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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4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附民原告  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凱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敏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王宥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宥人被訴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本 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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