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雪琴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15115號),
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05年度審訴
字第251 號),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雪琴犯業務
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周雪琴自民國103年9月15日起至104年6月15日止,受僱於慕
亞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 樓
,
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1,下稱
慕亞公司)擔任會計,負責慕亞公司財務會計事務,處理慕
亞公司向廠商付款及支付員工勞、健保費、勞退金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竟
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周雪琴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
私
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在慕亞公司內,將
慕亞公司刻印用於開立支票抬頭之如附表所示廠商名稱之印
章,未經該等廠商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蓋印於其
持有如附表
所示慕亞公司開立用以支付廠商款項之支票背面,而偽造表
示上開廠商於上開支票背書用意之私文書,並持該等支票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示兌現而行使之,使銀行將款項匯款或
存入如附表所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張俊
仁、周陳花之帳戶而侵占之,足生損害於慕亞公司、上開廠
商及金融機關管理票據之正確性。周雪琴並接續上開業務侵
占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7日某時許,在慕亞公司內,將慕
亞公司代表人蔡青偉交付用於支付慕亞公司11月份健保費新
臺幣(下同)39,054元、勞保費40,888元及勞退金25,731元
(共計10萬5,673元)之款項侵占入己。
(二)周雪琴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其已於103 年12月27日請領慕亞公司
11月勞、健保費、勞退金款項,
詎利用蔡青偉無暇核對支付
明細有無重複申報請款科目之機會,於104年1月12日某時許
,在慕亞公司內,不實填載慕亞公司支付明細,虛構11月份
勞、健保費及勞退金共12萬5,536 元之不實科目,持向蔡青
偉虛報慕亞公司支出,致蔡青偉
陷於錯誤,交付上開12萬5,
536元。嗣周雪琴於104年6 月15日離職後,經慕亞公司查帳
始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周雪琴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
均
坦承不諱(見104年度偵字第15115號卷第3至4頁、第42頁
、第159至160頁、第168頁、第172至173頁,本院105年度審
訴字第251 號卷第20至21頁),核與
告訴人慕亞公司之代表
人蔡青偉於警詢及偵訊、
證人張秀華於
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見104年度他字第7098號卷第2頁,104年度偵字第1
5115號卷第5至7頁、第41至42頁、第72至73頁、第172至173
頁),並有還款收據影本3 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業務服務部104年9月4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4865號
函
暨交易明細、104年11月11日(104)新光銀業務字第5601
號函暨附件各1 份、支票影本26份、匯款憑證影本13紙及存
款憑證影本9紙、慕亞公司明細帳3 紙、支付明細影本2紙及
轉帳
傳票1 紙在卷可查(見104年度偵字第15115號卷第56至
57頁、第59至60頁、第68至70頁、第77至155頁、第181頁)
,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
犯行洵堪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
按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
思,為
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
而其此項行為,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裁判要旨
參照)。次按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
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
之規定自明;而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
,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
規定,自應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
判例意
旨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以重覆虛報
慕亞公司11月份勞、健保費、勞退金支出,而製作內容不實
之慕亞公司支付明細,該支付明細係為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為
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記帳憑證,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稱
之「會計憑證」,應屬無疑。
(二)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
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
;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
起訴書就犯罪事實欄(一)被告侵占11月份健
保費、勞保費及勞退金部分,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業經
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起訴事實及罪名(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卷
第21頁);起訴書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惟被告取得慕亞公
司上開12萬5,536 元係施用
詐術結果,非先基於合法持有再
起意侵占,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更正起訴事實及
法條(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卷第21頁),本院自
無
庸變更起訴法條,
附此敘明。又被告於其製作之支付明細登
載不實科目,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起訴書容有誤會,惟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於附表所示之支票背面盜蓋
如附表所示之廠商名稱之印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
,係基於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罪決意,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現金及以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方式兌現其業務上持有上開慕亞公司開立之支票
而侵占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起訴書認被告上開行為應
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惟此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
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卷第21頁),爰予敘明。
(五)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六)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利用擔任慕亞公司會
計人員之便,而為上開犯行,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及被告
犯
後坦認犯行,並已將業務侵占及詐欺所得之款項全額賠償
告
訴人(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卷第20頁反面),態度
尚可,復
參酌其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6
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宏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李小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
項、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
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 │ 支 票 │ │ │
│ │日 期├────┬─────┬─────┤ 廠 商 名 稱│ 入 款 帳 戶 │
│號│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金 額│ │ │
│ │ │ │ │(新臺幣)│ │ │
├─┼────┼────┼─────┼─────┼──────┼─────────────┤
│ 1│103 年10│103 年10│UW0000000 │10萬5,000 │棨楊餐飲有限│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 │月31日 │月31日 │ │元 │公司 │新光銀行城內分行第00000000│
│ │ │ │ │ │ │002427號帳戶。 │
├─┼────┼────┼─────┼─────┼──────┼─────────────┤
│ 2│103 年10│103 年10│UW0000000 │5萬元 │台北之音廣播│張俊仁所有之聯邦銀行桃鶯分│
│ │月31日 │月25日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103 年11│103 年10│UW0000000 │9萬5,100元│天普品牌形象│⑴匯款4萬7,600元至新光人壽│
│ │月3日 │月31日 │ │ │顧問有限公司│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銀│
│ │ │ │ │ │ │ 行城內分行第000000000000│
│ │ │ │ │ │ │ 69號帳戶。 │
│ │ │ │ │ │ │⑵匯款4萬7,500元至台北之音│
│ │ │ │ │ │ │ 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台北富│
│ │ │ │ │ │ │ 邦銀行仁愛分行第00000000│
│ │ │ │ │ │ │ 1261號帳戶。 │
├─┼────┼────┼─────┼─────┼──────┼─────────────┤
│ 4│103 年12│103 年11│UW0000000 │4萬2,752元│酌易股份有限│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月3日 │月30日 │ │ │公司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103 年12│103 年10│UW0000000 │3萬7,000元│至惠股份有限│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月3日 │月31日 │ │ │公司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103 年12│103 年11│UW0000000 │5萬元 │台北之音廣播│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月3日 │月30日 │ │ │股份有限公司│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103 年12│103 年11│UW0000000 │4萬4,730元│尊品國際貿易│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月5日 │月30日 │ │ │有限公司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103 年12│103 年11│UW0000000 │4,250元 │鈺人實業有限│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月22日 │月30日 │ │ │公司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103 年12│103 年12│UW0000000 │8萬7,900元│崑庭貿易有限│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 │月31日 │月31日 │ │ │公司 │新光銀行城內分行帳號930512│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10│103 年12│103 年12│UW0000000 │9萬5,900元│仕樺實業有限│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月31日 │月31日 │ │ │公司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1│104年1月│103 年12│UW0000000 │3萬1,943元│駿英有限公司│總計將前揭支票款項共5萬4,4│
│ │6日 │月31日 │ │ │ │43元,單筆匯入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城內│
│12│104年1月│103 年12│UW0000000 │2萬2,500元│聯合派報有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6日 │月31日 │ │ │公司 │戶。 │
├─┼────┼────┼─────┼─────┼──────┼─────────────┤
│13│104年1月│103 年12│UW0000000 │8萬567元 │東西視覺藝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 │20日 │月31日 │ │ │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城內分行帳號930512│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14│104年3月│104年2月│UW0000000 │5萬元 │台北之音廣播│總計將前揭支票款項共5萬8,5│
│ │3日 │28日 │ │ │股份有限公司│00元,單筆匯入周陳花所有之│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
│15│104年3月│104年2月│UW0000000 │8,500元 │鈺人實業有限│54號帳戶。 │
│ │3日 │28日 │ │ │公司 │ │
├─┼────┼────┼─────┼─────┼──────┼─────────────┤
│16│104年3月│103 年10│UW0000000 │1萬500元 │台灣美食社 │總計將前揭支票款項共5萬4,8│
│ │6日 │月31日 │ │ │ │10元,單筆匯入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城內│
│17│104年3月│103 年11│UW0000000 │4,410元 │裕勝室內裝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6日 │月30日 │ │ │有限公司 │戶。 │
├─┼────┼────┼─────┼─────┼──────┤ │
│18│104年3月│104年2月│UW0000000 │3萬9,900元│裕勝室內裝修│ │
│ │6日 │28日 │ │ │有限公司 │ │
├─┼────┼────┼─────┼─────┼──────┼─────────────┤
│19│104年3月│104年2月│UW0000000 │1萬4,338元│欣翔廣告有限│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26日 │28日 │ │ │公司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0│104年4月│104年3月│UW0000000 │2萬390元 │建承海產號 │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2日 │31日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1│104年4月│104年3月│UW0000000 │8萬1,900元│四五四五蔬果│總計將前揭支票款項共11萬9,│
│ │7日 │31日 │ │ │行銷有限公司│070 元,單筆匯入新光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城│
│22│104年4月│104年3月│UW0000000 │3萬7,170元│裕勝室內裝修│內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
│ │7日 │31日 │ │ │有限公司 │戶。 │
├─┼────┼────┼─────┼─────┼──────┼─────────────┤
│23│104年5月│104年4月│UW0000000 │5萬元 │台北之音廣播│周陳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 │4日 │30日 │ │ │股份有限公司│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4│104年6月│104年5月│UW0000000 │8萬6,800元│仕樺實業有限│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 │2日 │31日 │ │ │公司 │新光銀行城內分行帳號930512│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25│104年6月│104年4月│UW0000000 │5萬400元 │朝洋國際有限│⑴匯款1萬3,230元至新光人壽│
│ │10日 │30日 │ │ │公司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銀│
│ │ │ │ │ │ │ 行城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 1369號帳戶。 │
│ │ │ │ │ │ │⑵匯款3萬7,170元至裕勝室內│
│ │ │ │ │ │ │ 裝修有限公司之彰化銀行東│
│ │ │ │ │ │ │ 三重分行第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26│104年6月│104年5月│UW0000000 │5萬8,500元│聯合派報有限│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 │12日 │31日 │ │ │公司 │新光銀行城內分行第00000000│
│ │ │ │ │ │ │002427號帳戶。 │
├─┴────┴────┴─────┴─────┴──────┴─────────────┤
│支票金額合計:126萬450元。扣除編號3第⑵筆、編號25第⑵筆後合計:117萬5,7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