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9號
原 告 邱呂彩微
訴訟
代理人 陳韋霖
被 告 津香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藍文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977 號( 業經改以
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為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558 號) 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邱呂彩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周泰德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