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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2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被   告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韋霖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判 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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