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原 告 晨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志
旋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
被 告 林勵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6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書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勵秀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
1064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
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莊書雯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