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法若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怡璇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5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法若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怡璇因違
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
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
所示之物,
乃上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
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
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
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適
用裁判時之
法律。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按檢察
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法若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怡璇因違反藥事法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結果,認被告
犯藥事法第84條第1 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並
以104 年度偵字第8636、22952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嗣於
105 年12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2952號卷第3至
4 頁、本院卷第4 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
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4 月2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10332527600 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103 年3 月24日FDA 器字第1030010826號函、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103 年3 月11日北普遞字第1031007338 號函各1
份在卷
可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6
36號卷第9 至12頁),且據被告陳怡璇於警詢時坦稱其輸入
該等物品並未向衛生福利部申報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8636號卷第4 頁背面),足徵如附表
編號一至三所示物品確係其等所有因本件擅自輸入犯罪所用
之物。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
之1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
│ 一 │FILORGA NCTF 135HA │捌拾KIT │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
│ │ │ │運輸工具收據及
搜索筆│
│ │ │ │錄(000000號) │
│ │ ├─────┼──────────┤
│ │ │貳拾KIT │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
│ │ │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
│ │ │ │錄(000000 號) │
├──┼───────────┼─────┼──────────┤
│ 二 │FILORGA M-HA10 │貳拾KIT │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
│ │ │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
│ │ │ │錄(000000 號) │
├──┼───────────┼─────┼──────────┤
│ 三 │FILORGA BIOLOGICAL RAW│叁拾VIALS │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
│ │MATERIAL │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
│ │ │ │錄(000000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