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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陳世佳       陳宏州       林清金       蘇佳元 被   告 周信福       大野天仁       林書弘 被   告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被   告 王雲怡       馬維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被   告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昱洲       鄧涪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世佳、 陳宏州、林清金、蘇佳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刑事案件經 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周信福、大野天仁、林書弘有罪在案,原 告陳世佳、陳宏州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因原告林清金、蘇 佳元就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已聲請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5年6月7日刑事審判筆錄1件在卷可佐 ,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 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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