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0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思源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李麗玉
代 表 人
被 告 業昌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邱瑞剛
代 表 人
被 告 陳益智
陳頂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維晟
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思源、宏瑞營造有限公司、李麗玉、業昌工程有
限公司、邱瑞剛、陳益智、陳頂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
準備程序中經法官
訊
問後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