠洲、游鎮福、游凱綸對於卷內各項 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卷一第97-107頁),被告唐 子翎對於告訴告發人等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爭執證據能力 ,惟本院以下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非被告唐子翎爭 執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被告黃忠洲等4人之供述與答辯: 一、訊據被告黃忠洲固承認其為羿騰公司及三盈網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其先成立羿騰公司向台北皮件等公司進貨,以傳統行 銷方式在實體店面販售商品,未久即大額虧損,另行成立 三盈網公司,改以招募會員方式經營,相關會員制度均為其 規劃設計,會員等級之區分如附表一、二所示,自100年8月 25日起至101年4月3日止,有在三盈網公司及台北、桃園等 營運中心舉辦說明會,共募集如附表三所示之會員加入三盈 網公司,實收金額亦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總計達3億1,319 萬9,230元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 犯行,辯稱:伊成立三盈網公司行銷「CD CLAUDIA」品牌, 係改採行銷代言人之方式,節省高額之行銷通路費用,改以 104週(即2年)時間回饋「CD CLAUDIA」之消費者,為避免 違法,還特於100年9月9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自100年9 月12日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而此等行銷方式效果超乎預期 ,乃以三盈網公司名義在八德路4段購買不動產,並於圓山 飯店設立實體櫃位,且與晟鑫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晟鑫公司)合作開發網路商城,而積極維護會員權益。且消 費者購買三盈網公司產品,公司均有開立同額發票,顯無商 品虛化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又加入之會員並無再招募 其他會員之義務,顯見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況且,三 盈網公司支付給會員之分紅獎金,係以營業額之百分之40作 為發放基礎,具有不確定性,並無銀行法所指「發放顯不相 當之紅利」之情形;伊於說明會時只有上台信心喊話,亦無 違反銀行法之相關行為云云。 二、訊據被告唐子翎固承認其為被告黃忠洲之同居人,有協助羿 騰與三盈網公司產品開發等相關事務,於上述期間確有如附 表三所示之會員加入三盈網公司,並繳交如附表三所示之會 費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辯 稱:三盈網公司為推廣「CD CLAUDIA」品牌,以多層次傳銷 方式向不特定人販售商品並招攬成為會員,加入者可依繳交 之購物金高低區分成四級會員,成為會員後,會員可向公司 領取同額之商品,兩者具有對價關係,公司亦會開立發票; 又會員可領取之營業分紅,為公司每週營收紅利之40%,此 金額取決於公司有無營收,而具有不確定性,況會員需以行 動代言方式行銷商品;再者,會員每介紹一位新會員加入時 ,可領取聯合(營業)分紅30%之推薦分紅,此外尚有組織 獎金之制度,惟上揭分紅制度均與銀行法所稱之「收受存款 」制度不符,銀行法係指收受存款後出資人無需為任何行為 ,即能取得約定之利息、紅利之情形。公平交易法部分,三 盈網公司係經報備核准後始開始營運,且於圓山飯店開設實 體店面販售商品;再者,會員介紹新會員加入時,新會員需 繳交購物金,等於原有會員有介紹新會員購買商品,方得領 取推薦分紅,並非僅因推薦新會員加入即可領得獎金,綜上 益見該等獎金制度均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云云。 三、訊據被告游鎮福與游凱綸固承認經由被告黃忠洲介紹加入成 為三盈網公司會員,有在前開時地介紹鼓吹其他會員加入, 游凱綸並在說明會時負責講解前揭會員制度,嗣於上開期間 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會員加入三盈網公司,並繳交如附表三 所示之會費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實,辯 稱:伊等僅係三盈網公司會員,並非該公司股東,亦未在該 公司任職或參與經營,伊等長年經營直銷事業,見被告黃忠 洲表示三盈網公司之直傳銷方式業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 各項會費獎金亦有依法申報稅捐,故認三盈網公司係合法經 營,方加入成為會員,並在公開說明會向其他人推廣介紹, 鼓吹其等加入成為會員云云。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黃忠洲、唐子翎、游鎮福、游凱綸等4人於前述時、地 以三盈網公司名義,依附表一、二所示之會員及獎金制度, 對外招募會員,由被告黃忠洲擔任三盈網公司及羿騰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統籌兩家公司之經營決策及財務等事項,被告 唐子翎負責商品進出與設計,而被告游鎮福為被告黃忠洲之 下線(以富利家公司名義加入),與其子游凱綸均為三盈網 公司之初始會員,2人常在三盈網公司之公開說明會上講解 公司入會及獎金分紅之各項制度,並經營桃園營運中心,總 計三盈網公司於100年8月25日至101年4月3日期間,共募得 如附表三所示之會員,並收取如附表三所示共計3億1,319萬 9,230元之會費乙節,業據證人即會員邱春霞、劉漢苗、林 雅玲、徐春朝、簡麗卿、金麗敏、陳秀盆、梁國廣等人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三第6-8、145-148、154-155、1 95-201、203-205,本院卷四第6-7頁、第90頁背面-第92頁 、第95頁),並經證人即三盈網公司之財務經理王蕙琪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詳盡(本院卷四第13-25頁);上開事實復為 被告黃忠洲等4人所供認。此外,並有會員等級表之文宣( 前後共兩種)、三盈網公司入會申請書暨契約書、三盈網事 業手冊、投資說明會投影片資料、三盈網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盈網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羿騰公司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三盈網公司日營業總表 、黃忠洲及唐明玉之名片、三盈網公司課程表、獎金發放週 期表、三盈網公司登記資料、羿騰公司登記資料、會員繳納 會費及收取紅利之匯款或存摺資料、三盈網公司網站上所列 之會員組織資料、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商品清單等在卷可稽 (第10525號他字卷第3、17頁、第23頁背面、第40-45、48 、93- 96頁,第8636號他字卷一第31、37-38、40-41、45、 47-75、89-121、245-3 33、337-353、358-3 75、381-403 、410-43 8、441-442頁,第8636號他字卷二第76-147頁, 第2826號他字卷第7-30頁,第5443號他字卷第123、143-147 、156-157、182-190、192-207頁,第6200號他字卷第4頁, 第1936號發查字卷第32頁,第736號偵續字卷一第235-237頁 );復有三盈網公司之日營業總表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事 實首認定無誤。 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 國內外匯兌業務。」,所謂「非銀行」,凡非依銀行法第2 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 又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 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 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29條之1 復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使約定或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 存款論。」,考其立法旨趣為:「...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 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 ,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為保障 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 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由此 可知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 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而 投入金錢,並受到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該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同法第29條「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 審酌政府對於金融行政,尤其銀行之設立、經營等,採取嚴 格之事前許可制,經依銀行法、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設立後, 尚須受主管機關監督各項營業,且就銀行業者之高標準資本 足率等,銀行法亦有各種規範;其次,若係以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等方式合法吸收資金,亦應符合公司法、證券 交易法等相關募集資金之程序,除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募資外 ,於達一定經濟規模時尚須以公開資訊財報等方式接受投資 人及主管機關之監督,以達保護投資人及維護金融秩序安定 之目的。至於前開條文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係指就原 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 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5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黃忠洲等人係以收受投資或鼓吹會員加入而分享獲利( 即類似於成為公司股東可獲得營業分紅)之方式,向不特定 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 酬,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有關三盈網公司招募會員之公開說明會內容 1、經本院勘驗101年度他字第6234號卷第16頁、102年度偵續字 第736號卷㈠第28頁所附之三盈網公司會員招募說明會錄影 光碟片,勘驗結果如下:上述兩片光碟內容相同,均由被告 游凱綸上台主講,內容大意為:...我們三盈網就是在代理C D這個全世界珠寶LOGO的總代理,...CD現在雖然有他一定的 知名度,可是他從03年、一直到11年這段時間,他在百貨公 司都沒有專櫃。...所以一直到今年的8月15日,我們開始正 式走現在目前的這套制度。我們這套制度最大的特色是什麼 ?我們把大部分營業的利潤回饋給消費者。怎麼個回饋方式 ?很簡單,我們的第一個制度叫做「營業分紅」。營業分紅 就是把我每一週、每個月的營業額提撥40%,我準備提撥還 給消費者,如果你今天來參加我的第一個會員,我的第一個 會員叫做「基本會員」。什麼叫基本會員?只要你今天到我 三盈網購買CD相關產品,不管你買包包、買珠寶、買皮件、 買手錶、買任何一種產品,你只要滿3萬500塊以上的,我們 就叫做「基本會員」。成為基本會員之後,我們會從每個月 的營業額提撥一個20週的分紅來還給消費者,每一週還給消 費者大概549塊新臺幣;意思就是你今天只要參加我的基本 會員,我每週必須還給你549,連續還給你20個禮拜,讓你 大概可以得到回饋金1萬980塊錢。你會發現你花3萬500來我 這邊買東西,20個禮拜後我要還給你1萬980,等於是我把36 %的利潤還給你。意思就是你來買我的東西,我間接給你打6 折左右。...如果你今天買到我的高級會員,什麼叫「高級 會員」?你來我這邊消費產品只要滿6萬1千塊以上的,就是 我的「高級會員」。我會從我的營業額裡面提供一個40週的 分紅來還給消費者,每一週還1,098塊錢。各位,如果連續 40週每一週可以拿到1,098塊的話,你可以得到多少回饋? 40週過後你可以拿到4萬3,920。各位,你不用等到40個禮拜 ,你每一週都可以領到1,098,等於我把76%回饋給消費者, 各位你要去思考一件事情,你今天花了6萬多塊來買我的東 西,可是40週後我要還你4萬3千多塊,等於我間接把產品打 2折。...那如果你買到更頂級的,我們這邊叫做「金級會員 」。金級會員就是他的購買金額提升到9萬1,500元,那他的 分紅週數會拉長到65個禮拜,每一個禮拜我們還給消費者1, 647塊,連續還給消費者65個禮拜,消費者大概可以拿到10 萬7,055。各位,當你今天花9萬1,500來買我的東西的時候 ,東西你早就已經拿走,而且發票我也開給你,...等於你9 萬1,500的東西用不用錢,我最後還要多給你118%的投資報 酬率。...可是如果你買到我最頂級的,我們這邊叫做「白 金會員」,白金會員就是他來我們這邊消費18萬3千元,你 會發現它的分紅週數拉長到104週,一年有52週,104週等於 兩年,每一週我們大概可以回饋給消費者3,294。「如果今 天可能會隨著我們的營業額有一點浮動,低的時候可能3,10 0多,高的時候可能會到3,600,依照營業額可能會有點浮動 。那我抓中間值3,294。」如果連續還給消費者104週的話, 消費者可以拿34萬2,576,等於我把187%還給消費者。...從 這個地方畫下來,我們叫做「營業分紅」。「其實我們很簡 單的告訴消費者,你只要現在目前來買CD的商品,你就是間 接投資我CD的品牌。」...雖然你今天來買18萬3千塊,我後 面要給你34萬2,576,可是我是用104週的時間慢慢還給消費 者。所以各位我們來看,104週等於2年的時間,公司現在只 要用2年的時間,用這樣的制度,我們可能在臺灣換到10萬 個人以上的會員。...各位今天11月底、12月初,你到南北 的圓山,都可以看到我們的精品店,會正式的進駐圓山的飯 店。而且,從明年開始,你可能到SOGO,你會看到有一些高 檔的寢具,他可能也會冠上CD的LOGO,所以公司是用兩手策 略在做操作。...如果你只是單純想當一個愛用者,你只是 單純想當一個消費者,那你就聽到這邊就好。「因為你來買 18萬3千塊錢的東西,我每週可以回饋你3,294,最後還給你 34萬2,576;而且我們這邊叫『投資所得』,中間你什麼事 情都不用做。」...如果你想要賺錢的話,我們後面還有提 撥另外一個分紅,我們叫做「推薦分紅」,推薦分紅是什麼 ?推薦分紅占整個營業額的12%,舉個例子來講,如果今天 我要加入三盈網,這4個會員裡面,我一定會選擇白金會員 。為什麼要選擇白金會員?因為他的投資報酬率最高。... 這邊叫作投資所得,什麼叫投資所得?如果你早在10幾年前 ,你用1張10塊錢來買宏達電的話,宏達電昨天的收盤價是6 00多塊,等於你現在什麼東西都不用做,你可以有60倍的漲 幅。各位,你不用去宏達電掃廁所,你也不用去宏達電站崗 ,你只要買他的股票,你就可能會有60倍的回收。各位,這 個叫投資所得。意思就是你現在只要來買18萬3千塊錢的東 西,我會開給你18萬3千塊的發票,我開始提撥每週3,294, 連續我要提撥104週,最後還給你34萬2,576。這個叫做100% 的投資報酬率,187%的投資報酬率,「中間你甚麼事情都不 用做」。各位,這個就叫做投資所得。那一邊我們叫做經營 所得,你想要賺愈多,你就要推薦愈多。...所以其實我們 的制度非常簡單,把他分成3個階段,第1個階段我們叫做「 營業分紅」,營業分紅是一種被動收入。什麼叫「被動收入 」?今天你只要來買18萬3,我就是要回饋你34萬,中間你 什麼事情都不用做。你只要當我的愛用者、當我的消費者就 好等語(本院卷二第117-126頁)。 2、前開說明之重點提及加入會員後之三種獎金制度,第一種「 營業分紅」屬於「被動收入」,類似投資所得,加入會員後 什麼事都不用作,即可每週領取紅利,雖然營業分紅可能隨 營業額會有一點浮動,但差距不大,白金會員每週都會有3 千多元之回饋;金級會員與白金會員除可回本,還可領得高 額報酬率;至於第二、三種「推薦分紅」跟「組織分紅」則 屬「主動收入」,類似經營所得,會員努力介紹他人加入或 經營下線,更可快速獲利。而前開長約半小時之說明會內容 ,幾乎全為投資獲利之說明,而無關於產品項目、品質、材 料、功能等等之解說,甚至舉購買宏達電公司股票之例子比 喻,且一再強調只要加入較高等級之會員,就什麼事都不用 做,亦即無庸推銷商品或找人加入,即可回本並有很高之投 資報酬率;由此足見三盈網公司之會員制度,確係以鼓吹會 員投資而分享獲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㈡、被告黃忠洲等人供稱三盈網公司之會員獎金分紅等級制度前 後共有2種,被告黃忠洲並供承係經其決策後以此制度對外 招募會員,對外說明之會員獎金分紅等級制度即如卷內文宣 所示(本院卷三第26頁,第10525號他字卷第23頁背面)。 本院經核算後,該等獎金分紅確與本金顯不相當: 1、依第一份獎金分紅等級所示,會員分為4級,準會員需繳交 購物金2萬7450元,基本會員需繳交購物金5萬4900元,高級 會員需繳交購物金8萬2350元,金級會員需繳交購物金16萬4 700元;入會後獎金分成3種,各為營業獎金分紅、推薦獎金 分紅及組織獎金,因推薦獎金分紅及組織獎金涉及介紹其他 會員加入所可領取之分紅,在此先不予討論,僅先針對營業 獎金分紅部分加以分析。文宣記載營業獎金分紅之結算方式 為:會員等級PV值×每週營收紅利值(浮動值約1.8美金) ×費率浮動值。 且依會員等級說明: 金級會員=每週約領3294×領104週=約領回34萬2576元, 約208%。 高級會員=每週約領1647×領 65週=約領回10萬7055元, 約130%。 基本會員=每週約領1098×領 40週=約領回4萬3920元, 約80%。 準會員 =每週約領 549×領 20週=約領回1萬0980元, 約40%。 2、依第二份獎金分紅等級所示,會員分為4級,基本會員需繳 交購物金3萬0500元,高級會員需繳交購物金6萬1000元,金 級會員需繳交購物金9萬1500元,白金會員需繳交購物金18 萬3000元;入會後獎金分成3種,各為營業獎金分紅、推薦 獎金分紅及組織獎金,因推薦獎金分紅及組織獎金涉及介紹 其他會員加入所可領取之分紅,在此先不予討論,僅先針對 營業獎金分紅部分加以分析。文宣記載營業獎金分紅之結算 方式為:會員等級PV值×每週營收紅利值(浮動值約1.8美 金)×費率浮動值。 且依會員等級說明: 白金會員=每週約領3294×領104週 金級會員=每週約領1647×領65週 高級會員=每週約領1098×領40週 基本會員=每週約領549× 領20週 上開文宣記載說明核與前揭公開說明會中被告游凱綸講解之 會員等級與獎金制度大致相符。觀諸上開文宣內容所強調者 ,均係投資人投資多少錢,即可領回多少錢之宣傳,全未提 及得以獲得何等品質優良商品或勞務之權利,由此更可證明 三盈網公司係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非法吸金之手段。 3、上開營業獎金分紅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依上開獎 金分紅制度估算年化報酬率(即不管會員可領取之商品實際 價值為何,僅以會員單純入會每週可領取之回饋金額以複利 計算),舊制之金級會員年化報酬率達131%、高級會員年化 報酬率達54%;新制之白金會員年化報酬率達102%、金級會 員年化報酬率達29%(參本院卷五第40-43頁);對照當時銀 行業之一年期存款牌告利率平均為年息1.36%,債券市場之 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利率約在年息1.26%到1.4%之 間,台北市民間借貸信用拆借平均月息在2.21-2.22之間( 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參本院卷五第25-30頁公開資訊資料 ,第673號警聲搜字卷第77頁台灣銀行資料),足見三盈網 公司上開獎金分紅制度係與會員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 4、被告黃忠洲、唐子翎雖辯稱:營業獎金分紅係依公司每週營 業分紅提撥40%給會員,具有浮動性,若公司沒有營收就無 法給分紅,並非保證獲利云云。①然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101年10月17日函覆提供之三盈網等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資料(第12176號偵卷二第23-28頁,本院卷五第31-39頁) ,三盈網公司自100年9月起至101年4月止之銷項金額約為1 千餘萬元至5千餘萬元不等,高低落差達5倍左右;惟對照下 列證人所述之收受獎金數額(見㈢部分),及卷內證人所提 供收受獎金之存摺明細或網路列印資料等,可知會員每週所 領取之營業獎金分紅,僅有數十元左右之些微差異,足見會 員領取之獎金高低,與三盈網公司各月營收之高低情形不合 ,被告黃忠洲、唐子翎上開辯解顯不可採。②再參酌三盈網 公司前開統一發票資料,該公司100年12月之進項金額係大 於銷項金額,照理該月份不應發放營業獎金分紅,然實際上 三盈網公司於100年12月份之每週,仍依前開文宣所載之預 估金額發放營業獎金,益見三盈網公司有關營業獎金分紅之 發放,根本非以公司營收之40%作為計算及發放標準。③其 次,前開文宣上記載之營業獎金分紅計算方式為:會員等級 PV值×每週營收紅利值(浮動值約1.8美金)×費率浮動值 。其中會員等級PV值係指各等級會員所擁有之單位數,營收 紅利值係指1美金-2美金之浮動值(文宣記載1PV=1.0美金- 2.0美金,依商品成本架構調整並公告之,計算式中並記載 每週營收紅利值指浮動值約1.8美金),費率則指美元兌換 台幣之匯率(文宣記載1比30.5);而以舊制金級會員為例 ,每週領取金額即為60(即金級會員之單位數)×1.8(每 週營收紅利值)×30.5(費率浮動值)=3, 294,此即為金 級會員每週可領之營業分紅金額;依文宣所載,PV值最低為 1美金,即最差情況每週領取金額為60×1×30.5=1,830元, 依此領取104週,金額亦達19萬320元,且無論依新制舊制計 算均可完全取回購物金。④對照前述被告游凱綸在公開說明 會之解說,其表示「白金會員消費18萬3千元,分紅週數拉 長到104週即兩年,每一週大概回饋給消費者3,294元,隨著 營業額有一點浮動,低的時候可能3,100多,高的時候可能 會到3,600,那抓中間值3,294」等語,亦強調會員一定可領 得高額獎金,所謂營收高低之浮動僅在數百元之內,並未表 示公司無營收獲利時即無法給付營業獎金。⑤況被告黃忠洲 於偵查中供稱:營業分紅提撥40%,裡面有浮動值,最高是2 千多,最低會到1千多,4個星期加總最多18萬多,還本計畫 是104週、2年。...低的時候剛好還本,高的時候是70%幾的 利潤。且稱:以這樣回饋制的,公司沒有規劃好的話,一定 會受不了,但目前我們公司已經轉投資其他雲端科技等語( 第10525號他字卷第51頁),核與前揭文宣記載及被告游凱 綸在說明會之講法大致相符,均強調營收差時會員至少可以 還本,由此益見被告黃忠洲對外有保證獲利或還本之說詞, 且其亦知此等回饋制度並非源於銷售商品之合理利潤而來, 方提及需要轉投資獲利,否則公司無法承受等語。綜上可知 三盈網公司發放給會員之營業分紅,並非以公司盈餘作為計 算標準。 ㈢、加入三盈網公司之會員並無銷售商品之義務,只要繳交會費 加入,即等同於投資,可定期領回相當回饋,可回本獲利, 故加入之會員多係著眼於可投資獲取高額利潤之誘因,而非 基於產品優良欲使用該等產品之緣故等情,業經該公司會員 到庭證述明確。 1、證人邱春霞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三盈網公司有約定投資的款 項可以全部拿回,投資4週後每週拿回3千多或5千多元,可 以拿回20幾個月,就是照公司發的DM記載的方式和金額。.. .其領的金額差不多都是固定的。....參加會員之後都沒有 販售商品等語(本院卷三第11-13頁)。 2、證人劉漢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民權西路三盈網公司聽說 明會,講師是游凱綸,講師只有他一位,有講投資多少錢, 獲利是幾%,印象中獲利是187%,會員等級表每個會員都有 一張,三盈網事業手冊也是每個會員都有,...去過很多次 說明會,都在民權西路那邊,印象比較深的有黃忠洲、唐明 玉、游凱綸,就是講公司制度、前景,至於詳細制度每一場 都是游凱綸說的。通常黃忠洲講完換唐明玉講,唐明玉像主 持會議的角色。...會員拿到的發票上面所寫的購買金額就 是入會費的金額。...黃忠洲在台上提過投資的錢會轉投資 晟鑫公司。...游阿頭在總公司說明會常常上台,講一些和 三盈網事業有關的事。...黃忠洲有說轉投資內湖的房地產 。...我們沒有賣產品,只是繳錢換產品。會員沒有義務賣 公司產品,有領了幾次分紅,每次領的分紅金額都差不多, 會員加入後,沒有義務要賣公司產品等語(本院卷三第145 -147、149-151頁背面)。 3、證人林雅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去總公司參加說明會,有一 對游姓父子上台,還有黃忠洲、唐明玉都有上台分享講話, 說明會的用意是希望參加者加入,可以拿等值商品,然後每 週分紅,分紅可以領2年左右,講師有講投資報酬率,我現 在忘記是說多少了。介紹朋友加入有另外的推薦獎金。唐明 玉是每次說明會的主持人,說明會時沒有講師或任何人表示 加入會員之後需要負責賣公司產品等語(本院卷三第154-15 6頁)。 4、證人徐春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到民權西路三盈網公司聽說 明會,說可以投資獲利,分104期,每週領分紅,一個單位1 6萬4700元,有計算總投資報酬率,如果介紹其他人加入有 另外的獎金,加入會員之後沒有義務賣公司產品,只是再找 人加入可以獲利,後面還有改成一個單位18萬3千元。加入 會員時可領商品,那些商品有標價,但不值那些錢。說明會 時黃忠洲有上台說投資會有贈品,每週可領錢,可領104期 。實際上每期領的金額都差不多,大概差幾十元等語(本院 卷三第195-197頁)。 5、證人簡麗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民權西路三盈網公司聽過 幾場說明會,黃忠洲講完唐明玉接著講,講的重點是投資有 東西拿又有錢賺。每個禮拜拿獎金,一球是3994元,每週領 的金額差一點點,大概差幾塊錢或幾十元,公司說可以領2 年,印象中黃忠洲有保證2年回本等語(本院卷三第198-199 、201-202頁)。 6、證人金麗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三盈網在民權西路的說明會 ,是游鎮福、游凱綸在講解,基本上就是在說怎麼賺錢,加 入會員不需販賣公司產品,找其他人加入的話有對碰獎金、 推薦獎金,黃忠洲、唐明玉也有講解,加入公司有拿到分紅 約兩三個月,每週領兩千多元等語(本院卷三第203-204頁 )。 7、證人陳秀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在三盈網公司聽過說明會 ,游凱綸是講師,講的內容是公司分成幾個單位,兩年要怎 麼領錢,所得到的產品是什麼,可以領104週。...去總公司 聽說明會,黃忠洲和唐明玉有給我名片,還有一個游先生講 的很激動,他有介紹他兒子是游凱綸。...加入三盈網會員 ,繳錢之後就沒有義務,也不需要賣公司產品,權利是可以 去領珠寶,還有104週每週領錢。可以再招募其他會員加入 ,招到人加入有佣金。加入三盈網的目的是因為可以還本, 兩年中間多了回饋金,比本金還多,這就是說動我的地方。 ...黃忠洲跟我說這樣投資就可以成為富婆,以後就不用那 麼辛苦了等語(本院卷四第7-9頁)。 8、證人梁國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加入三盈網之後,不需要賣 商品給別人,有介紹別人加入等語(本院卷四第93頁)。 9、參諸三盈網公司說明會之投影片資料,就各等級會員之營業 分紅回饋,表明係依「投資金額」區分等級,而有不同之領 取回饋週數,並強調係「週週領」,顯見三盈網公司吸引會 員之說詞,係以強調「投資並保證獲利」方式為之。(第86 36號他字卷一第103-104頁)。 、簡麗卿、詹寶雲繳納之會費收據上記載「網管費1220元」, 「經營權60單位共164700元」等字,有相關收據存卷可參( 第8636號他字卷一第398頁,第8636號他字卷二第84頁); 惟加入三盈網公司之會員均無銷售商品之義務,實際上亦無 會員銷售商品之實例,業據上開會員等證述明確;由上開情 形益徵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係以「加入會員即等同於投資, 什麼事都不用作即可週週領獎金,保證回本獲利」之說詞, 吸引不特定會員加入。三盈網公司號召會員加入之重點並非 在於介紹公司出產之商品如何優良,而要求會員以多層次傳 銷方式推銷產品以獲利。 ㈣、被告黃忠洲、唐子翎辯稱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可以領取等值 之商品,三盈網公司並開立發票,公司顯非收受存款而給付 顯不相當之紅利乙節,並不可採: 1、三盈網公司之會員所繳納之會費,若確實與其等加入時所可 領取之產品等值,照理該等產品即屬購物款項之對價,三盈 網公司並無再給付會員其他回饋金之必要,且三盈網公司無 法藉此再創造高額利潤,理應無資力再給付高額之「營業獎 金」(至之後介紹他人加入可再領取推薦獎金、組織獎金部 分,屬另一回事,此部分僅針對營業獎金),然三盈網公司 卻能於給付會員相關產品後,再給付前揭高額年化報酬率之 營業獎金,足見三盈網公司係以不合理抬高商品售價方式因 應,或係將後加入之會員所繳交之購物金當作公司之盈餘, 而發放給先加入之會員。 2、證人即會員張春枝於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51號民事 案件審理時證稱:三盈網公司有發DM,剛開始一個球是16萬 多,有104週的分紅,利息很高,104週後達到本金的2倍, 買幾顆球就有多少點數,可以用點數換皮包,所以皮包應該 是贈品,我們也不是買東西,只是單純的投資。...加入後 沒有銷售產品,那個皮包一個18萬元,棉被一條18萬元,項 鍊一條18萬元,沒有人會買等語(高院民事102上字第351號 卷第93-94頁);證人張秀枝(以汶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 義加入)亦於同日審理時證稱:單純介紹朋友入會,沒有銷 售他們產品,他說產品就是送給你,我曾建議他們產品品質 要好一點。...有去過三盈網公司在圓山飯店的實體店面, 三盈網公司給我們的錶是18萬元以點數換取,在圓山飯店的 標價是5萬多元;給我們用13萬元價值的點數去換的物品, 在圓山飯店是標3萬元,我有向公司反應,公司說贈品是給 你去展示給別人看的,不要計較那麼多,公司這樣標價,我 不敢介紹給別人買等語(同上卷第95-96頁)。證人洪韻穠 於同日審理時證稱:當初以21萬加入,是單純投資,沒有賣 東西,投資21萬有送我化妝水2盒,面霜大概3、4瓶,這些 都是贈品等語(同上卷第96頁)。參以證人鍾文鈞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證稱:其經營千江月農莊公司,該公司在圓山飯店 有設兩個櫃位,黃忠洲經由友人介紹來分租設櫃,簽約是在 100年12月,一直到101年4月三盈網公司出事,公司即要求 三盈網公司撤櫃,民事卷內(高院102年上字第351號卷第13 4-144頁)的營業報表是三盈網公司在該櫃位賣出的藝品, 卷內照片(同上卷第102-106頁)即為當時櫃位之擺設照片 等語(本院卷三第152-153頁),與其在前述民事庭證述之 情節相符(高院民事102上字第351號卷第120-121頁),復 與證人張秀枝於民事庭作證時提出之圓山飯店櫃位照片吻合 。觀諸證人張秀枝提出之櫃位照片顯示各類手錶分別標價為 39800元、59800元,戒指標價為10000元至29800元不等(同 上民事卷第102-106頁);而證人鍾文鈞提出之營業報表及 發票,顯示三盈網公司售出之藝品價位為24000、45000、13 300、16000、18000、35820、9600、10000、20000、2200元 等(同上民事卷第134-160頁),亦均顯與會員領取產品之 價格截然不同,顯見三盈網公司提供給會員兌換之商品,顯 然有大幅提高標價之情形,被告黃忠洲、唐子翎辯稱會員入 會繳交之購物金係用以兌換同等價值之商品云云,顯不足採 。 3、證人即台北皮件公司負責人黃楊淑玲於調查局詢問時陳稱: 有賣皮包給三盈網公司和羿騰公司,時間是100年下半年開 始到101年4月間,商品品項有皮包、皮帶、皮夾等,製造地 有義大利和中國大陸,義大利的產品成本約1、2萬元等語( 第12176號偵卷一第85頁背面);證人即晶冠珠寶有限公司 公司(下稱晶冠珠寶公司)負責人柯南雄於調查局詢問時陳 稱:晶冠珠寶公司只跟羿騰公司有業務往來,沒有跟三盈網 公司往來,往來期間是100年4月12日到101年3月26日,跟我 接洽的人是唐明玉,批貨價格我們大約賺1成,我提供之客 戶交易明細的「金額」欄就是賣價等語(第12176號偵卷一 第84頁),依此更可知悉三盈網公司提供給會員之相關商品 定價,顯然與商品合理售價不符,而有大額落差,三盈網公 司所定之商品價格實為入會之投資價格,而與商品價值無關 。 4、證人即三盈網公司之財務部經理王蕙琪於本院審理及偵查中 具結證稱:進貨的廠商是台北皮件公司與晶冠珠寶公司,只 清楚進價部分,商品售價是總監唐明玉比較清楚,因為她負 責商品開發。...三盈網公司員工8-9人,其薪資約4萬元左 右。羿騰公司負責向台北皮件公司與晶冠珠寶公司進貨,羿 騰公司再出貨給三盈網公司,羿騰公司屬於供應商,三盈網 公司則負責會員部分,三盈網公司之收入來源是會員繳的款 項加上在圓山飯店實體店內之銷貨收入,圓山飯店的銷貨收 入約幾十萬元等語,並提出晶冠珠寶公司及台北皮件公司之 銷貨憑單與出貨單等供參(本院卷四第23頁背面-24頁,第1 2176號偵卷一第20-21頁)。觀諸晶冠珠寶公司出具之銷貨 憑單、客戶交易明細及發票等資料,記載客戶為羿騰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銷貨日期為100年8月至101年3月間,聯絡人為 唐明玉,產品單價(不含配件)在幾百元至28000元之間, 簽收欄復經唐明玉簽字其上(同上卷第53-63、132-144頁) ;而台北皮件公司之出貨單(及發票)銷售對象多為羿騰公 司,有部分為三盈網公司,客戶聯絡人為黃忠洲,包包出貨 單價多在0000-00000元之間,皮帶則為1600元(同上卷第64 -70、86-89、102-123頁);又三盈網公司與台北皮件公司 於100年9月簽訂商標授權契約,約定每年授權金為150萬元 ,亦有契約書、發票等存卷可參(同上卷第124-131頁); 上開資料復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三盈網公司、羿騰 公司、台北皮件公司與晶冠珠寶公司等4家營業人自100年1 月至101年6月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資料大致吻合(第12176號偵卷二第23-28、71-73、105-1 30頁);再分析上述4家公司之進銷項資料,可知三盈網公 司之進銷項金額主要集中在100年至101年3月,銷項金額主 要為會員之入會金,查核期間內約達2億餘元;三盈網公司 在查核期間內對台北皮件公司之進項金額僅180萬元,且無 對晶冠公司之進項紀錄,然對羿騰公司有4825萬餘元之進項 金額,綜上可知台北皮件公司及晶冠珠寶公司係出貨給羿騰 公司後,羿騰公司再轉售給三盈網公司;而比對前述進價價 格與三盈網公司給會員兌換商品之標價,即皮包動輒18萬元 、30幾萬元之價格,可知三盈網公司確有浮濫提高商品標價 之情形,縱三盈網公司需繳付每年150萬元之商標授權金, 並支付相當人事等成本,然依證人王蕙琪所述之人事規模, 可知三盈網公司對會員所稱之產品售價亦顯非合理利潤。況 依證人王蕙琪提供之財務分析表,三盈網公司收取之會費總 額為3億1319萬9230元,已支付給會員之獎金等利益總額為1 億6700萬元,再扣除該公司支出之內部人事成本950萬元、 相關雜支3215萬8000元、進貨成本4060萬元,剩餘金額為1 億1370萬元,此部分金額三盈網公司係作為轉投資及土地投 資金額(第736號偵續一字卷第269頁),上開財務分析資料 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並未否認,而依此財務分析資料,辜不 論進貨、人事雜支等成本是否合理核實,縱認該等成本數據 屬實,亦可得悉三盈網公司之主要獲利來源實為向會員收取 之會費,而非銷售產品或勞務之對價;且三盈網公司收受會 費後即將大筆收入用作不動產買賣、投資網路科技公司等轉 投資,所為即係以收受投資款此等可視同為收受存款之行為 ,轉作投資,而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 ,非法吸金。 5、觀諸被告黃忠洲遭扣案之筆記本中,分別記載「沒領貨,不 能登記資料,貨號登記為主,才能成為會員---合法公司」 、「注意事項:千萬不要提到投資2個字、不要提到找股東 、進價不要提到暴利:羿騰---三盈網」等提醒事項,有扣 案證物可資佐證(影本見本院卷五第95-127頁),由此益徵 被告黃忠洲之經營策略係以銷售商品作為包裝手段,掩護其 實際上係吸收游資供己進行投資之違法行為,且其提供給會 員領取之商品,所標之價格實際上係三盈網公司欲收取之投 資款,而非商品之合理售價。 6、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又辯稱:卷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 稱金管會)之回函亦表示其等所為不違法云云,然金管會銀 行局就檢察官函詢三盈網公司之經營方式是否為銀行法所規 定之「收受存款」業務乙節,係於101年10月11日以銀局( 法)字第10100331760號函覆略以:銀行法規定之違法吸金 行為,係指提供資金者於提供資金後,尚無須提供勞務或履 行其他義務,日後即能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倘涉及買賣商品始給付金錢,或業者未提 供獲利允諾及投資人仍須承擔投資風險等情形,即難逕認係 屬違法吸金(第12176號偵卷二第31頁)。故上開函文內容 係屬行政解釋之一般說明,無法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再依 前開各項證據,可知加入三盈網公司之會員並未取得等值商 品,亦無銷售商品之義務,入會者係為獲取高額利潤,自屬 此函文所指之「違法吸金」情形無誤。 四、認定被告黃忠洲、唐子翎就違反銀行法之違法吸金部分有犯 意聯絡及共同參與實施之理由: ㈠、證人即三盈網公司財務部經理王蕙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 0年8月底進入三盈網公司任職,是唐子翎代表公司面試,投 履歷時有寫拒絕傳直銷,但唐子翎用羿騰公司名義徵財務人 員,來應徵時唐子翎有講到因為通路的問題所以會改成傳直 銷,應徵的職務還是屬於精品經營...我到職時傳直銷的獎 金制度都已經寫好,我負責一些會員獎金的報表審核、管銷 的記帳和支出,會員獎金的發放、入帳,一直工作到101年4 月初被檢調調查。...羿騰公司是以法人身份投資三盈網, 羿騰公司登記負責人是黃哲毅,但羿騰公司業務我都是跟黃 忠洲聯繫,...羿騰和三盈網兩家公司的財務我都有負責到 ,因為羿騰公司是屬於供應商,三盈網是傳直銷對會員的.. .台北皮件和晶冠公司都是羿騰公司先進貨,羿騰公司是供 應商,這部分都是跟黃忠洲談,不需要跟黃哲毅確認;三盈 網公司的存摺、大小章都在黃忠洲那邊,羿騰公司的其中一 個章在黃哲毅那邊,所以他會來用印,其他印章和存摺都在 黃忠洲那邊,羿騰公司之管理決策人是黃忠洲。...會員加 入繳會費,如果當天比較晚來不及至銀行結帳,現金會交給 黃忠洲保管,隔天由我或黃稜珊存入三盈網合庫,...公司 電腦有獎金系統,把會員資料輸入,會顯示會員等級,系統 自己會算會員每週可領多少錢...,三盈網公司收受會員投 資金額後有投資新世界雲端公司(後改名為晟鑫公司)1千4 百多萬元,另外還有用8千多萬元買八德路4段辦公大樓,好 像有聽黃忠洲說過三盈網公司委託黃稜珊和唐石金實去購買 農地。...之前交給調查局的支出概況表是依三盈網公司的 帳目資料做的。財務部有記三盈網公司和羿騰公司的流水帳 ,進出的帳黃忠洲一定會看過,其他人不會看。....進貨飾 品跟皮件大部分都是唐子翎處理,我只負責請款時的付款。 ...忠孝新生、桃園、台中、高雄等營運中心會把會員資料 跟錢交回公司,還是由總公司處理。...三盈網公司的業務 與經營決策由黃忠洲負責。...施秋月是公司倉管職員,負 責商品進貨的QC、產品管理及出貨,她是唐子翎找來幫忙的 等語(本院卷四第13-19頁、第21-23頁);足見羿騰公司與 三盈網公司之經營決策者均為被告黃忠洲,而有關兩家公司 之人事任用等被告唐子翎亦有決策權,且就產品之進貨定價 等,亦由被告唐子翎負責。 ㈡、就三盈網公司之獎金制度,被告黃忠洲於偵查中供稱:三盈 網公司獎金制度係其參考同行設計的,被告唐子翎並補充表 示其等有參考雙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等很多家公司之制度等語 (第736號偵續字卷一第185頁),可見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 就公司獎金制度及財務運作模式,確有共同討論決策之情。 ㈢、證人即台北皮件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金炎於偵查中稱:包包絕 大部分賣給黃忠洲,業務都是跟黃忠洲、唐子翎2人接洽, 三盈網公司給會員的定價由三盈網公司自己決定,唐子翎是 黃忠洲老婆,她負責看貨等語(第8636號他字卷二第55頁) ;核與被告黃忠洲於偵查中供稱:定價都是唐子翎在負責, 進貨成本及價格等是被告唐子翎處理等語大致相符(第8636 號他字卷二第51頁);加以被告唐子翎於偵查中陳稱:白金 會員可領取之精品,需視精品的成本,會抓進價10%左右, 會定一個成本等語(第8363號他字卷二第181頁背面),益 徵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2人就公司提供給會員之商品定價、 財務營運等事項,均有所知悉參與。 ㈣、觀諸三盈網公司相關人員於100年12月2日與新世界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界雲公司)負責人陳斯鴻洽談合作事 宜,與會人員係被告黃忠洲、唐明玉、證人王蕙琪及案外人 陳斯鴻、陳智明等人,有會議紀錄1份存卷可參(第736號偵 續字卷一第285-287頁);且卷內亦有三盈網公司購買八德 路4段辦公大樓之買賣契約書、三盈網公司與新世界雲公司 簽訂之合作契約書各1份,以及三盈網公司分別委託黃稜珊 與唐石金實代為訂購農地,金額各為1355萬、745萬元之委 任書2份存卷可參(第736號偵續字卷一第270-278、285-287 、290-291頁);參以被告黃忠洲於偵查中供稱原本約定投 資新世界雲公司1470萬元,後因檢調介入,此部分投資有20 0萬元支票沒有兌現,所以三盈網公司只投資1270萬元等語 (第5443號他字卷第50頁);經核均與證人王蕙琪前開證述 三盈網公司之支出情形相符,顯見證人王蕙琪上開證述屬實 。是該等三盈網公司之款項支出使用,既由被告黃忠洲、唐 子翎參與決策,益見其等對於收受會員會費後之動支情形均 有瞭解並有決定權利。 ㈤、加以證人林雅玲等會員證稱:被告黃忠洲、唐子翎2人均有 參加公開說明會,被告唐子翎為主持人,與被告黃忠洲2人 均有上台鼓吹激勵不特定人加入為會員等語,綜上足見被告 黃忠洲與唐子翎2人對上開違法吸金行為確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 五、被告黃忠洲、唐子翎、游鎮福、游凱綸等人之行為亦違反其 等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 ㈠、所謂多層次傳銷,係指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 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 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多層次傳銷本非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若多層次傳銷事業使 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 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但 發起或領導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 社會問題,立法者爰明文禁止此種情形,此即被告黃忠洲等 人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 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 得為之」之立法緣由;此與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 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 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 收入來源。」之意旨亦同。 ㈡、依卷內三盈網公司事業手冊之記載,以及前揭被告游凱綸在 公開說明會說明之制度內容,可知三盈網公司之運作模式有 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而被告游凱綸在公開說明會中講 解「推薦分紅」與「組織分紅」之內容,經本院勘驗後略載 如下(本院卷二第122頁背面-126頁): 1、如果你想要賺錢的話,我們後面還有提撥另外一個分紅(按 :之前係說明營業獎金之部分),我們叫做「推薦分紅」, 推薦分紅是什麼?推薦分紅占整個營業額的12%,舉個例子 來講,如果今天我要加入三盈網,這4個會員裡面,我一定 會選擇白金會員。為什麼要選擇白金會員?因為他的投資報 酬率最高。所以如果我今天選購了18萬3千塊錢的產品,我 就會成為三盈網的白金會員,那我每週大概可以領到3,294 ,但是領104週,最後拿回34萬2,576。這是我的投資報酬率 。如果我再介紹我的朋友,...他也覺得18萬3千塊比較划算 ,那你會發現,他會每週跟我領一樣的金額3,294,領一樣 的週數,最後拿回一樣的投資報酬率,...那我可以領什麼 ?我可以領這個他每週在領的金額的30%。...3,294的30%是 多少?988塊。意思是林小姐每週在領3,294,我就領988, 林小姐可以領104週,我也可以領104週。最後林小姐可以領 34萬2,576,我可以領到10萬2,752。...如果我介紹10個像 這樣的白金級會員,每2年我的投資報酬率是102萬7,520元 。...每一個人的業務能力不一樣,有的人介紹20個,那這 邊一個月就不是4萬5,就會變成9萬塊錢。...這邊我都把他 定位叫作「經營所得」...你想要賺愈多,你就要推薦愈多 。 2、那我們再看到第3個,我們這邊叫做「組織分紅」。組織分 紅是占整個營業額的15%。...他用的是「雙向制」,他是領 小邊金額的5%,後來領無限大。...我必須要介紹我的第1個 朋友在我的左線,我必須再介紹我的第2個朋友在我的右線 。...如果右先生第1個禮拜進來,他可能介紹了2個朋友, 結果這2個朋友也各介紹2個朋友,搞不好他第1週就完成1個 像這樣子的架構。...一口是18萬3千塊,如果我今天介紹6 個人的話,我可能已經超過1週100萬的營業額,可是我的左 小姐他只有自己的18萬3加入而已,...他不知道怎麼推薦朋 友。...雙向制...我左線已經有人了,我右線已經有人了, 所以我符合雙向的條件;...100萬跟18萬3哪一個是小邊? 當然是18萬3是小邊。如果我可以領小邊金額的5%,就是可 以領18萬3千的5%,大概接近9千塊錢左右,...可是大邊必 須要減掉18萬,大概剩下82萬,這個叫做「未碰業績」,他 會保留到下一週。...可能到了下一週以後,我的右線組織 可能又再做100萬。那麼他在算這100萬的時候,必須加上上 週沒有碰掉的82萬,所以這一週會產生182萬的新生業績。. ..如果林小姐來這邊看完了以後,他告訴我他喜歡包包、喜 歡手錶,各位,18萬3夠不夠買?可能不夠買。可是如果18 萬3兩年可以拿回34萬,這個林小姐就說:我一次要買3個單 位。當他一次購買3個單位的時候,接近多少營業額?接近5 0萬的營業額。...雖然這個林小姐是我的第3個朋友,我把 他安置在左小姐的下面,為什麼我要把他安排在他下面?因 為我每週在計算獎金的時候,是計算我的左線有多少業績, 我的右線有多少業績,所以我把林小姐擺在我左線的哪一個 地方,對我來講,業績都是一樣的。可是如果我把他擺在左 小姐的下面,你會發現,左小姐雖然暫時沒有做,可是他也 會累積了一個50萬的「未碰業績」。...如果林小姐下一週 又介紹了他這個朋友,結果這個朋友也買了3個單位,他這 邊又再介紹第二個個朋友,他也可能購買了3個單位;那對 於林小姐來講,他下一週就做了什麼?100萬的營業額。左 小姐相對也累積了100萬的營業額。...一直累積了半年,有 沒有可能累積到2千萬?絕對有可能累積到2千萬。...這時 候,左小姐因為他的一個朋友,告訴他他想要去新光三越買 1個名牌的包包,左小姐當然理所當然告訴他,你先不要去 新光三越買,你先來看CD的東西。為什麼要看CD的東西?因 為CD的東西買18萬3千塊可以回饋你34萬,而且每週可以回 饋你3千多塊...如果李小姐往下開始介紹朋友的話,請問左 小姐每週會不會開始領錢?他每週就開始領錢。各位,這就 是雙向制的特色。如果你今天很有能力,你可能可以介紹10 個人,你可能介紹20個人,你可能可以介紹30個人,不管你 介紹多少你就可以領到多少份的「推薦分紅」,對不對?可 是如果你把他平均往下做安置,那你會發現,這個左小姐他 只有介紹一個人,可是他可不可以領錢?他一樣可以領錢。 ...所以我們在經營雙向制的時候,我們常告訴消費者,業 績不是最重要的,什麼東西才是最重要?時間。為什麼說時 間才是最重要的?你會發現,左小姐的能力可能沒有林小姐 那麼好,可是因為他加入的時間比你早,所以他就可能會當 你的上線。所以我們有時候常跟朋友在分享,來買18萬的東 西,東西可以帶走,最後還可以拿回34萬。我們朋友聽完了 之後他覺得不錯,可是我要回去考慮看看。各位,當你回去 考慮的時候,下一週你來,你就會從上線變成下線。 ㈢、依上述公開說明會之說明,三盈網公司會員可得之「推薦獎 金」與「組織獎金」,主要係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 直銷組織不斷擴充,而取得獎金,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 之合理市價所得,被告游凱綸的講述重點,一再強調介紹他 人加入與及早加入成為上線,即可獲得高額利潤,全未解釋 說明商品之品質特性為何、值得推廣銷售之處為何,及其合 理利潤之計算方式,故三盈網公司前揭「推薦獎金」與「組 織獎金」之取得方式,實有商品虛化而僅以介紹他人加入之 方式獲利之情形無誤。 ㈣、證人莊濬緯於偵查中證稱:有帶人去參加過三盈網公司之說 明會,但沒有參加會員,他說不用參加會員,只要帶人過去 就好,三盈網公司有付佣金給我,我沒有推銷商品,只負責 帶人家過去聽說明會等語(第12176號偵卷二第82頁),益 見三盈網公司給付佣金之標準,並非基於推廣商品之合理市 價所得,且非以加入會員做為取得推薦商品資格之條件,凡 此均與正當之多層次傳銷方式不合。 ㈤、三盈網公司之歷次說明會多由被告黃忠洲、唐子翎、游鎮福 、游凱綸4人上台主持、說明制度或激勵鼓吹,此據證人即 會員林雅玲等人證述在卷,故被告黃忠洲等4人對於上開「 推薦獎金」與「組織獎金」之制度當知之甚明;而被告黃忠 洲係三盈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經營決策者,被告唐子翎則 負責三盈網公司商品進貨、設計與售價之決定,其等對於上 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之發放,並非源於推廣商品 之合理市價所得,而係以會員介紹下線加入之「入會費」, 充作公司營收再行提撥部分做為上述獎金,當了然於胸。至 被告游鎮福、游凱綸雖非三盈網公司之實際經營決策者,未 必知悉三盈網公司之財務收支情形,然其等為三盈網公司之 初始會員,被告游鎮福之上線即為被告黃忠洲(被告游鎮福 係以富利家公司名義加入會員),被告游凱綸又負責於公開 說明會對外講解獎金制度,其等對上開獎金制度當甚為瞭解 ;再被告游鎮福於調詢時即供稱:客戶加入後不用銷售三盈 網公司的產品,我們不是以推廣銷售商品為主,我們是以推 薦會員加入領取獎金為主要收入等語(第10525號他字卷第1 3頁背面-15頁、第26頁),而直承犯行不諱;復參諸被告游 鎮福、游凱綸供稱其等之前已從事其他多層次傳銷商品之工 作多年,則其等就三盈網公司「推薦獎金」與「組織獎金」 之給付,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與其他合法 之傳銷制度不同乙節,當亦有所認知。 ㈥、被告黃忠洲等4人雖抗辯三盈網公司之傳銷制度業經公平交 易委員會報備核准,會員繳交入會費亦有開立發票,且支付 推薦獎金復依法報稅,並無違法之處云云。查: 1、三盈網公司確於100年10月7日前檢附事業基本資料等相關文 件,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程序,有公平交易委員會10 5年2月22日函覆本院之函文暨報備資料等在卷可稽(本院卷 二第2-112頁),惟三盈網公司之實際經營方式是否有依核 備文件之資料核實為之,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調查所得 之各項證據資料認定之,非謂公司成立前曾經報備核准,即 可保證該公司經營全然合法,而無違法之虞,此為事理之必 然。參諸三盈網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備之資料上載明組 織條件係需訂購一定數量之產品,產品總值為27450元,可 取得經營權與推薦權(本院卷二第13-16頁),惟實際運作 上,三盈網公司繳交之入會款項,並非所取得商品之對價, 而係屬入會投資之性質,業如前述,故所謂加入組織之條件 係訂購一定數量之商品乙節,實際運作情形已與報備文件所 載之要件不同;加以前揭報備資料所申報之銷售商品及型錄 文宣,均為戒指、項鍊、耳環等飾品,全未提及皮件類商品 ,製造廠商部分僅列飾品類之晶冠珠寶公司,雖另列有大台 北皮件國際皮件有限公司,然品項、用途說明欄記載該公司 僅係提供「CD CLAUDAI」商標權供使用(本院卷二第17-19 、68-92頁);比對前開會員證述內容及卷附憑據資料,加 入三盈網公司之會員取得之商品大宗為皮件類商品,且為標 價較高之商品,然被告黃忠洲於申請報備時卻未將皮件類商 品之製造商與商品品項、型錄列入,益見其係有意規避主管 機關查核該等皮件類商品之定價與成品情形。是三盈網公司 之核備資料與實際運作情形既有上述不符之處,自難逕認該 公司之多層次傳銷制度係屬合法。 2、又公平交易委員會前就檢察官函詢三盈網公司是否違反公平 交易法規定乙節,於102年2月22日函覆略以: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 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者,即有「商品虛化」之違 法情形;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曾以50%作為判 定標準之參考;若參加人之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 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應從 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斷之。「合理市價」係指市場 有同類競爭商品時,以同類產品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 考依據。「商品虛化」指商品僅係虛擬之交易媒介,倘參加 人未實際領取並使用傳銷商品,或參加人購買商品僅為領取 獎金而非實際使用,即為違法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有關三盈 網公司是否有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請參酌上開行政解釋 依職權逕行認定(第12176號偵卷二第90-91頁)。是上開函 文亦屬一般性之行政解釋,並無法作為有利被告黃忠洲等人 之證據;且依前揭財務分析表可知,三盈網公司支付會員之 獎金高達1億6700萬元,顯較證人王蕙琪所計算之商品進貨 成本及人事成本、雜支等之總額8225萬餘元為高,顯見會員 取得之佣金顯高於銷售產品之合理市價;再參諸上述證人證 稱入會主要係為了獎金,而非取得商品,亦無推銷商品之義 務,綜上益見三盈網公司之制度係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情形 無誤。 ㈦、綜上所述,被告黃忠洲等4人以頻繁召開公開說明會等方式 積極吸收會員下線,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於短期間內即吸 收如附表三所示之眾多會員及高額入會款項,此等使三盈網 公司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之 情形,當為其等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 對象。被告黃忠洲等4人上開辯解,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2人共同違反非銀行業者不得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與被告黃忠洲、唐子翎、游鎮福與游凱綸等 4人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罪 等犯行,均堪認定。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法人違反 上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第125 條第3 項定有 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 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 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 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法人之行為負 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 不應論以同條第1 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規定」之罪。又如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 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並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 第25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再按,被告黃忠洲等4人行為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業於103 年1月29日公布、施行,該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 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同法第 29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 金。」;惟被告等人行為時此部分多層次傳銷之管理,係規 定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且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是被告黃忠洲等4人 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 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較為有利,自 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規定予以論 處。 三、本件「三盈網公司」既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 行業務,惟「三盈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忠洲卻以該法人 名義為上開吸金行為,故核被告黃忠洲所為,係犯銀行法第 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被告唐子翎與具有法人負責 人身分之被告黃忠洲共犯本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 定,亦應論以上開罪名。上揭被告2人就違反銀行法部分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再被告黃忠洲、唐子 翎、游鎮福、游凱綸等4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 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其等4人就此 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共同正犯。又刑事法 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 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本案被告黃忠洲等4人於上述期間,共同以變 質之多層次傳銷方式吸引會員加入,以及被告黃忠洲、唐子 翎多次收受會員款項而違法吸金之行為,均符合前述集合犯 概念,應僅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銀行法第125條第 3項、第1項之實質上一罪。至被告黃忠洲、唐子翎2人以一 招攬會員行為同時違反前述銀行法、公平交易法2罪,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反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至起訴法條雖漏載銀行法第125 條第3項條文,惟起訴事實業已敘明此節,且本院於審理程 序業已知上開條文,自得予以論列。 四、被告唐子翎雖非三盈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其自始參與三 盈網公司之制度建立,且就商品選擇、進貨、價格訂定以及 相關人事等,均有參與決策,於收取會員會費後之轉投資事 宜,亦有參與瞭解,參酌其為被告黃忠洲之同居人,與單純 受雇而受負責人指揮之情形不同,再就前揭轉投資農地部分 ,亦有以被告唐子翎之母唐石金實之名義為之之情,故依被 告唐子翎參與程度,尚無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之必 要。爰分別審酌被告黃忠洲等4人均無前經判決有罪執行徒 刑之紀錄,有其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 參,而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以「三盈網公司」名目吸收公眾 資金,被告黃忠洲為相關制度與財務運作之主導、決策者, 被告唐子翎則從旁協助、參與,其等以前揭給付高額回饋、 包裝商品及召開說明會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於短期間 內即吸收3億多元之資金,吸金規模甚鉅,對廣大會員造成 之損害甚鉅,亦危害國家金融秩序之安定;而被告游鎮福、 游凱綸雖未參與三盈網公司內部之經營決策與財務調度,僅 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罪,然被告游凱綸係三盈網公 司負責講解各項制度之講師,被告游鎮福亦多次於說明會中 上台鼓吹會員加入,其等為三盈網公司之初始會員,並為桃 園營運中心之負責人員,其等積極招攬會員,就組織之擴大 為主要居功者,並因此等組織發展獲得高額利益,犯罪情節 難謂輕微;考量被告黃忠洲等4人雖承認有收取如附表三所 示之會費,然皆否認犯行,案發今已4年餘,尚未實際返 還金錢予各該會員,雖有部分會員取得民事勝訴判決,且三 盈網公司名下之八德路房地亦經扣押,然該房地已設有高額 抵押權,被告等人亦未提出其他財產以供相關會員實際受償 ,自難認為其等犯後態度良好,另兼衡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就被告游鎮福、游凱綸所處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已修正公布,修正後 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為沒收專章,明白放棄沒收之從刑性質 ,認為沒收係附屬於刑事不法之獨立法律效果,學說與實務 得根據不同的沒收客體以及目的,分別界定其法律屬性,資 為法律適用之依據。又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 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則規定,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 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訂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 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㈡、又刑法修正後,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增訂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為「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 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他人因而取得。⒊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 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其立法理由並說明:...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現行法第38 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 「得沒收」,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爰將屬 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收收」之。... 又修正前刑法就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為限,此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以及不當得 利應予衡平之原則有悖。...在犯罪行為人將其犯罪所得轉 予第三人之情形,修正前規定無法沒收,使犯罪行為人或無 償、非善意取得該犯罪所得之「第三人」,亦得坐享犯罪所 得,顯失公平正義,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而增訂上開規 定。參酌反貪腐公約第31條第1項a款及巴勒摩公約、維也納 公約均要求徹底剝奪不法利得,如犯罪所得之物、財產上之 利益及其孳息,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時,應追徵其 替代價額,...爰增訂第三項,以利實務運用,並符公平正 義。且觀諸前揭刑法修正前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 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本即有 追徵犯罪所得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亦在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與前開刑法有關沒收修正之 立法精神無違。 ㈢、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 在三盈網公司或羿騰公司所扣得,供被告黃忠洲、唐子翎經 營三盈網公司與招攬會員所用之物,而羿騰公司與三盈網公 司實際上均由被告黃忠洲一人經營決策,出資部分係由被告 黃忠洲一人負責,登記之股東亦均係被告黃忠洲找來之人頭 ,業據被告黃忠洲供述明確(本院卷第97-106頁),是上開 扣案物實際上係屬被告黃忠洲所有供犯本罪所用或犯罪預備 之物,應在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共同犯罪之主文項下諭知沒 收。至附表六所示之物,尚無從證明與被告黃忠洲、唐子翎 實施本案犯行有關,而係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不予沒收。 ㈣、本案被告黃忠洲、唐子翎2人共同以三盈網公司名義以招攬 會員方式違法吸金,計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會員共繳納3億131 9萬9230元,此部分即為其等之犯罪所得金額。至於被告2人 經營公司所支出之管銷費用、業已給付之佣金等等,係屬其 等為達成犯罪目的所自行評估付出之犯罪成本,依法並無給 予保障而加以扣除之必要;再者,被告黃忠洲或游鎮福等人 雖亦為三盈網公司之會員而有繳交會費,然此部分會費係以 類似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亦應屬於犯罪所 得之一部份,不予扣除。而本案偵查過程中檢察官已就附表 五編號㈠至㈥所示之銀行帳戶予以凍結,該等帳戶雖非被告 黃忠洲與唐子翎之個人帳戶,而屬三盈網公司及羿騰公司名 下之帳戶,然會員繳納之會費全係進入三盈網公司名下之帳 戶,且三盈網公司與羿騰公司名下帳戶之款項進出,均由被 告黃忠洲一人操作挪移,羿騰公司本身並無其他營業收入乙 節,業據被告黃忠洲供述在卷,並據羿騰公司與三盈網公司 之登記股東,及上述兩家公司之財務主管王蕙琪到庭證述明 確(詳見後述無罪部分,羿騰公司之股東表示其等不願增資 後,即將羿騰公司交給被告黃忠洲經營,由被告黃忠洲將羿 騰公司登記為三盈網公司之法人股東,嗣後被告黃忠洲並將 羿騰公司原本股東繳交之股金退還一半給各股東,羿騰公司 各股東即不再參與羿騰或三盈網公司之任何經營,可見羿騰 公司原本股東已形同退出,不再對上述兩家公司擁有財產分 配之權利),故三盈網公司與羿騰公司名下如附表五編號㈠ 至㈥所示銀行帳戶內之款項(總額1,110,776元),即屬現 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指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其次 ,被告黃忠洲將三盈網公司會員繳納之會費,用以購買如附 表五編號㈦所示之不動產,被告黃忠洲並一再對外表示該不 動產係屬全體會員所有乙節,業據被告黃忠洲、游鎮福及前 述作證之會員等證述在卷,是該不動產雖登記在三盈網公司 名下,但屬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指犯罪所得變得之物 ,而上開不動產於偵查過程中業經檢察官發函予以凍結,故 債權人林雅玲等人(即三盈網會員)雖另依民事途徑向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該院以104年度 司執字第17761號案件執行中,惟尚未進行拍賣分配程序( 本院卷五第130-131頁),是被害人既尚未實際受償,上開 財產亦應納為沒收之標的(依同法第38條之3第2項規定,第 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又本院進行辯論程序時 沒收新法尚未施行,但已諭知當事人就沒收新制相關部分可 一併表示意見,而就上開三盈網及羿騰公司名下財產部分, 被告黃稜珊即三盈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表示就沒收部分沒有 意見,被告黃忠洲亦重申八德路之房地是用三盈網公司的錢 去買的,被告黃承榮即羿騰公司登記負責人亦未表示異議( 本院卷四第244頁背面、第248頁、第252頁背面-253頁), 在此程序保障下前開兩家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即在場被告 唐子翎、林聖元、謝麗秋、黃楊淑玲、林泉宏等人)均未表 示異議,再斟酌此部分犯罪所得並無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 示需以過苛條款調節之情,自應諭知沒收。 ㈤、被告黃忠洲與唐子翎之犯罪所得總金額為3億1319萬9230元 ,扣除前揭已扣案部分之財產,應尚不足發還予被害人,餘 額部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規定,向被告黃忠洲、唐子翎連帶追徵其價額。 ㈥、三盈網公司向會員收取之會員,均繳納至三盈網公司名下帳 戶,被告游鎮福、游凱綸2人雖有共同參與前揭違反公平交 易法之犯行,但未構成違反銀行法之罪刑,且其等未參與三 盈網公司內部經營決策,對此部分犯罪所得並無事實上之共 同處分權,自不予諭知沒收,附此說明。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游鎮福(原名游阿頭)係三盈網公司之 執行董事,游凱綸為游鎮福之子,係三盈網公司之講師,並 擔任三盈網公司桃園營運中心之負責人,其等均明知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公眾財產業務,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竟與被告黃忠洲、唐子翎 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自100年8月25日起至 101年4月3日止,利用台北皮件公司所有之「CD喜愛的」、 「CD CLAUDIA」等商標,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在不特定處 所招募投資人加入成為三盈網公司之會員,聲稱會員可以購 物金自三盈網公司領取品牌為「CD CLAUDIA」之珠寶、皮包 或手錶等禮品,待會員將款項匯至在合作金庫銀行大同分行 第0000000000000號之三盈網帳公司帳戶,始得成為會員, 其經營模式如下:會員等級分金級會員、高級會員、基本會 員及準會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分紅、推薦分紅招攬客 戶,宣稱客戶參加60單位即16萬4,700元可成為金級會員、3 0單位即8萬2,350元為高級會員、20單位即5萬4,900元為基 本會員、10單位即2萬7,450元為準會員,除可獲得與投資金 額相等之購物金外,三盈網公司復於每週提撥40%「營業分 紅」給會員,依上開會員等級分別可領取104週、65週、40 週及20週之「營業分紅」,金額分別為34萬元2,576元、10 萬7,055元、4萬3,920元及1萬980元,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嗣後又將會員制度更改為如附表二所示之 白金會員、金級會員、高級會員及基本會員,並以介紹他人 加入會員可獲得30%之營業分紅之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以 此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 的,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大景百貨有限公司等不特定人加入 三盈網公司成為會員,非法吸收款項達3億1,319萬9,230元 。因認被告游鎮福、游凱綸2人亦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之非銀行收受存款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游鎮福、游凱綸2人固承認其等為三盈網公司之初 始會員,有積極招攬會員加入三盈網公司,被告游凱綸並負 責在公開說明會中講解會員獎金制度,然否認有何違反銀行 法之犯行,辯稱:三盈網公司之營業制度有經公平交易委員 會核准,銷售商品亦有開立發票給會員,應屬合法之銷售行 為,且伊等未在三盈網公司任職,未參與公司內部經營決策 ,不知公司內部財務收支狀況與轉投資之情形等語。經查: 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要件,除行為人有以「借款、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外,尚需有「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 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而被告游鎮福、游凱綸雖知 悉三盈網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吸引會員加入,然其等 若未參與公司經營財務決策,未必瞭解公司允諾發放予會員 之各種獎金,係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參酌 證人王蕙琪前述證詞,可知三盈網公司之進貨、供貨、人事 、財務、轉投資事項等,係由被告黃忠洲或唐子翎決策為之 ,公司進出的流水帳只有被告黃忠洲會看,沒有其他人會看 ;且其雖稱被告游鎮福、游凱綸是桃園營運中心那邊的負責 人,算是直銷商,然亦表示各地營運中心所收之會員會費與 會員名單資料等,均繳回總公司由總公司處理,且明確證稱 被告游鎮福、游凱綸2人非三盈網公司之部門主管,不會參 加公司的主管會議,亦未領三盈網公司之薪水,三盈網公司 之組織制度並無講師與執行董事這兩個職務等語(本院卷四 第13-19、22頁);佐以被告黃忠洲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 份具結證稱:三盈網公司之實際經營者是我,沒有其他人, 都是我去借錢借名來投資的,...有關跟台北皮件公司的進 貨都是我在接洽的等語明確(本院卷四第98、106頁)。再 觀諸前述有關轉投資新世界雲公司之會議紀錄,被告游鎮福 、游凱綸亦未與會,足見被告游鎮福、游凱綸確未參與三盈 網公司內部經營決策及財務規劃事宜,其等未必知悉三盈網 公司係以類似收受存款方式,與會員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游鎮福、 游凱綸2人確有前開起訴書所指之違反銀行法犯行,此部分 本應為被告游鎮福、游凱綸2人均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意旨 認前揭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若構成犯罪,與上揭論罪科刑之 犯行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乙、無罪部分:即被告黃稜珊、朱豐鑫、黃承榮(原名黃哲毅) 、林聖元、謝麗秋、林泉宏、黃楊淑玲、黃金炎、黃安妍、 黃如君、呂岱芸、李宜謙、施秋月、唐石金實、余建明部分 :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稜珊為被告黃忠洲之女,為三盈網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並負責與會員相關之會計事務,唐石金實 為唐子翎之母,朱豐鑫係三盈網公司之董事,李宜謙係鉅酩 公司之負責人,該址同為三盈網公司臺北忠孝新生營運中心 ,其員工呂岱芸並為該營運中心之負責人,余建明為三盈網 公司宜蘭營運中心之負責人,黃哲毅為三盈網公司之母公司 即羿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楊淑玲為台北皮件公司之負責 人及羿騰公司之董事,林聖元、謝麗秋、林泉宏分別為羿騰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黃金炎、黃安妍、黃如君則分別為台 北皮件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施秋月則為三盈網公司之倉管 人員。被告黃忠洲、黃稜珊、唐子翎、唐石金實、朱豐鑫 、游鎮福、游凱綸、李宜謙、呂岱芸、余建明、黃哲毅、黃 楊淑玲、林聖元、謝麗秋、林泉宏、黃金炎、黃安妍、黃如 君、施秋月等19人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公眾財 產業務,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 報酬,亦明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 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自100年8月25日起至101年4月 3日間,利用台北皮件公司所有之「CD喜愛的」、「CDCLAUD IA」等商標,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在不特定處所招募投資 人加入成為三盈網公司之會員,聲稱會員可以購物金自三盈 網公司領取品牌為「CD CLAUDIA」之珠寶、皮包或手錶等禮 品,待會員將款項匯至在合作金庫銀行大同分行第00000000 00000號之三盈網帳公司帳戶,始得成為會員,其經營模式 如下:會員等級分金級會員、高級會員、基本會員及準會員 ,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分紅、推薦分紅招攬客戶,宣稱客 戶參加60單位即16萬4,700元可成為金級會員、30單位即8萬 2,350元為高級會員、20單位即5萬4,900元為基本會員、10 單位即2萬7,450元為準會員,除可獲得與投資金額相等之購 物金外,三盈網公司復於每週提撥40%「營業分紅」給會員 ,依上開會員等級分別可領取104週、65週、40週及20週之 「營業分紅」,金額分別為34萬元2,576元、10萬7,055元、 4萬3,920元及1萬980元,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嗣後又將會員制度更改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白金會員、金 級會員、高級會員及基本會員,並以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可獲 得30%之營業分紅之推薦獎金及組織獎金,以此作為吸引不 特定人投資之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致使如附 表三所示之大景百貨有限公司等不特定人加入三盈網公司成 為會員,非法吸收款項達3億1,319萬9,230元。因認被告黃 稜珊、朱豐鑫、黃承榮、林聖元、謝麗秋、林泉宏、黃楊淑 玲、黃金炎、黃安妍、黃如君、呂岱芸、李宜謙、施秋月、 唐石金實、余建明等人,亦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而用以證明犯罪事實 之證據,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有所懷疑,堪信其已臻 真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 參、起訴意旨係以被告等人之供述、告訴告發人之指述、羿騰公 司與三盈網公司之登記資料等,作為認定被告黃稜珊等人有 罪之依據。訊據被告黃稜珊固承認伊為被告黃忠洲之女,為 三盈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有負責與會員相關之會計事務; 被告唐石金實承認伊為被告唐子翎之母;被告朱豐鑫承認伊 曾投資三盈網公司成為股東,並曾掛名該公司之董事;被告 李宜謙承認伊係鉅酩公司負責人;被告呂岱芸承認伊為鉅酩 公司員工,曾在該處招攬他人加入三盈網公司成為會員;被 告余建明承認伊曾擔任三盈網公司宜蘭營運中心之負責人; 被告黃哲毅承認伊為羿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黃楊淑玲 承認伊為台北皮件公司之負責人及羿騰公司之董事;被告林 聖元、謝麗秋、林泉宏均承認其等為羿騰公司之股東,有掛 名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被告黃金炎、黃安妍、黃如君亦承認 其等分別為台北皮件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被告施秋月承認 伊為三盈網公司之倉管人員;惟其等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 或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被告黃稜珊辯稱:伊是聽從主 管王蕙琪之指示做事,伊僅負責收入會員資料及收件收錢等 ,但都交給王蕙琪處理,而掛名擔任三盈網公司負責人並在 投資不動產等文件上簽名,都是依照父親黃忠洲之指示所為 ,伊無決定權等語;被告朱豐鑫辯稱:伊見三盈網公司有經 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認為是合法的,所以加入4個會員, 並投資50萬元加入為股東,但2個月就退出,被告黃忠洲說 董事職位無法馬上登記換別人,所以尚未更名,伊未參與公 司經營決策等語;被告黃承榮辯稱:因朋友介紹而投資羿騰 公司成為股東,未參與公司經營,羿騰公司經營一段時間不 理想,被告黃忠洲說要改變經營方式,原始股東不瞭解新制 度也沒同意,就由黃忠洲去成立新的三盈網公司,伊也未參 與三盈網公司的經營等語;被告林聖元辯稱:伊認識黃忠洲 才投資羿騰公司,但未參與羿騰公司或三盈網公司之經營等 語;被告謝麗秋辯稱:伊經由朋友介紹投資羿騰公司,未參 與羿騰公司與三盈網公司經營等語;被告林泉宏辯稱:因黃 忠洲邀請遂投資羿騰公司2百萬元,經營皮件的傳統實體買 賣,並擔任公司監察人,後因公司虧損黃忠洲要求增資,伊 不想增資就退出,從來沒有參與三盈網公司的經營或業務等 語;被告黃楊淑玲辯稱:只是純粹跟黃忠洲做皮件的買賣, 其他業務都不瞭解等語;被告黃金炎辯稱:本身做皮包的生 產,黃忠洲建議用新的行銷方式作,伊認為是合法的所以投 資100萬元加入羿騰公司,羿騰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黃忠洲 說要增資,大家不想增資,所以讓黃忠洲用羿騰公司殘存的 300萬元去投資三盈網公司,但三盈網公司的經營營運原來 羿騰公司的股東並未參與,伊與黃忠洲純粹是供應商與商標 授權商的關係等語;被告黃安妍與黃如君辯稱:伊等為黃金 炎的女兒,分別在台北皮件公司掛名董事與監察人,在台北 皮件公司都負責服裝部門,對於羿騰與三盈網公司的營運都 不瞭解也未參與等語;被告呂岱芸辯稱:鉅酩公司是做紅酒 化妝品買賣,黃忠洲覺得那邊裝潢很好,希望借他放精品展 示,伊之後聽黃忠洲介紹,認為三盈網公司會員制度是合法 的,所以有讓黃忠洲在鉅酩公司辦說明會等語;被告李宜謙 辯稱:伊認為三盈網公司是合法的,就出借鉅酩公司給黃忠 洲擺精品,伊連說明會都沒有去過,也不認識提告的這些會 員等語;被告施秋月辯稱:伊負責的工作只是負責倉庫管理 ,完全沒有招攬會員,對三盈網公司制度也不了解等語;被 告唐石金實辯稱:伊什麼都不知道等語;被告余建明辯稱: 伊因為呂岱芸介紹加入成為會員,三盈網公司經公平交易委 員會核准後伊才加入,伊見黃忠洲都有開發票認為是合法的 ,宜蘭營運中心101年3月14日才成立,過沒幾天三盈網公司 就停業了等語。經查: ㈠、上述被告黃稜珊等人之供述或承認有擔任羿騰公司之股東、 擔任三盈網公司之員工、加入成為三盈網公司之會員、或介 紹其他會員加入之情形,然此尚無法遽認其等已構成違反起 訴書所指之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要件,尚須證明其等知悉三 盈網公司有非法收受存款而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或其等知悉三盈網公司給付給會員之獎金,「主要係基於 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 市價。 ㈡、依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提之被告供述及告訴告發人之指述 ,絕大多數僅指稱被告唐明玉、黃忠洲有主持公開說明會, 被告游鎮福、游凱綸則分別上台激勵會員或詳細講解會員獎 金制度;至告訴人劉漢苗、林雅玲、陳秀盆雖表示被告余建 明、呂岱芸亦有在說明會上說明制度,另告訴人金麗敏、高 玲玲表示被告朱豐鑫亦有介紹獎金制度或在說明會時在場。 然①證人劉漢苗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去三盈網公司聽投 資方案,是游凱綸在現場做講解,講師只有他一位,每一場 都是他,余建明的名片是另一個證人林雅玲提供給我的,我 本人沒有拿到他名片,他是宜蘭營運中心負責人;呂岱芸的 店在新生南路那邊,那裡偶爾會辦說明會,沒聽說過呂岱芸 在三盈網公司負責什麼工作。沒去過宜蘭營運中心等語(本 院卷三第145-147頁、第150頁背面)。②證人林雅玲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是余建明介紹我加入三盈網公司,有去總公司 參加說明會,有一位游先生上台講解。在宜蘭余建明那邊聽 的沒這麼正式,是私下講解,余建明說他自己是會員,沒有 說他是行銷總代理,...透過余建明間接認識呂岱芸,余建 明會帶我去台北某個地方但不是總公司的地方找呂岱芸,但 現場講解的人不是呂岱芸,是唐明玉還有一個男性講師在現 場,所以過去筆錄才會說宜蘭最上頭就是呂岱芸等語(本院 卷三第154、157-158頁)。③證人陳秀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呂岱芸邀我去三盈網忠孝新生營運中心聽說明會,有講師 但我忘記是誰,也有去總公司聽說明會,黃忠洲和唐明玉有 給我名片,還有一個游先生講的很激動,他有介紹他兒子是 游凱綸。...呂岱芸和李宜謙都是我朋友,李宜謙比較少和 我講三盈網投資方案,...公司制度是聽說明會,然後呂岱 芸會再跟我講解等語(本院卷四第6-8、11頁)。綜上證人 所述,可知被告呂岱芸、余建明僅如同一般多層次傳銷之會 員,鼓吹朋友前往公司瞭解參加,然實際說明會仍由核心人 物黃忠洲、唐明玉、游鎮福、游凱綸主持說明,依此尚無法 認定被告呂岱芸、余建明對三盈網公司給付之會員獎金,並 非基於商品銷售之合理市價乙節,主觀上已有認知。④證人 金麗敏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調查局時所說有黃忠洲、唐 明玉、游阿頭、朱豐鑫等4人在說明會講解內容是對的(本 院卷四第205頁),然其於同日作證初始係稱:去三盈網聽 說明會,一開始是游凱綸、游阿頭等人在講解怎麼賺錢等語 (本院卷四第203頁),就上台講解之人究為何人,有前後 不一之情;且與其他證人均證述講師只有一位即游凱綸,其 餘上台的是黃忠洲、唐明玉、游鎮福,不包括朱豐鑫乙節, 亦有歧異,是證人金麗敏此部分對被告朱豐鑫之指述,是否 有記憶錯誤之情,亦堪質疑。⑤證人高玲玲固於另案民事訴 訟時證稱:張秀枝等人邀約我們去三盈網公司的尾牙,當時 唐明玉、黃忠洲、朱豐鑫都在場,也邀約我們去說明會等語 (民事101年度訴字第3217號卷第135頁),然被告朱豐鑫既 曾為三盈網公司股東,亦為三盈網公司之會員,則其參加公 司尾牙並附合被告黃忠洲等人說詞邀請他人參加說明會,此 亦與常情無違,然此亦不足以證明被告朱豐鑫知悉三盈網公 司之經營方式涉及違法吸金,且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 ㈢、參酌證人王蕙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羿騰公司是以法人身份 投資三盈網公司,羿騰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黃哲毅,但羿騰 公司的業務我都是跟黃忠洲聯繫,...台北皮件和晶冠公司 都是羿騰公司先進貨,羿騰公司是供應商,這部分都是跟黃 忠洲談,不需要跟黃哲毅確認,黃哲毅幾乎沒有進公司,羿 騰公司的管理決策人是黃忠洲;羿騰公司還有一位股東謝麗 秋,他幾乎沒有來公司,黃楊淑玲應該是台北皮件公司的負 責人,黃金炎是台北皮件公司的黃老闆;施秋月是公司倉管 職員,負責商品進貨的QC、產品管理及出貨,施秋月從來沒 有招攬會員入會,唐石金實是唐子翎的媽媽,他不是三盈網 或羿騰公司的人,他偶爾來公司可能是來看唐子翎。...財 務部管理的員工包括黃稜珊共6人,黃稜珊的工作內容包括 收會員申請書、會員繳的購物款項、輸入電腦,主管會議黃 稜珊不會參加,她除了擔任名義負責人及行政人員外,沒有 參與三盈網公司之經營等語(本院卷四第14、20-22頁), 核與前揭被告黃稜珊等人之辯詞相符。加以被告黃忠洲於本 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稱:被告黃承榮有投資羿騰公司,但 沒有實際負責任何業務,羿騰公司是作傳統行銷,到100年7 月約3個月就虧掉一半,召集股東增資,股東不同意,就將 剩餘資金轉投資成立一家新公司叫三盈網公司,我做法人代 表,羿騰公司佔33%,羿騰公司股東都同意,但完全沒有實 際參與經營,羿騰和三盈網公司的員工都是我在處理。剛開 始成立三盈網公司時朱豐鑫有加入,加入2個月左右他說需 要用到錢所以就全數退出,我給他50萬元,因為公司法規定 股東不能在一年內退出,我們有寫股份讓渡書,朱豐鑫入股 期間均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朱豐鑫是會員,有來過說明會 ,但沒有上台。黃金炎是台北皮件公司的老闆,完全是供貨 而已,沒有參與三盈網公司經營運作或介紹他人入會,黃金 炎不知道三盈網公司是用什麼方式傳銷,也沒來過說明會。 黃安妍和黃如君是黃金炎的女兒,完全沒參與也不知道三盈 網公司和羿騰公司之經營。黃楊淑玲是黃金炎的夫人,有投 資羿騰公司,是以貨物抵股金,實際上是跟黃金炎談的,但 以黃楊淑玲名義投資,他們都沒有參與公司營運,也沒有介 紹會員加入。謝麗秋單純投資羿騰公司,完全沒有參與經營 。林泉宏也是單純投資羿騰公司,完全沒有參與羿騰公司和 三盈網公司之經營。上述羿騰公司的股東,在不同意增資而 轉到三盈網公司後,幾個月之後,三盈網公司有賺錢,有分 他們原本股份的50%給他們。唐石金實是我岳母,我借用他 名義登記為三盈網公司董事等語詳盡(本院卷四第97-106頁 );所述均與前揭被告黃稜珊等人之辯詞相互吻合,且此等 借用親友名義掛名公司職位,但實際未參與營運之情,亦與 社會常情無違。再觀諸被告朱豐鑫於100年8月3日繳納50萬 元予被告黃忠洲作為三盈網公司入股金,嗣於100年10月6日 將股份讓渡予被告黃忠洲,被告朱豐鑫並曾寄發存證信函要 求三盈網公司盡快完成公司變更登記,解除其董事職務等情 ,亦有存款憑條、股份讓渡書及存證信函等在卷可參(第19 36號發查字卷第23-27頁),由此益見被告朱豐鑫上開辯詞 可採。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黃稜珊、朱豐鑫、 黃承榮、林聖元、謝麗秋、林泉宏、黃楊淑玲、黃金炎、黃 安妍、黃如君、呂岱芸、李宜謙、施秋月、唐石金實、余建 明等人確有前開起訴書所指之違反銀行法及修正前公平交易 法之犯行,依照前開法條意旨,自應為其等均無罪之諭知。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 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36條之2,修正 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 、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41條第1項、第 42條第3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安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 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會員等級│購物金(單位元)│分紅週數 │約領回金額│推薦分紅 │ │ │ │ │(單位週)│(單位元)│(單位元)│ ├──┼────┼────────┼─────┼─────┼─────┤ │ 1 │金級會員│16萬4,700 │104 │34萬2,576 │10萬2,752 │ ├──┼────┼────────┼─────┼─────┼─────┤ │ 2 │高級會員│ 8萬2,350 │65 │10萬7,055 │ 3萬2,110 │ ├──┼────┼────────┼─────┼─────┼─────┤ │ 3 │基本會員│ 5萬4,900 │40 │ 4萬3,920 │ 1萬7,560 │ ├──┼────┼────────┼─────┼─────┼─────┤ │ 4 │準會員 │ 2萬7,450 │20 │ 1萬980 │ 4,400 │ └──┴────┴────────┴─────┴─────┴─────┘ 附表二: ┌──┬────┬────────┬─────┬─────┬─────┐ │編號│會員等級│購物金(單位元)│分紅週數 │約領回金額│推薦分紅 │ │ │ │ │(單位週)│(單位元)│(單位元)│ ├──┼────┼────────┼─────┼─────┼─────┤ │ 1 │白金會員│18萬3,000 │104 │34萬2,576 │10萬2,752 │ ├──┼────┼────────┼─────┼─────┼─────┤ │ 2 │金級會員│ 9萬1,500 │65 │10萬7,055 │ 3萬2,110 │ ├──┼────┼────────┼─────┼─────┼─────┤ │ 3 │高級會員│ 6萬1,000 │40 │ 4萬3,920 │ 1萬7,560 │ ├──┼────┼────────┼─────┼─────┼─────┤ │ 4 │基本會員│ 3萬500 │20 │ 1萬980 │ 4,400 │ └──┴────┴────────┴─────┴─────┴─────┘ 附表四: ┌───┬────────┬─────┬───────┐ │編 號 │ 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 │ │ │(扣押物編號)│ ├───┼────────┼─────┼───────┤ │ 1 │空白入會書 │3張 │1-1 │ ├───┼────────┼─────┼───────┤ │ 2 │股東會議紀錄 │1張 │1-2 │ ├───┼────────┼─────┼───────┤ │ 3 │現金流向表 │1張 │1-3 │ ├───┼────────┼─────┼───────┤ │ 4 │年終獎金明細表 │1張 │1-5 │ ├───┼────────┼─────┼───────┤ │ 5 │日報表 │1張 │1-6 │ ├───┼────────┼─────┼───────┤ │ 6 │會員獎金說明 │2張 │1-7 │ ├───┼────────┼─────┼───────┤ │ 7 │營運中心設立主旨│1本 │1-8 │ ├───┼────────┼─────┼───────┤ │ 8 │手扎 │1張 │1-9 │ ├───┼────────┼─────┼───────┤ │ 9 │會員入會明細 │5張 │1-10 │ ├───┼────────┼─────┼───────┤ │ 10 │人事資料 │4張 │1-11 │ ├───┼────────┼─────┼───────┤ │ 11 │獎金明細表 │1本 │1-12 │ ├───┼────────┼─────┼───────┤ │ 12 │損益表 │1本 │1-13 │ ├───┼────────┼─────┼───────┤ │ 13 │事業手冊 │1本 │1-14 │ ├───┼────────┼─────┼───────┤ │ 14 │員工手冊 │1本 │1-15 │ ├───┼────────┼─────┼───────┤ │ 15 │分類帳冊 │1本 │1-16 │ ├───┼────────┼─────┼───────┤ │ 16 │筆記本 │6本 │1-17 │ ├───┼────────┼─────┼───────┤ │ 17 │通訊錄 │1本 │1-18 │ ├───┼────────┼─────┼───────┤ │ 18 │名片簽收單 │1本 │1-19 │ ├───┼────────┼─────┼───────┤ │ 19 │存款憑條 │1張 │1-20 │ ├───┼────────┼─────┼───────┤ │ 20 │組織圖表 │1張 │1-21 │ ├───┼────────┼─────┼───────┤ │ 21 │LEADER會議 │1張 │1-22 │ ├───┼────────┼─────┼───────┤ │ 22 │會員名單 │1本 │1-23 │ ├───┼────────┼─────┼───────┤ │ 23 │公告 │1本 │1-24 │ ├───┼────────┼─────┼───────┤ │ 24 │筆記本 │1本 │1-25 │ ├───┼────────┼─────┼───────┤ │ 25 │聯合分紅 │1本 │1-26 │ ├───┼────────┼─────┼───────┤ │ 26 │聲明書 │1本 │1-27 │ ├───┼────────┼─────┼───────┤ │ 27 │三盈網事業手冊 │1本 │1-28 │ ├───┼────────┼─────┼───────┤ │ 28 │公平交易委員會書│1本 │1-29 │ │ │函 │ │ │ ├───┼────────┼─────┼───────┤ │ 29 │光碟 │1片 │1-30 │ ├───┼────────┼─────┼───────┤ │ 30 │電腦資料 │1片 │1-31 │ ├───┼────────┼─────┼───────┤ │ 31 │光碟 │1片 │1-32 │ ├───┼────────┼─────┼───────┤ │ 32 │入會申請暨約書 │38本 │2-1-1~2-1-38 │ ├───┼────────┼─────┼───────┤ │ 33 │公告資料 │6張 │2-3 │ ├───┼────────┼─────┼───────┤ │ 34 │全國獎金總表 │1本 │2-4 │ ├───┼────────┼─────┼───────┤ │ 35 │合作金庫存款往來│1本 │2-5 │ │ │對帳單 │ │ │ ├───┼────────┼─────┼───────┤ │ 36 │合作金庫存款往來│1本 │2-6 │ │ │對帳單 │ │ │ ├───┼────────┼─────┼───────┤ │ 37 │通訊錄 │1張 │2-7 │ ├───┼────────┼─────┼───────┤ │ 38 │CD皮夾 │2個 │2-8 │ ├───┼────────┼─────┼───────┤ │ 39 │CD皮帶 │1條 │2-9 │ ├───┼────────┼─────┼───────┤ │ 40 │CD皮包 │1個 │2-10 │ ├───┼────────┼─────┼───────┤ │ 41 │CD項鍊 │2條 │2-11 │ ├───┼────────┼─────┼───────┤ │ 42 │CD戒指 │4個 │2-12 │ ├───┼────────┼─────┼───────┤ │ 43 │CD手錶 │1個 │2-13 │ ├───┼────────┼─────┼───────┤ │ 44 │優惠辦法 │2張 │2-14 │ ├───┼────────┼─────┼───────┤ │ 45 │排行榜 │6張 │2-15 │ ├───┼────────┼─────┼───────┤ │ 46 │人事資料表 │2張 │2-16 │ ├───┼────────┼─────┼───────┤ │ 47 │日營業總表 │1本 │2-17 │ ├───┼────────┼─────┼───────┤ │ 48 │會員組織圖 │1本 │2-18 │ ├───┼────────┼─────┼───────┤ │ 49 │薪資明細表 │6張 │2-19 │ ├───┼────────┼─────┼───────┤ │ 50 │羿騰日記帳 │1本 │2-20 │ ├───┼────────┼─────┼───────┤ │ 51 │會員等相關資料 │1片 │2-21 │ ├───┼────────┼─────┼───────┤ │ 52 │現金流量表 │1本 │2-22 │ ├───┼────────┼─────┼───────┤ │ 53 │會員入會明細 │1本 │2-23 │ └───┴────────┴─────┴───────┘ 附表五: ㈠、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有195,375元凍結中(本院卷五P93)。 ㈡、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有1,890元凍結中(本院卷五P93)。 ㈢、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有247,199元凍結中(本院卷五P92)。 ㈣、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有2,536元凍結中(本院卷五P92)。 ㈤、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有637,024元凍結中(本院卷五P94)。 ㈥、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有26,752元凍結中(本院卷五P91)。 以上銀行帳戶凍結總額1,110,776元,沒收依據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3款。 ㈦、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5樓之房地(登○○○區○○段○○段○○○○號○○○ 區○○段2078、2092號建號)。沒收依據為刑法第38條之1 第2項第3款、第4項。 附表六: ┌───┬────────┬─────┬───────┐ │編 號 │ 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 │ 1 │「三贏 518 」專 │1本 │1-4 │ │ │案說明書 │ │ │ ├───┼────────┼─────┼───────┤ │ 2 │ 存摺影本 │1張 │2-2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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