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政治
被 告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韋霖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判
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霖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