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詠堯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19187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蘇詠堯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如
起訴書附表編
號三十六、四十一所示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之「蘇義翔」簽
名共貳枚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詠堯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
科刑之理由: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偽造簽單部分)、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冒用
名義申請補發信用卡部分),以及同法第339條第1、2項之
詐
欺罪(盜刷信用卡部分)。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6、41偽造
「蘇義翔」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
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冒
用「蘇義翔」之名義,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至同年12月28
日間多次盜刷信用卡之行為,其所涉及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詐欺罪,分別均係基於同一詐取財物之目的,其各次
行為間復具有時間密接之性質,且所侵害者分別均為同一
法
益,故均屬
接續犯,應分別僅論以一罪。被告冒用「蘇義翔
」之名義申請補發信用卡,並持以盜刷之行為,主觀上既亦
係出於單一詐取財物之目的,故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
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
2.爰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實有不
該,惟念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
犯罪動
機、手段、前科素行、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損害,以
及
迄本院宣判前之實際賠償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
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
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
,則應依同法第219條
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
號
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係採
義務沒收
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
,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
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如起訴書附表編
號36、41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雖因行使而已非被告所
有,惟該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之「蘇義翔」簽名2枚,均
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
定宣告沒收。
(二)至被告雖因本案犯罪而詐得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7萬7,92
3元之財物,惟被告先前已賠償部分金額,而
告訴人就餘額
部分(即7萬5,668元)業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則如被告確
實履行,已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若其未能履行,
告訴人亦
得持該支付命令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其等財產
聲請強制
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
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就
其等犯罪所得部分再予以沒收,尚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節條款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9187號
被 告 蘇詠堯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7樓之4
(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詠堯明知未得其弟蘇義翔之授權,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意圖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冒用其
弟蘇義翔之名義,打電話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東銀行)辦理蘇義翔
持有之遠東銀行發行之信用卡
掛失,並重新申請補發及更改帳寄地址至蘇詠堯住處,使遠
東銀行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遂將上開補發的信用卡寄交予蘇
詠堯(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蘇詠堯再於附表所
示日期、地點,偽造蘇義翔之簽名於信用卡於簽單上,持向
附表所示商店行使,或僅使用該信用卡而免簽名,或冒用蘇
義翔之名義,均使如附表所示之商店、遠東銀行陷於錯誤,
而由各該商店提供服務或交付商品予蘇詠堯,並由遠東銀行
代墊各該款項或借款與蘇詠堯,蘇詠堯因而詐得如附表所示
之金錢或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7,923元。
嗣蘇詠
堯於104年7月27日簽立還款切結書,承認冒用蘇義翔名義盜
刷信用卡
等情,遠東銀行始悉受騙。
二、案經遠東銀行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蘇詠堯之供述 │1、坦承卷附之還款切結書係 │
│ │ │ 其親筆所寫之事實。 │
│ │ │2、坦承冒充蘇義翔名義,向 │
│ │ │ 告訴人遠東銀行申請補發 │
│ │ │ 上開信用卡,並有偽造蘇 │
│ │ │ 義翔簽名而盜刷之事實。 │
│ │ │3、否認詐欺,因有繳付上開 │
│ │ │ 信用卡費,只是因另案入 │
│ │ │ 獄而無法再繳付之事實。 │
├──┼──────────┼─────────────┤
│ 2 │告訴
代理人高雅琪之指│全部犯罪事實 │
│ │訴 │ │
├──┼──────────┼─────────────┤
│ 3 │被害人蘇義翔之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 │
├──┼──────────┼─────────────┤
│ 4 │還款切結書、傳真查詢│
佐證被告冒用蘇義翔之名義,│
│ │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取得告訴人所發行應予蘇義翔│
│ │及其簽收(收據)清單、│之信用卡後,使用該信用卡盜│
│ │信用卡消費明細 │刷之事實。 │
├──┼──────────┼─────────────┤
│ 4 │信用卡簽單有「蘇義翔│佐證被告偽造蘇義翔簽名之事│
│ │」之簽名2紙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等罪嫌
。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再被告所犯如附
表所示45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末被告偽造蘇義
翔簽名2紙部分,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滕 治 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 │地點 │詐取/獲利│有無偽造│
│ │ │ │ │蘇義翔簽│
│ │ │ │ │名 │
├──┼───────┼─────────┼─────┼────┤
│ 1 │103年10月1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1萬2,800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分6期付款│ │
│ │ │ │) │ │
├──┼───────┼─────────┼─────┼────┤
│ 2 │同上 │金鈺昇珠寶銀樓 │7萬5,500元│ │
├──┼───────┼─────────┼─────┼────┤
│ 3 │103年10月15日 │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1,384元 │ │
│ │ │公司 │ │ │
├──┼───────┼─────────┼─────┼────┤
│ 4 │103年10月17日 │台哥大電信費 │1,583元 │ │
├──┼───────┼─────────┼─────┼────┤
│ 5 │同上 │中油-台北信義路站 │1,000元 │ │
├──┼───────┼─────────┼─────┼────┤
│ 6 │103年10月18日 │愛買大直店 │556元 │ │
├──┼───────┼─────────┼─────┼────┤
│ 7 │103年10月19日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939元 │ │
│ │ │公司 │ │ │
├──┼───────┼─────────┼─────┼────┤
│ 8 │103年10月21日 │中油-富陽街站 │1,000元 │ │
├──┼───────┼─────────┼─────┼────┤
│ 9 │103年10月24日 │中油-建國北路站自 │1,404元 │ │
│ │ │助加油 │ │ │
├──┼───────┼─────────┼─────┼────┤
│ 10 │103年10月27日 │中油-昌平路自助加 │1,374元 │ │
│ │ │油站 │ │ │
├──┼───────┼─────────┼─────┼────┤
│ 11 │103年10月28日 │米奇汽車旅館有限公│600元 │ │
│ │ │司 │ │ │
├──┼───────┼─────────┼─────┼────┤
│ 12 │同上 │同上 │1,750元 │ │
├──┼───────┼─────────┼─────┼────┤
│ 13 │103年10月29日 │協和輪胎行 │7,300元 │ │
├──┼───────┼─────────┼─────┼────┤
│ 14 │同上 │中油-五權西路站自 │1,374元 │ │
│ │ │助加油 │ │ │
├──┼───────┼─────────┼─────┼────┤
│ 15 │103年10月30日 │中油-松竹路自助加 │1,001元 │ │
│ │ │油站 │ │ │
├──┼───────┼─────────┼─────┼────┤
│ 16 │103年11月1日 │中油-信義路站自助 │1,373元 │ │
│ │ │加油 │ │ │
├──┼───────┼─────────┼─────┼────┤
│ 17 │103年11月8日 │愛買大直店 │623 │ │
├──┼───────┼─────────┼─────┼────┤
│ 18 │103年11月10日 │中油-富陽街站自助 │1,608元 │ │
│ │ │加油 │ │ │
├──┼───────┼─────────┼─────┼────┤
│ 19 │103年11月14日 │美麗華百樂園 │2萬4,900元│ │
├──┼───────┼─────────┼─────┼────┤
│ 20 │同上 │愛買大直店 │598元 │ │
├──┼───────┼─────────┼─────┼────┤
│ 21 │同上 │中油-信義路站自助 │1,300元 │ │
│ │ │加油 │ │ │
├──┼───────┼─────────┼─────┼────┤
│ 22 │103年11月17日 │中油-建國北路站自 │1,499元 │ │
│ │ │助加油 │ │ │
├──┼───────┼─────────┼─────┼────┤
│ 23 │103年11月19日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2,547元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4 │103年11月19日 │電話語音預借現金 │7,000元 │ │
├──┼───────┼─────────┼─────┼────┤
│ 25 │103年11月23日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公│650元 │ │
│ │ │司 │ │ │
├──┼───────┼─────────┼─────┼────┤
│ 26 │103年11月26日 │中油-信義路站自助 │1,450元 │ │
│ │ │加油 │ │ │
├──┼───────┼─────────┼─────┼────┤
│ 27 │103年11月27日 │中油-富陽街站自助 │101元 │ │
│ │ │加油 │ │ │
├──┼───────┼─────────┼─────┼────┤
│ 28 │103年12月5日 │巴里島汽車旅館 │2,100元 │ │
├──┼───────┼─────────┼─────┼────┤
│ 29 │同上 │濱江加油站有限公司│883元 │ │
├──┼───────┼─────────┼─────┼────┤
│ 30 │103年12月7日 │愛買大直店 │809元 │ │
├──┼───────┼─────────┼─────┼────┤
│ 31 │同上 │環球購物中心-美食 │803元 │ │
│ │ │廣場 │ │ │
├──┼───────┼─────────┼─────┼────┤
│ 32 │103年12月8日 │中油-內湖麗山街站 │1,221元 │ │
├──┼───────┼─────────┼─────┼────┤
│ 33 │103年12月9日 │陽光基金會加油站 │1,100元 │ │
├──┼───────┼─────────┼─────┼────┤
│ 34 │103年12月11日 │中油-內湖站 │1,000元 │ │
├──┼───────┼─────────┼─────┼────┤
│ 35 │103年12月12日 │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814元 │ 免簽名 │
│ │ │義A11(餐飲) │ │ │
├──┼───────┼─────────┼─────┼────┤
│ 36 │103年12月13日 │夢時代購物中心 │2,421元 │ 有 │
├──┼───────┼─────────┼─────┼────┤
│ 37 │103年12月16日 │中油-內湖麗山街站 │1,000元 │ │
├──┼───────┼─────────┼─────┼────┤
│ 38 │103年12月20日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930元 │ 免簽名 │
│ │ │公司 │ │ │
├──┼───────┼─────────┼─────┼────┤
│ 39 │103年12月21日 │愛買大直店 │1,088元 │ 免簽名 │
├──┼───────┼─────────┼─────┼────┤
│ 40 │103年12月22日 │中油-內湖麗山街站 │1,000元 │ │
├──┼───────┼─────────┼─────┼────┤
│ 41 │103年12月24日 │愛買大直店 │3,790元 │ 有 │
├──┼───────┼─────────┼─────┼────┤
│ 42 │103年12月25日 │新好景商務汽車旅館│680元 │ │
├──┼───────┼─────────┼─────┼────┤
│ 43 │103年12月27日 │松詠-大發加油站 │800元 │ 免簽名 │
├──┼───────┼─────────┼─────┼────┤
│ 44 │103年12月28日 │愛買大直店 │1,190元 │ 免簽名 │
├──┼───────┼─────────┼─────┼────┤
│ 45 │同上 │金來來SPA美容會館 │3,080元 │ │
├──┴───────┴─────────┼─────┴────┤
│ 共計│17萬7,923元 │
└────────────────────┴──────────┘