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陳世佳
陳宏州
林清金
蘇佳元
被 告 周信福
大野天仁
林書弘
被 告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費佛樂
被 告 王雲怡
馬維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
律師
被 告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昱洲
鄧涪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世佳、
陳宏州、林清金、蘇佳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
刑事案件經
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周信福、大野天仁、林書弘有罪在案,原
告陳世佳、陳宏州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因原告林清金、蘇
佳元就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業已
聲請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5年6月7日刑事審判筆錄1件在卷
可佐
,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
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