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帛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祥尹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12868 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伍拾毫升防蚊乳液壹佰貳拾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康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帛公司)、
被告兼康帛公司代表人謝祥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2868 號為
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50ML防蚊乳液120 瓶,為被告所有
,且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
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
:「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
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2 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104 年7 月31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2868 號為緩起訴
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8 月24日以104 年
度上職議字第10852 號駁回
再議確定,緩起訴
期間自104 年
8 月24日起至105 年8 月23日止,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
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2868 號卷【下稱偵卷
】第9 至10、12頁;本院卷第5 頁)。
㈡又扣案之50ML防蚊乳液120 瓶含有7 %N ,N-DIETHYL-META-
TOLUAMIDE (DEET)成分,係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稱
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之禁藥等節,有財政部關務
署基隆關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簽覆聯絡單、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 年度紅字第1589號
扣押物品清單附卷
可考(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10531 號卷第18頁
正反面;同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卷第3 頁),且上開
物品為被告2 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
業據被告謝
祥尹於
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7 頁正反面),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之1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