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進利
被 告 如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麗鳳
被 告 葉其翰即賢發企業社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
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林國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蔡景山
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進利、如海企業有限公司、葉其翰即賢發企業社
、立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林國偉、蔡景山因違反政府採購
法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
準備程序中
經法官
訊問後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