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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蔡佳芳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被   告 張震羽       長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孟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4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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