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附民原告 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凱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美敏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王宥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宥人被訴因
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本
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
諭知無罪,
揆諸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鴻維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