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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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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魏振淇 被   告 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來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刑事案件被告秦溢隆被訴業務過 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魏振淇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 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 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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