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魏振淇
被 告 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來居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
刑事案件被告秦溢隆被訴業務過
失傷害案件,因
告訴人即原告魏振淇
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
告之訴,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
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唐 玥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